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信託

養老金信託是指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信託資產,交給金融信託機構管理和經營,職工退休後獲益的一種信託形式。在我國,這種養老金管理方式雖未形成規模,但已有了可貴的探索和嘗試。

基本介紹

簡介,類型,基本業務程式,基本結構,管理,優勢,養老金信託的條件,

簡介

養老金信託(Pensions Trust) 養老金信託是以養老金制度的建立為基礎設立的。養老金信託主要是指職
養老金計畫。即信託機構受託對企業的養老金進行管理,負責運用定期積累的養老金,在雇員退休後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信託形式。因此,養老金信託的本質特徵是,它由企業員工出資,形成一筆基金(通常包括上市的股票或者保險單),以信託的方式持有,以便在員工退休時為他們提供養老金。信託機構作為專業的理財部門,具有良好的管理經驗,可確保養老基金的效益;養老基金作為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一旦交付信託,即不受信託公司和委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從而確保養老基金的安全性。
養老金信託養老金信託
養老金信託是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金融信託機構之間簽訂的信託契約建立起來的。養老金信託管理主要涉及四大主體: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是委託人, 金融信託機構是受託人,職工是受益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監察人。委託人負責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保險費征繳、養老金發放等工作,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規定自主對受託保險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基金管理必須獨立於信託機構自有資產、受益人及委託人其他帳戶經營,保證信託財產安全。監察人可以設計為保險基金理事會和證監會, 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主要對養老基金管理準入資格進行監管, 證監會主要對養老基金日常投資行為進行監管。
採用養老金信託方式管理運用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上不存在養老保險基金被非法挪用的可能,同時,金融信託機構可以以其實力和專業能力靈活調整投資方向, 分散市場風險,獲得高於市場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資回報。 金融信託機構是管理養老金的最佳人選之一。從國外管理養老基金的經驗來看, 以信託方式管理運用養老基金是極為可行的選擇。信託具有財產管理職能和中長期融資職能, 這同養老保險資金運行要求是一致的。

類型

養老金信託中,員工享有的利益取決於職業養老金計畫的類型。通常,職業養老金計畫分為兩種,一種是收入關聯計畫,另一種是貨幣購買計畫。收入關聯計畫也稱為最終薪金計畫、利益確定計畫,它按照受益人退休或離開企業時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計算應得的養老金利益。這種計畫一般有最低年數限制。貨幣購買計畫時根據員工和企業交納得分攤款,以及養老基金得投資報酬,來決定企業員工能夠獲得得利益。

基本業務程式

繳納養老基金
養老金信託資產的運用
養老金的支付

基本結構

僱主和雇員每月按比例分攤繳納形成養老基金,僱主和雇員與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將養老基金委託給其投資運作以求得保值增值,養老金計畫的成員及被贍養人是受益人。養老基金的管理運作制度具有一般私人信託的全部特徵,其設計在本質上完全符合信託制度的要求。商事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為養老基金免除了公司破產的風險,使雇員的養老金因得到有效管理並實現增值,並且具有安全保障,這在一定程度可以起到刺激雇員的工作積極性的積極效果,從而避免了以在公司架構內部由公司持有的投資賬戶的形式存在的樣養老基金面臨的受制於公司破產的風險。
養老金信託養老金信託

管理

養老金信託是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金融信託機構之間簽訂的信託契約建立起來的。養老金的信託管理主要涉及四大主體: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是委託人,金融信託機構是受託人,職工是受益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監察人。委託人負責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保險費征繳、養老金髮放等工作,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規定自主對受託保險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基金管理必須獨立於信託機構自有資產、受益人及委託人其他帳戶經營,保證信託財產安全。監察人可以設計為保險基金理事會和證監會, 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主要對養老基金管理準入資格進行監管, 證監會主要對養老基金日常投資行為進行監管。

優勢

管理養老金的資金積累和支付的方法有很多, 但將養老保險資金用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機構管理運作卻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1、金融信託機構作為專業的財產管理機構,發揮其理財職能, 受託管理養老資金,更能形成規模效應,降低管理成本。
2、金融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委託人, 二者之間是一種信託契約關係,由法律、法規予以保障,能夠保障養老資金的安全。首先, 金融信託機構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可以避免基金被非法挪用;其次,根據信託財產分帳管理的原則,金融信託機構不僅將自有資產和信託財產分別管理,還將每一契約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養老基金作為信託財產由信託機構管理,仍然有其原有的獨立性和完善性,這有利於其安全。
3、確保收益性。信託機構接受企業的養老資金後,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原則進行投資管理,以確保養老資金的保值和增值。

養老金信託的條件

在我國,面對加入WTO人口老齡化趨勢,運用信託制度、 利用資本市場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已成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一環。 養老基金入市順利發展需要以下幾大先決條件:
1、法律檔案
應對關於養老保險制度的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調整。正在起草中的投資基金法和信託法應注意社會保險基金的特點,使其符合社會保險基金入市的相關法律要求。
2、監管條件
國際上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監管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是審慎性監管, 監管機構較少干預基金的日常活動,只是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出現問題時才介入,監管機構主要依靠審計師、精算師等中介機構對基金運營進行監管。
二是嚴格的限量監管,監管機構獨立性強,權力較大,除了要求基金達到最低的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對基金的結構、運作和績效等具體方面進行了限制性的規定,監管機構根據這些規定, 通過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的方式密切監控基金的日常運營。
由於我國現階段資本市場和各類中介機構發達程度低,相關法律和制度環境還不完善,應採取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嚴格限量監管的模式。近日成立的直屬國務院的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 作為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管的機構,是養老保險基金入市的重要前期準備。
3、稅收條件
無論是對於保費的繳納還是運作收益, 養老保險應享有較為優惠的稅收待遇。在大多數國家,養老基金與其它類型的投資機構不同,養老基金是從延期納稅中獲利的,交費以及累積利息和資本收益都是免稅的。日本1962 年開始採用養老金信託方式管理“稅制適格養老金制度”, 它是稅法修改後企業適合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而設立的養老金制度,被視為日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里程碑,也是信託銀行辦理養老金信託的起點。關於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稅收制度,應在法律上予以定位。
4、資本市場條件
具有充足流動性的資本市場是養老基金安全入市的基本條件之一。資本市場與養老基金的發展有著相輔相成的關係,從主要已開發國家來看,養老基金規模較大的國家(如英國美國)往往有很發達的資本市場,而在養老基金規模很小的國家(如德國、義大利)資本市場(尤其是股票市場)就不太發達。 發達的資本市場的主要特徵之一就是市場具有較為充足的流動性。流動性可以分成四大方面:
───寬度,由某些證券的買賣範圍決定;
───深度,可以在某一買賣報盤成交的證券數量;
───及時性,進行一筆交易所用的時間;
───彈性,價格回到原先水平和市場吸收大宗買單之間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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