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

《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是由國家海洋局制定發布,以指導我國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檔案,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06年
  • 頒發部門:國家海洋局
  • 說明:指導我國海洋行業特有工種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試 行)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開展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海洋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海洋事業,根據《勞動法》和《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對勞動者進行初、中、高級技能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具體內容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人事司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規劃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並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
(二)對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進行管理並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建和管理國家海洋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四)審核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頒發全國統一的《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和標牌。
(五)負責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綜合管理和資格審核,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准後,頒發考評員資格證卡。
(六)負責審核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庫,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實施。
(七)負責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進行檢查、評估。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二)負責制定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建站條件和資格審查工作。
(三)參與制定海洋行業特有職業國家職業標準,組織編寫培訓大綱和教材,並組建相應的試題庫。
(四)制定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資格要求,並負責組織資格培訓和考核。
(五)指導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開展工作。
(六)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與諮詢服務。
(七)參與組織推動海洋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八)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委託的有關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五條 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是承擔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執行機構,其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熟悉所鑑定的職業(工種)業務知識和組織實施能力的領導幹部。
(二)具有與所鑑定的職業(工種)及其等級、類別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設備設施。
(三)具有與所鑑定的職業(工種)及其等級、類別相適應並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四)有合理數量的專(兼)職組織管理人員和鑑定考評人員。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六條 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的設立,由國家海洋局人事司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由具備建站條件的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審批登記表》,國家海洋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對其進行條件審查,由國家海洋局人事司提出審核意見,並徵求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意見後,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授予統一的《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和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標牌。
第七條 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專(兼)職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八條 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必須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國家海洋局制定的有關職業技能鑑定的規定、實施辦法,並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保證鑑定質量。
(二)認真執行國家職業標準,必須從海洋行業特有工種鑑定題庫中提取試題,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並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鑑定迴避制度。
(四)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一切非正當要求。
(五)實行定期鑑定制度。具體日期、鑑定職業(工種)、等級、類別、報名條件以及收費標準等事項,應在鑑定前一個月發出通知。單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專門組織進行。
(六)申報職業技能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可向鑑定站提出申請,由鑑定站上報國家海洋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核,審核合格後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實施考核鑑定。
(七)單位和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鑑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職業技能鑑定費用。職業技能鑑定費用主要用於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等費用。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執行所在地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八)自覺接受國家海洋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應具有必備的考評技術、理論知識和較高的職業道德水平。
考評員必須具備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高級考評員必須具備高級技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第十條 國家海洋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考評人員的資格培訓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國家海洋局人事司審核,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頒發考評人員資格證卡。考評人員資格證卡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鑑定站必須從取得考評人員資格證卡的人員中聘任相應工種(職業)、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或高級考評員,並應採取不定期輪換、調整考評人員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十二條 考評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和執行考場規則。對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工作人員和考評人員在鑑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並停止其在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工作和吊銷考評人員資格證卡。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鑑定的對象包括:
(一)海洋行業特有職業從業人員;
(二)海洋行業特有職業的各類大(專)院校、職業技術教育學校、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
(三)其他必須經過鑑定方能上崗的人員或自願參加海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人員。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的申報條件按《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執行。
有特殊貢獻的技術工人,經國家海洋局人事司同意,可不受申報條件規定的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五條 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鑑定合格者,由國家海洋局人事司頒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是求職、任職的主要依據,也是勞動者境外就業、勞務輸出進行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第十六條 實行職業技能鑑定站評估制度。評估工作由國家海洋局人事司統一組織進行,每三年評估一次。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鑑定計畫和鑑定標準、鑑定站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設備及檢測手段、鑑定收費、鑑定檔案、原始資料、鑑定站工作制度及社會對鑑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況。對評估優秀的鑑定站,給予表彰;對評估不合格的鑑定站將限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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