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醫養服務規範

《養老機構醫養服務規範》是2019年11月20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老機構醫養服務規範
  • 標準編號:T/WWYLX 001—2019
  • 發布日期:2019年11月20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2月23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主要內容,

起草人

叢瑜佟、劉俊波、董秀曼、孫樹強、邢新政、叢曉東、隋志芳、孫青、孫同民、楊同顯、江桂香、鄭海寧

起草單位

威海市文登區瑞雲祥康養中心、威海市文登區宋村鎮敬老院、威海市文登區埠口港老年公寓、威海市文登區開元養老院、威海市文登區社會福利中心、威海市文登區福泰老年公寓、威海市文登區天智養老院、威海市文登區夕陽紅老年公寓、威海市文登區侯家鎮敬老院、威海市文登區康悅老年公寓、威海市文登區文登營鎮天福山敬老院、威海市文登區幸福晚年托老所

主要內容

4 服務內容
4.1 個人生活照料服務
4.1.1 提供個人生活照料服務,為入住的老人提供持續性照顧,以確保老人享有舒適、清潔、安全的日常生活。
4.1.2 服務範圍包括老人個人清潔衛生、穿衣、修飾、飲食、如廁、口腔清潔、皮膚清潔護理、壓瘡預防、便溺護理。
4.1.3 個人清潔衛生包括:洗臉、洗手、洗頭(包括床上洗頭)、洗腳、按摩、拍背、協助整理個人物品、清潔平整床鋪、更換床單位。
4.1.4 穿衣包括:協助穿衣、幫助扣扣子、更換衣物、整理衣物。
4.1.5 修飾包括:理髮、梳頭、化妝、協助化妝、剪指甲、修面。
4.1.6 飲食起居包括:協助用膳、飲水或餵飯、鼻管餵食。
4.1.7 如廁包括:定時提醒如廁、使用便盆、尿壺,協助入廁排便、排尿。
4.1.8 口腔清潔包括:刷牙、漱口、協助清潔口腔、假牙的處理。
4.1.9 皮膚清潔護理包括:清洗會陰,擦洗胸背部、腿部,沐浴(包括人工和使用工具協助洗澡)。
4.1.10 壓瘡預防包括:保持床位的乾燥,定時更換臥位、翻身,減輕皮膚受壓狀況,清潔皮膚、會陰部,清潔平整床鋪,更換床單。
4.1.11 便溺護理包括:協助大小便失禁、尿瀦留或便秘、腹瀉的老人排便、排尿,實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換尿布。
4.2 護理服務
4.2.1 提供護理服務滿足入住機構的老人健康和醫療照護需求。
4.2.2 護理服務管理應根據養老服務機構的性質、入住老人整體評估結果,對其實行分類管理,根據老人健康問題,開展護理服務,採取護理措施,實現護理目標。
4.2.3 服務範圍包括:老年社區護理、基礎護理、老年專科疾病護理、老年心理護理、老年康復指導、老年期健康教育、健康諮詢、護理技術操作、機構內感染控制等工作。
4.2.4 老年社區護理包括:老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生活方式指導、老人自我防護、老人慢性病的防治。
4.2.5 基礎護理包括:老人的清潔護理、飲食護理、排泄護理。
4.2.6 老年專科疾病護理包括:老年專科疾病護理及技術操作。
4.2.7 老年心理護理包括:老人心理衛生教育、老人心理問題評估、實施老年心理護理干預措施。
4.2.8 老年康復指導包括:傳授老年期自我護理技術、老年病併發症康復預防和指導如何使用康復治療技術。
4.2.9 老年期健康教育包括:傳播老年期健康知識、矯正不良健康行為。
4.2.10 健康諮詢包括:老年病的預防、康復,老年期的營養、心理衛生和社會活動等諮詢服務。
4.2.11 護理技術操作包括:基礎護理技術操作、老年專科護理技術操作、急救技術操作。
4.2.12 機構內感染控制包括:採取預防性措施、監測及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4.3 心理/精神支持服務
4.3.1 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務應滿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
4.3.2 服務範圍包括訪視、訪談、危機處理、諮詢、公益、送溫暖和社會交往。
4.3.3 根據老人特長、身體健康狀況、社會參與意願,為老人提供中介服務或給予勞動機會。
4.3.4 制定有針對性的“入住適應計畫”,幫助新入住老人順利渡過入住初期。
4.3.5 及時掌握每個老人的情緒變化,對普遍性問題和極端的個人問題集體研究解決,保持老人的自信狀態。
4.3.6 經常與相關第三方聯繫和溝通,尋求相關第三方的支持。
4.4 安全保護服務
4.4.1 提供安全保護服務以預防為主,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4.4.2 服務範圍包括:提供安全設施、使用約束物品、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4.4.3 提供安全設施包括:提供床擋、防護墊、安全標識、安全扶手、緊急呼救系統。
4.4.4 使用約束物品包括:使用約束帶、約束衣、約束手套。
4.4.5 採取安全預防措施包括:評估老人不安全因素,制定意外災害、常見意外的預防方案,定期檢查安全程式落實情況。
4.5 環境衛生服務
4.5.1 提供環境衛生服務,為老人營造舒適、清潔、安全的養老環境。
4.5.2 服務範圍包括老人居室、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
4.6 休閒娛樂服務
4.6.1 提供休閒娛樂服務應滿足老人休閒娛樂需求。
4.6.2 服務範圍包括開展各種休閒娛樂活動。如棋、牌、器械、書法、繪畫、唱歌、戲曲、趣味活動、參觀遊覽等。
4.7 協助醫療護理服務
4.7.1 提供協助醫療護理服務,協助醫師、護士完成簡單的醫療護理照顧服務。
4.7.2 服務範圍包括:觀察老人日常生活情況變化;協助老人服藥、協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進行肢體活動;搬運;協助老人使用助行器具;完成標本的收集送檢;協助進行併發症的預防;完成物品的清潔、消毒,協助做好院內感染的預防工作。
4.7.3 觀察老人的日常生活情況變化包括:觀察老人生命體徵、常見老年疾病症狀變化,一般心理反應和社會家庭變化情況。
4.7.4 協助老人服藥:協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在醫護人員的指導下,正確服用藥品。
4.7.5 協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進行肢體活動包括:協助老人採取適當舒適的體位、協助進行肢體被動運動。
4.7.6 協助老人使用助行器具包括:協助老人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輪椅。
4.7.7 標本的收集送檢包括:協助採集、留取標本和送檢標本。
4.7.8 搬運包括:協助老人轉移至床頭、床邊,協助下床,協助坐輪椅,利用移位板,徒手搬運、器具搬運。
4.7.9 協助進行併發症的預防包括:協助預防各系統的併發症。
4.7.10 協助做好院內感染的預防工作包括:老人個人物品和環境的清潔、消毒及污物的處理。
4.8 醫療保健服務
4.8.1 醫療保健服務應滿足入住老人基本醫療需求。
4.8.2 服務範圍包括為入住的老人提供健康管理、社區保健、健康諮詢、康復指導、預防保健工作。
4.8.3 健康管理包括:為老人建立健康檔案,提供老年專科醫療保健,維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狀態,減輕病痛,做好老人常見病、多發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診斷、治療、預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和轉院工作,為臨終老人提供醫療服務。
4.9 功能訓練服務
利用助行架、拐杖等輔助器具,對截肢的殘疾人,在裝肢前進行增大肌力和活動範圍的功能訓練。
4.10 步態訓練服務
利用助行器、視頻訓練等對裝肢後的殘疾人,進行矯正行走姿勢的步態訓練。
4.11 聽力語言訓練服務
4.11.1利用傳統療法(如針灸)、物理療法(各種理療設備)對聾啞人進行康復治療。
4.11.2利用語言治療和矯正訓練設備進行聽力訓練、語言訓練。
4.12 肢體訓練服務
利用運動療法、作業療法,對智殘者進行肢體訓練。
4.13 智力訓練服務
對智力殘疾人員通過日常生活能力訓練、手工作業訓練進行智力訓練的過程。
4.14 技能訓練服務
4.14.1 按照康復計畫和個人康複方案實施康復治療和康復訓練,並及時進行康複評估。
4.14.2 有針對性地舉辦各種形式的技能訓練,為安置康復期精神病人就業及參加生產勞動創造條件。
4.15 居家生活照料服務
4.15.1 居家生活照料服務應使老人能在居住的環境中得到健康照料,幫助老人和家庭提高自我照顧的能力。
4.15.2 服務範圍包括:指導家務管理、協助維持家庭生活、幫助老人進行日常生活照料。
4.16 膳食服務
4.16.1 提供膳食服務應根據營養學、衛生學要求和老人生活、地域特點、民族、宗教習慣制定菜譜,為老人提供營養豐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飲食。
4.16.2 服務範圍包括:食物的採購、處理、儲存、烹飪、供應過程,以及提供適宜的就餐環境和為老人提供膳食及食品的衛生監控管理。
4.16.3 建立老人膳食管委會,定期召開管委會會議,徵求管委會對食品的意見和建議。
4.17 洗衣服務
4.17.1 洗衣服務應滿足老人清潔衣物的需求。
4.17.2 服務範圍包括:提供送洗及送回服務的過程。
4.18 物業管理維修服務
4.18.1 物業管理維修服務應滿足入住的老人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為其提供適合老人生活特點、安全、舒適、方便的生活環境。
4.18.2 服務範圍包括:提供水、電、取暖、降溫、排污、消防、通訊等項目的維修、保養。
4.19 陪同就醫服務
4.19.1 陪同就醫服務應協助相關第三方滿足老人基本醫療需求。
4.19.2 服務範圍是協助相關第三方陪同老人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
4.20 諮詢服務
4.20.1 提供諮詢服務應幫助老人解答問題,獲取各種信息。
4.20.2 服務範圍包括開展法律、心理、醫療、護理、康復、教育、服務等信息方面諮詢。
4.21 通訊服務
4.21.1 通訊服務應滿足老人與家人和社會保持緊密的聯繫。
4.21.2 服務範圍包括為老人提供通訊便利的手段協助聯繫相關人員。
4.22 送餐服務
4.22.1 送餐服務應滿足老人將飲食送到居室的服務需求。
4.22.2 服務範圍包括使用必要的保溫、保鮮設備及交通工具及時、準確、安全地將餐飲送到老人居室。
4.23 教育服務
4.23.1 教育服務應滿足老人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社會交往的需求。
4.23.2 服務範圍包括開展各類知識講座,如健康知識、時事教育、繪畫技巧、音樂常識、照相技術、運動知識、電腦知識等,舉辦各種老年學校。
4.24 購物服務
4.24.1 購物服務應滿足老人購物需求。
4.24.2 服務範圍包括為老人代購物品或陪同購物。
4.25 委託服務
4.25.1 委託服務應接受委託,滿足老人書寫文書或領取物品、交納費用等需求。
4.25.2 服務範圍包括接受老人委託,代讀、代寫書信,幫助處理老人的各種檔案,代領、代繳各種物品和費用。
4.26 交通服務
4.26.1 交通服務應滿足老人出行的交通需求。
4.26.2 服務範圍包括使用交通工具接送老人。
4.27 安寧服務
4.27.1 安寧服務應滿足臨終老人的生理及心理需求,減少痛苦。
4.27.2 服務範圍包括為臨終的老人提供相應服務,減少老人痛苦,為家屬提供精神支持。
5  質量控制
應根據本機構的人員情況、設施設備和服務對象的不同,選擇提供服務項目。
5.1 個人生活照料服務
5.1.1 機構提出個人生活照料建議,老人或相關第三方提出服務需求,按需服務。
5.1.2 對老人做到:
(a)四無:無壓瘡、無墜床、無燙傷、無跌傷。
(b)五關心:關心老人的飲食、衛生、安全、睡眠、排泄。
(c)六潔:皮膚、口腔、頭髮、手足、指(趾)甲、會陰部清潔。
(d)七知道:知道每位老人的姓名、個人生活照料的重點、個人愛好、所患疾病情況、家庭情況、使用藥品治療情況、精神心理情況。
(e) 老人居室做到室內清潔、整齊,空氣新鮮、無異味。提供服務完成率100%,II°壓瘡發生率0,老人和家屬滿意率≥90%。
5.1.3 做到每日自查、每周重點檢查、每月進行效果評估。
5.2 護理服務
5.2.1 應根據需求配置必要的護理設備。
5.2.2 機構提出老年護理服務建議,老人或相關第三方提出服務需求,按需服務。
5.2.3 護士對老人異常生命體徵、病情變化、特殊心理變化、重要的社會家庭變化、服務範圍調整的記錄應根據服務對象特點,客觀如實記錄。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5.2.4 應正確執行醫囑,對各種治療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和無菌技術要求。
5.2.5 開展健康教育指導和慢性病管理應有計畫、有措施、有記錄。
5.2.6 應達到8項護理服務基礎質量目標:落實護理措施100%、基礎護理合格率≥90%、II°壓瘡發生率0(入院前發生嚴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腫、癌症晚期、惡液質等患者除外)、機構內感染髮生率≤15%、常規物品消毒合格率100%、記錄合格率≥90%、護士技術操作合格率≥90%、嚴重護理缺陷0。
5.2.7 護士應檢查指導養老護理員工作,每周檢查並記錄。
5.3 心理/精神支持服務
5.3.1 有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務的場地和設備。
5.3.2 相關第三方對老人的知情率達到90%以上。
5.3.3 應注意保護老人的隱私權。
5.3.4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
5.4 安全保護服務
5.4.1 應依據JGJ 122-1999《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等有關規定,提供安全保護服務設施、設備。
5.4.2 應在防止老人自傷、傷害他人、跌倒、墜床、自行除去尿袋或鼻飼管、尿布、衣服等以及其他危險因素時使用約束物品。使用約束物品前應得到醫師、護士和相關第三方的書面認可。
5.4.3 應確保服務及時、準確、有效和無醫源性損傷。
5.5 環境衛生服務
5.5.1 有提供環境衛生服務的設備。
5.5.2 應做到:無積存垃圾、無衛生死角、無紙屑、無灰塵、物品擺放整齊。
5.5.3 環境安靜、安全、清潔,室外活動場所綠化面積達到60%。公共區域有明顯標誌,方便識別。
5.6 休閒娛樂服務
5.6.1 有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場地並確保全全使用。
5.6.2 提供的服務項目應符合老人的生理、心理特點。
5.6.3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老人滿意率≥90%。
5.7 協助醫療護理服務
5.7.1 有必要的服務設備,如助行器、輪椅、平車、大小便器、標本收集器皿、其它輔助器具。
5.7.2 協助老人服藥應注意藥品正確、劑量準確、給藥時間準確、給藥途徑正確,不應擅自給老人服用任何藥品。
5.7.3 機構內感染的預防工作應符合《消毒技術規範》、《醫院消毒衛生標準》的規定。
5.7.4 應做到及時、準確、技術操作合格。
5.8 醫療保健服務
5.8.1 應由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內設醫療機構或委託其他醫療機構開展。
5.8.2 配置醫療設備應符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範圍。
5.8.3 為老人服務前應得到老人或相關第三方確認,並定期與老人或相關第三方溝通。
5.8.4 及時完成本機構內老人慢性病、常見病的管理和院前搶救。
5.8.5 每年至少為入住老人體檢1次,體檢項目可根據老人的身體狀況確定,並有記錄。
5.8.6 應在老人入住後48小時內為其建立健康檔案,並定期記錄。記錄應及時準確,簽章完整,合格率≥80%。
5.8.7 根據老人情況定時巡視並有記錄,及時處理老人的健康問題,落實率≥90%。
5.8.8 藥品的安全使用、驗收、儲存等管理工作由藥劑師或醫師負責,並符合《醫院藥劑管理辦法》第四、五、六章的規定。
5.8.9 醫療用物定人保管、定時核對消毒、定點放置、定量供應。毒麻藥品貴重儀器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藥品做到內用藥和外用藥分類放置、標籤清楚、賬卡物相符、定時清點登記,處方合格率≥90%。
5.8.10 健康檔案保留30年,處方保留15年。
5.8.11 老人滿意率≥90%。
5.9 功能訓練服務
5.9.1 有供肢殘人康復和功能補償的輔助器具。
5.9.2 做到康復訓練人員一對一服務,並做好訓練記錄。
5.9.3 殘疾人滿意率≥90%。
5.10 步態訓練服務
5.10.1 有供肢殘人康復和功能補償的輔助器具。
5.10.2 做到康復訓練人員一對一服務,並做好訓練記錄。
5.10.3 康復有效率達到85%以上,殘疾人滿意率≥90%。
5.11 聽力語言訓練服務
5.11.1 有供聾啞人康復和訓練的設施、設備。
5.11.2 殘疾人滿意率≥90%。
5.12 肢體訓練服務
5.12.1 有智殘人員康復肢體訓練的輔助器具。
5.12.2 肢體訓練參訓率達到90%以上。
5.13 智力訓練服務
5.13.1 有手工作業訓練設施設備。
5.13.2 參訓率達到90%以上。
5.14 能訓練服務
5.14.1 有精神病人康復和技能訓練的輔助器具。
5.14.2 康復參訓率達到90%以上,康復有效率達到85%以上。
5.14.3 定崗康復項目不得少於8個,每個項目必須有專職人員指導精神病人康復。
5.15 居家生活照料服務
5.15.1 根據老人居家服務需求,制訂服務計畫,按計畫提供服務。
5.15.2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老人滿意率≥90%。
5.16 膳食服務
5.16.1 從業人員應每年體檢1次,有記錄,按GB 14934—199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中7.6個人衛生與健康要求的規定,注意個人衛生。
5.16.2 傳染病人不應從事膳食工作。
5.16.3 設備數量應滿足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如冰櫃、冰櫃、保溫設備、消毒設備、必要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等。
5.16.4 服務應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規定。
5.16.5 應搞好食品儲存、運輸、加工、製作的環節管理,做到“三不”、“四隔離”、“四過關”、“五無”。(a)“三不”:採購員不買腐爛變質的原料、庫房保管員不收腐爛變質的原料、廚師不用腐爛變質的原料加工成品。(b)“四隔離”:成品(食物)存放實行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品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c)“四過關”:餐具保持清潔、定期消毒,做到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d)“五無”:提供的食品應做到無毒、無致病菌、無寄生蟲、無腐敗變質、無雜質。
5.16.6 保持食堂內外環境衛生整潔,做到“四定”: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包乾負責,消滅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蟲及孳生條件。
5.16.7 食物中毒率0,老人滿意率≥80%。
5.17 洗衣服務
5.17.1 應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洗衣機等)和場地。
5.17.2 衣物的分類、清洗、消毒、洗滌、運輸過程應符合《消毒技術規範》第三部分規定。
5.17.3 老人衣物應標識清楚,做到清潔、摺疊整齊,準確無誤送還老人。
5.17.4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老人滿意率≥90%。
5.18 物業管理維修服務
5.18.1 配備必要水、電、供暖、降溫、消防及安全設施設備。
5.18.2 特種設備有檢驗合格證並按時年檢。
5.18.3 設備完好率≥90%。
5.19 陪同就醫服務
5.19.1 應根據老人疾病情況,制訂應急措施。
5.19.2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老人滿意率≥90%。
5.20 諮詢服務
5.20.1 有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場地。
5.20.2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老年人滿意率≥90%。
5.21 通訊服務
5.21.1 應有必要的通信設備(至少有1部供老人使用的電話)。
5.21.2 老人通訊交往困難的,養老服務機構應指定專人協助。
5.21.3 定期檢查通訊設備,通訊設施當日修復率≥95%,老人滿意率≥90%。
5.22 送餐服務
5.22.1 有必要的保溫、保鮮設備及交通工具。
5.22.2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老人滿意率≥90%。
5.23 教育服務
5.23.1 有必要的設施設備(教材、教學設備)和場地。
5.23.2 按照老人需要制訂服務計畫並實施,服務完成率100%,老人滿意率≥90%。
5.23.3 舉辦老年學校應有教學安排、教師名單、學員花名冊、教學和評估教學的記錄。
5.24 購物服務
5.24.1 應按照約定購物,準確記錄購買的品種、數量,當面清點錢物,並核實、簽字(簽章)。
5.24.2 陪同購物時應注意老人安全,防止意外發生。
5.24.3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老人滿意率≥90%。
5.25 委託服務
5.25.1 保護老人隱私,不向他人談論老人私人信息。
5.25.2 受老人委託代領、代繳、代管各種物品和費用時,準確記錄物品種類、數量,當面清點錢物,並核實、簽字(簽章)。
5.25.3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服務對象滿意率≥90%。
5.26 交通服務
5.26.1 可自備車輛完成,服務快捷、方便、安全。
5.26.2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車輛完好率≥90%。
5.27 安寧服務
5.27.1 應具備相應環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
5.27.2 提供服務完成率100%,相關第三方滿意率≥80%。
6  基本要求
6.1 設施設備
應符合JGJ 122《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等規定,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滿足提供服務要求。
6.2 人員資質
6.2.1 所有提供服務的人員均應按行業要求持證上崗,並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建立專業技術檔案,定期參加繼續教育。
6.2.2 個人生活照料服務、安全保護服務、協助醫療護理服務、居家生活照料服務、送餐服務、購物服務由養老護理員擔任。
6.2.3 護理服務由護士或養老護理員擔任。
6.2.4 心理/精神支持服務由社會工作者、醫護人員、高級護理員擔任。
6.2.5 休閒娛樂服務由社會工作者、康復護士、養老護理員擔任。
6.2.6 醫療保健服務由醫師擔任。
6.2.7 功能訓練服務、步態訓練服務、聽力語言訓練服務、肢體訓練服務由康復護士擔任。
6.2.8 智力訓練服務、技能訓練服務由康復護士或社會工作者擔任。
6.2.9 膳食服務由營養師、廚師擔任。
6.2.10 物業管理維修服務由各類專業人員(電工、水暖工、電梯工、鍋爐工等)擔任。
6.2.11 陪同就醫服務由社會工作者、養老護理員、受過培訓的志願者擔任。
6.2.12 諮詢服務由社會工作者或各類專業人員擔任。
6.2.13 教育服務由志願者或各類專業人員擔任。
6.2.14 委託服務由社會工作者、志願者、養老護理員擔任。
6.2.15 安寧服務由醫師、護士、社會工作者、養老護理員或受過訓練的志願者擔任。
6.3 人員配備
6.3.1 各類人員配備合理,並從事相應崗位工作。
6.3.2 養老護理員與生活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6、生活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的比例為1:4、生活不能自理(失能老人)的老人的比例為1:3。
6.3.3 適當配置社工人員。
6.3.4 行政管理人員,不超過全院職工人數的10%。
6.3.5 醫、藥、護、技人員結構合理,不低於全院職工數的15%。
6.3.6 康復技師、營養師、廚師、物業維修服務人員、財務人員能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
6.3.7 登記的志願者與老人比例不低於1:5。
6.4 管理
6.4.1 入住對象條件和程式、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規章制度應予以公示、公開。
6.4.2 制度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形成體系,職責明確。
6.4.3 評估老人不安全因素,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制定意外災害、常見意外的預防方案,定期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6.4.4 有應對突發事故的搶救能力,能開展緊急情況應急處理和轉院中的急救和護理。
6.4.5 設立服務投訴渠道和處理程式,收集、調查、協調和解決服務質量爭議,定期開展服務質量調查。
6.4.6 制定服務流程或程式、制度和人員職責。所有服務項目均應制定服務流程或程式,流程應簡潔、明了、完整,各環節接口明確、銜接緊密。
6.4.7 制定服務技術操作規範,並按規範要求提供服務。規範應包含但不限於:操作步驟、關鍵控制點及要求、必要的設施設備、時限或頻次、記錄要求、安全保障措施要求。
6.4.8 用文字或圖表向老人及相關第三方說明服務範圍、內容、時間、地點、人員、收費標準、須知。說明應精練、清晰、準確。
6.4.9 制定檢查程式和要求。檢查程式應包括但不限於:組織者、檢查時間、依據、內容、方式、結果的表述與處理。
6.4.10 保留提供服務檔案和記錄。記錄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責任人簽章應完整。
6.4.11 建立老人、員工的信息管理,為老人或相關第三方提供老人接受服務及費用的數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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