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辦法於2019年12月23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肖亞慶於2020年1月2日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公布,共二十九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機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
- 發布日期:2020年1月2日
- 施行日期:2020年3月1日
為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辦法於2019年12月23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肖亞慶於2020年1月2日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公布,共二十九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辦法於2019年12月23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鹽管理,科學指導食鹽加碘工作,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鹽的生產、銷售、運輸、儲備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
撤銷省鹽務局,省鹽業集團不再加掛省鹽務局牌子。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確定專門機構,分別負責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採取適量增編和部門挖潛調劑相結合的辦法,保證兩部門新增鹽業管理職責所需工作力量,著重強化監管執法。各市、縣(市、區)相應進行調整。妥善...
國土資源、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通、物價、鐵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配契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鹽業管理工作。第二章 鹽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六條 鹽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遵循統一規劃、有效保護、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七條 已經探明的鹽資源蘊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第二十六條 凡其他省的鹽,以汽車運輸通過我省境內的,必須持有該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鐵路運輸凡發站、到站同在我省境內者,均須持有我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方可放行。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違法從事鹽業經營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
衛生、工商、公安、交通、地礦、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鹽業監督管理和稽查工作。第五條 自治區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第六條 食鹽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的有效措施。在本自治區內生產、銷售的食鹽必須加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公安、交通、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鹽業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六條 省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本省鹽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開發鹽資源,開辦製鹽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主管全區的鹽業工作,其所屬鹽業主管機構具體履行鹽業管理職責,並組織本辦法的實施。設區市、縣(市、區)鹽業主管機構在上級鹽業主管機構的領導下負責管轄區域內的鹽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加碘食鹽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運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鹽專營工作的領導,建立權責一致的專業化監管體制,健全食鹽儲備體系和應急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食鹽專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經信委負責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和企業儲備食鹽的數量,儲存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省級政府儲備食鹽和企業儲備食鹽的質量安全等實施管理與監督執法。省財政廳負責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對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食鹽儲備資金的真實、合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銷售和儲備活動。第四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
四、嚴懲食品安全違法犯罪 (十三)完善行刑銜接機制。深入實施《鐵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鐵嶺市公安局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暫行)》(鐵食藥監〔2018〕17號),探索研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措施辦法。積極推進食品安全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與執法辦案信息共享,...
4.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負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和食鹽生產經營環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食鹽行政執法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主管鹽業工作,負責食鹽的專營工作,負責工業鹽等非食用鹽管理,組織落實國家儲備鹽制度和食鹽供應應急管理...
第十四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鹽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確定病區範圍,為碘鹽加工、運輸、經營和醫藥等部門提供計畫依據;(二)對碘鹽加工、運輸、儲存、銷售、食用等環節進行督查和碘含量監測;(三)指導碘鹽加工、銷售單位開展檢測,把好質量關;(四)監測碘缺乏病防治效果,提出改進...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組織特殊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劃;組織實施特殊食品和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組織並指導開展特殊食品和化妝品日常監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鹽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擬訂生產流通環節食鹽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食鹽專營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監督管理 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常識 法律依據 相關法律 該書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解讀。該法於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於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後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銷售和儲備活動。第四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
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六)改革食鹽...
(六)加強工業鹽銷售管理。根據“放管服”相結合原則,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制定全市工業鹽管理辦法,完善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相關規定。上市的工業鹽必須符合國家工業鹽質量標準,包裝應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標識真實、準確、便於識別。不得利用工業鹽外包裝包裝含碘鹽產品進行銷售,杜絕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責任單位:市鹽業...
各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管力度,圍繞重點環節、重點行業、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拳出擊,形成監管合力和高壓態勢,堅決守住食鹽質量安全底線,有效遏制食鹽生產、購銷、使用等環節的假冒偽劣等問題,進一步整治規範食鹽市場,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鋪平道路。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分析和預警食鹽價格...
(三)穩定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授權省供銷社為省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省鹽業工作;市、縣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工作。積極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鹽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逐步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最終建立...
(一)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省內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我市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全市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鹽業執法機構要對其經營資質、產品質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杜絕違反鹽改政策的銷售行為...
(二)穩定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授權市供銷社為市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市鹽業工作;縣(市、區)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工作。按照省政府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配套措施,積極推進我市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鹽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逐步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
(二)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機制。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積極創造條件,研究制定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實施方案。在新的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未建立之前,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