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

《化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在1995.07.19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5年07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7月19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認真作好化工行業特有工種(以下統稱化工)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促進化工行業職工隊伍素質提高,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 化學工業部人事教育司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化工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化工職業技能鑑定規則(包括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布局和審核);
2.制定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
3.對化工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進行管理並監督檢查;
4.組建和管理化工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5.審核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報經勞動部職業技能開發司批准頒發全國統一的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和標牌;
6.負責化工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資格審核與認定,報經勞動部職業技能開發司核准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考評員胸卡,並對考評員實行綜合管理。
7.審批化工職業技能鑑定試題,核發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8.對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進行檢查、評估;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或集團公司勞資部門負責管理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對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實施監督;
2.負責向化工部人事教育司申報本省或本公司需要建立化工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3.管理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
4.負責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推薦工作;
5.承擔化工部人事教育司安排或本地區委託的各項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五條 化工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指導、直轄市化工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條件,負責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資格審查,籌建和管理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組織實施化工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2.參與制定化工職業技能標準、鑑定規範,組建相應的試題庫;
3.制定化工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資格要求,並負責組織資格培訓和考核;
4.指導化工行業企業內部工人考核,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
5.加強與有關地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聯繫與協調;
6.積極參與推動本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六條 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是具體承擔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機構。設立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的條件:
1.具有熟習所鑑定的化工工種(專業)業務和組織實施能力的領導;
2.具有與所鑑定的工種(專業)及其等級類別相適應的安全操作設備和考核場地;
3.具有與所鑑定的工種(專業)及其等級類別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及設施。
4.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 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的設立,由各單位提出申請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同意,報化工部人事教育司審核,經勞動部批准發給《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明確鑑定的工種(專業)範圍、等級和類別,同時授予統一的《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標牌。
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的設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並報化工部人事教育司備案。
第八條 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職業技能鑑定站收費標準,按站所在地區財政、勞動部門規定收費。職業技能鑑定費用主要用於:組織職業技能鑑定站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等費用。
第九條 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工作規則:
1.認真執行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保證鑑定質量;
2.認真執行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標準,並按國家或化工部批准的鑑定試題組織鑑定,不可自行編制試題;
3.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鑑定迴避制度;
4.職業技能鑑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更改鑑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5.職業技能鑑定站實行定期鑑定制度,具體日期、鑑定工種和等級類別、報名條件以及收費標準等事項,應在鑑定前一個月發出通知,單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專門組織進行。
6.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應當接受化工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和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鑑定技術等級技能的考評員必須具備高級工或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鑑定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必需具備高級技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第十一條 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要在獲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中聘任相應工種、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並採取不定期輪換、調整考評員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工作人員和考評員在鑑定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並停止其在鑑定站的工作和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化工職業技能鑑定對象包括:
1.從事化工的職工、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畢(結)業生,凡屬技術工種的,應實行技能鑑定。
2.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化工的學徒期滿的學徒工,應進行職業技能鑑定;
3.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鄉鎮企業)自願參加化工職業技能鑑定。報名後,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的申報條件。已頒發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工種,按其申報的條件執行;未頒發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工種,原則按以下條件執行:
1.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的實體的畢(結)業生,或通過自學達到初級技術水平的勞動者,可申報初級技術等級職業技能鑑定;
2.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後並在本工種連續工作5年的,或經本單位勞動部門同意並經批准和教育部門組織中級技術等級培訓,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經評估合格的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
3.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後並在本工種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或經勞動部門批准的正規高級技術等級培訓結業,可申報高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高級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可申報高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
高級職業技術培訓班的畢(結)業生,可根據招收對象申報相應的技術等級、資格的職業技能鑑定;
4.取得高級《技術等級證書》且具備考評技師條件,可申報技師任職資格考評;
5.取得《技師合格證書》三年以上,且具備考評高級技師條件,可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考評;
6.參加國家、部(省)、地(市)級技術等級比賽獲前三名者,視比賽項目和技術等級標準的水平,經化工部、省化工廳(局)、企業集團勞動工資部門批准,可進行高一級技能鑑定;
7.有特殊技能或特殊貢獻者,經化工部人事教育司批准可不受工作時間限制,申報技師、高級技師資格;
第十五條 化工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建立化工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庫。各職業技能鑑定站從以上題庫中提取試題組織鑑定。題庫未建立之前,由部鑑定“指導中心”組織人員編制鑑定試題。
第十六條 經化工職業技能鑑定站鑑定合格者,由化工部人教司核准頒發國家統一的《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上述證書由職業技能鑑定站在證書考核機構欄蓋章,並按規定由勞動工資部門在證書照片處和發證機關欄分別加蓋鋼印及紅印後有效。上述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是國家對勞動者專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以及工資分配等主要依據,也是其境外就業、勞務輸出、辦理職業技能水平、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第十八條 實行職業技能鑑定站評估制度。評估工作由化工部勞動部門統一組織進行,三年評估一次。評估的主要內容是:執行考核計畫和考核標準、鑑定站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設備及檢測手段、考核收費、考核檔案、原始資料、鑑定站工作制度及社會對鑑定工作的反映等情況。對評估優秀的鑑定站予以表彰;對評估不合格的鑑定站將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和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
第二十條 暫不具備建立職業技能鑑定站條件的單位,仍由各級工人考核委員會負責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化工部勞資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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