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公布的辦法。

2019年11月29日,《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公布,該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 公布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
  • 公布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發布通知,辦法正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解讀三,

發布通知

第 41號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國家醫療保障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張紀南
國家醫療保障局局長 胡靜林
2019年11月29日

辦法正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應當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證件,以及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等證明材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註冊地(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已經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且符合在內地(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在居住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 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辦理居住證時取得的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港澳居民的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編制。
第五條 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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