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是2012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德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 作者:黃德林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年1月
- 頁數:294 頁
- 定價:42 元
- ISBN:9787516101162
《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是2012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德林。
《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是2012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德林。內容簡介黃德林編著的《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體現國家“兩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借鑑了人權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第六十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本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一保護區應當設有明顯標誌。第三十一條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改變原有建築物的用途。禁止從事一切污染或者...
《自貢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是自貢市為了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管理,防治污染,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制定的條例。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自貢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是自貢市人大常委會獲得首批立法權後,為...
對巡查中發現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行為,應當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向有關執法機關報告,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置。第五十二條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設定排污口;(二)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
(一)按照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規劃,編制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方案;(二)加強市區飲用水水源水質的安全監督和監測工作,建立動態監測機制,每月二十日前向社會公布上月水質監測信息;(三)依法查處影響市區飲用水水源水質的...
第三十三條 流域上下游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的協作機制。實行跨市、縣行政區域邊界上下游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加強跨界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採取保護措施,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水源地...
飲用水水源保護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綜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三條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調配、監督的統一管理。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質監控工作,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相關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供水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發生突發性事件,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應急措施,排除或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功能區劃及飲用水水源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蘭勇說,市生態環境局將嚴格履行“對華強溝水庫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強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責,打好“科學規劃、規範建設、能力提升、深入宣傳”的組合拳,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打造飲用水水源保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會同有關...
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市、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旗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環境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規劃、水量配置和調度以及取水許可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跨行政區域的...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對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四)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監督,對自來水廠出廠水質進行衛生監測,參與飲用水水源污染突發事件的預防及應急處置;(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勘探、採礦、開採地下水等過程中礦區含水層破壞的預防和治理恢復,組織實施地下水...
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
因地下水資源超采出現大範圍地面沉降或海鹹水倒灌的城市,要劃定超採區範圍,向社會公布,並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綠地建設、河道砌襯和非道路覆蓋等,應兼顧自然水生態系統循環的需要。要積極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做好物資和技術儲備,配備應急處置設施設備、進行應急演練。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突發事故,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應急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相關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機制,做好應急準備和演練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應急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集中式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巡查及宣傳教育等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
公開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信息,加強應急處置、行政執法等監督檢查,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飲用水水源的職責。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利、衛生健康等主管...
相關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相關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龍塘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具體工作,對龍塘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八節 排污權交易立法制度發展與現狀 第十一章 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保護區制度 第一節 保護區制度的由來和發展歷程 第二節 保護區制度的構成、劃分 第三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在國外環境立法中的表現 第四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