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無形資產

體育無形資產是指存在於體育運動中的、具有體育特質、受特定主體控制、不具有實物形態、能持續的為所有者經營並帶來經濟效益的資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無形資產
  • 外文名:Sports intangible assets
  • 形式:指存在於體育運動中的
  • 意義:帶來經濟效益的資產
體育無形資產的內容,體育無形資產的特徵,體育無形資產的管理,

體育無形資產的內容

它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1)各級各類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舉辦權和經營權,內含冠名權、冠杯權、廣告發布權、廣播電視轉播權,競賽表演活動的名稱、會徽、吉祥物等標誌的特許使用權和經營權等。
(2)各級各類體育組織、體育團隊的名稱、標誌的專有權、特許使用權和經營權。
(3)體育專利的申請權和實施權。
(4)體育專有技術的發明權、使用權、轉讓權和其他體育科技成果權。
(5)體育組織、團隊和個人的聲譽。
(6)體育場館、設備的租賃權土地使用權
(7)體育彩票的發行權、專營權和銷售權。
(8)職業體育名人的廣告權、代理權。
(9)體育行政部門認定的體育類促銷獲利因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國際慣例承認的其他體育無形資產。

體育無形資產的特徵

體育無形資產除了具有一般無形資產無獨立實體、具有明顯的排他專有性以及通過商業開發能為擁有者帶來持續經濟效益的普遍特點外,還具有以下幾個典型特徵:
1.以事業業績與成效為基礎
從體育無形資產的價值形成看,體育無形資產的產生和市場價值的大小根本上取決於一個體育職能單位或個人業務活動的業績與成效。因此,一個單位或個人的業務成績愈大,他擁有無形資產的價值總量、市場開發的潛力以及交易的成功率也愈大。
2.與競賽有高度的相關性
體育無形資產中相當一部分直接依存於體育競賽,如冠名權、電視轉播 權以及會徽、吉祥物等標誌的特許使用權等,另一部分即使不直接依存於體育競賽,也在不同程度上與其有這樣或那樣的聯繫,如體育組織、團隊商業標誌的特許使用權,體育專有技術、體育場館、設施的租賃權及體育行政部門認定的體育類促銷獲利因素等。
3.時效性強
體育競賽表演的舉辦權、冠名權、電視轉播權以及各類標誌的特許使用權一般都有特定時限,超過時限,時過境遷,就如同雨後送傘,不會再有什麼商業價值;體育組織、團隊的名稱、標誌的特許使用權,體育專有技術的特許使用權,體育彩票的發行權、經銷權,包括體育場館、設施的租賃權、土地使用權等一般也都有契約規定的使用期限。
4.以權利型無形資產為主體
總體上看,體育無形資產是以權利為主體。因為,絕大部分體育無形資產的價值源泉是由法律或政府賦予的各種權利。比如,與體育競賽相關的各種可開發的商業經營權在絕大部分國家都由《體育法》 或其他相關法律明確賦予;體育彩票的發行權、銷售權,在我國由行政權力賦予,在部分國家則由法律賦予。
5.對體育行政部門有較大的依賴性
體育無形資產以權利型為主體,決定了體育無形資產的形成與開發對體育行政部門有較大依賴性,體育行政部門對體育無形資產的管理與開發擁有至關重要的決定權。由於體制改革未到位,新舊運行機制並存,與競賽有關的各類無形資產實際上掌握在體育行政部門或準行政部門(行政化的協會或項目管理中心)手中,使得體育無形資產的使用與開發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辦不分”的問題。即使實現了政事分開,體育無形資產的管理與開發仍會在較大程度上依賴體育行政部門,這是由體育無形資產以權利型為主體這一特點決定的。
6.交易價格具有不確定性
體育無形資產的潛在價值或者說理論價值可能很大,但上市後其實際交易價格能否反映它的理論價值,則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這是因為體育無形資產的市場交易不僅受項目水平、項目普及程度、項目商業價值大小、體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方針政策以及體育法規,尤其是體育經濟法規的完善程度等一系列體育自身因素的影響,而且還與中介機構的多寡及素質高低、大眾媒體的關注和參與程度、購買廠商的廣告與企業形象定位以及國內經濟乃至國際經濟的景氣程度都有關係。

體育無形資產的管理

體育無形資產的管理實質上是資產所有人對體育無形資產實施財產所有權的管理。所謂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支配、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體育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體育無形資產的產權占有管理。管理內容主要包括財產清查、產權登記統計、了解產權變動情況、對直接占有的體育無形資產實施直接的管理、對非直接占有的體育無形資產實施管理和監督;
2)體育無形資產的處分管理。依據體育職能及其實際需要,組織體育無形資產轉讓、出售、拍賣、核銷,組織對體育無形資產進行評估、確認,依據法律程式取得運用和管理產權轉讓的收入等;
3)經營使用權的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對體育無形資產的經營和使用進行規範,對體育無形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實施統計和監督,研究核定體育無形資產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確定經營者等;
4)對投資和收益的管理。主要是對利用體育無形資產進行投資活動實施管理,如為了防止國有體育資產在投資活動中流失,就可以規定:凡以國有體育無形資產經營所形成的收益,應主要用於體育事業的發展,並在法律程式上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銀行和業務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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