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事舉辦權

體育無形資產的一種,體育賽事舉辦權是指某一國家或城市舉辦賽事的權利。可以將其視為一種特許經營權,下面包括各項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及使用權包括冠名權、冠杯權、廣告發布權、電視轉播權,以及競賽活動的名稱、會徽、吉祥物等標誌的特許使用權等。從賽事系統看,舉辦權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層次是指各級各類體育賽事主辦機構自身擁有賽事的各項所有權;第二層次是指主辦機構將賽事承辦權授予某一個城市組委會或其他機構承辦時,該城市組委會或組織機構也就擁有了該項賽事的諸多無形資產項目的一系列特許經營權;第三層次是指賽事承辦方將賽事的某項特許使用權授予其他企業或機構。
對於國際性的體育賽事,賽事舉辦權的獲得方式一般有三種:第一種是國際體育組織通過有針對性地徵詢,由被徵詢的城市提出申辦或者直接由國際體育組織委託舉辦;第二種是購置賽事舉辦權。這種方式在商業性賽事中採用的較多,這類賽事的所有權屬於該項目的國際體育組織,但賽事舉辦權被作為商品用於交易,有意向舉辦該項賽事的城市通過報價或競價來購置賽事舉辦權。這其中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一是短期購置,如上海網球大師杯賽(2002年、2005—2008年)、Fl汽車大獎賽(2004—2010年)等;二是永久性購置,如上海“喜力網球公開賽”和北京“中國網球公開賽”等;第三種是通過競爭性申辦獲得賽事舉辦權,如奧運會、足球世界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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