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程式

鑑定的範圍,即鑑定的職業(工種)、技術等級或職務;預計申報的人數;實施鑑定的次數;每次鑑定的日期;聘請考評人員的計畫;鑑定的標準和方法;鑑定試卷的類別等;工作事項說明,包括工作程式和重要事項的說明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程式
  • 外文名:無
  • 根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則》(
  • 包括:工作程式和重要事項的說明等。
第一條 為規範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鑑定步驟和行為,保證鑑定質量,根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則》(勞培司字[1996]58號)和《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體人字[2004]280號),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制定鑑定工作計畫
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以下簡稱鑑定站)應於每年的12月底以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鑑定工作計畫,報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職鑒中心)批准後實施。鑑定工作計畫包括:
鑑定工作計畫報職鑒中心批准後組織實施。在執行中,如確需調整和變更計畫的,應提前報職鑒中心,經批准後方能變動。
第三條 組建考評小組
1、每次實施考核鑑定前,由相應專業的部分考評人員組成考評小組。
2、考評小組是鑑定站具體實施職業技能鑑定組建的臨時性組織,設組長一人,組成人數為3—5人。
3、考評小組組長應由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組長全面負責考評小組的工作,並具有最終裁決有爭議的技術問題的權利。
4、考評小組的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專業考評的具體方案;
(2)具體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3)溝通考評人員與鑑定站之間的關係;
(4)及時處理考評過程中的各種問題;
(5)核查並確認考核結果。
5、考評小組應接受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職鑒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發布公告
為便於被鑑定者報名、備考、應考,鑑定站應至少在每次實施鑑定前30日發布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
(1)職業(工種)或專業的名稱;
(2)鑑定的技術等級或職務;
(3)報名對象和條件;
(4)報名時間期限、收費項目和標準;
(5)考核標準、方法和指定考核的參考教材;
(6)鑑定時間和地點。
第五條 組織報名
鑑定站自公告發布即日起組織報名,於考前兩周截止報名。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身份證(或學生證)、學歷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技術水平的資料,到指定的地點報名。
鑑定站對報考人員的報名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報名條件的,準予填寫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印製的《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申報表》,並向考生開具領取准考證的憑證,通知考生領取准考證的時間、地點。
准考證應貼考生本人近期l寸免冠照片,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編號(准考證具體編號方法和含義參見《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務管理編碼方案》)。
第六條 提取鑑定試題
鑑定站應根據報名人數、報考技術等級或職務情況從職鑒中心提取鑑定試題。
第七條 考前準備
依據鑑定規範和考核任務要求,鑑定站提供符合鑑定要求的環境及必要的條件。主要包括考場設定、考評人員安排、考核所需物品的準備和後勤服務設施的設定等方面的內容。報名結束後的—周內向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由其派人對考場設施及有關準備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組織鑑定
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准考證》到鑑定站應試。鑑定站按照鑑定規範(考核大綱)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嚴格組織考核和評判。
鑑定站負責考場管理和組織監考工作,必要時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派人巡視檢查。監考人員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
第九條 閱卷評分
考評小組在分析研究參考答案和得分、扣分標準的基礎上進行閱卷。考評小組評定成績應按照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確各環節考評人員的職責。
閱卷後即進行分數匯總。
第十條 呈報鑑定結果
鑑定站應在每次鑑定結束兩周內將鑑定結果及主要情況報職鑒中心核查。
第十—條 核發證書
證書的核發按照《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鑑定站對鑑定對象的查詢,應認真負責予以辦理。對查詢出現問題情況屬實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對需要更正鑑定結果的,須報鑑定中心認可後,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鑑定總結
鑑定站在每次鑑定結束後,應撰寫實施鑑定的分析報告,總結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同時填寫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制定的統計報表,報職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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