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為了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製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4年4月3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5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公開徵求《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指導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加強食品添加劑質量安全監管,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5月3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參考連結),進入首頁“互動”欄目下的“徵求調查”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傳送至:參考連結,郵件主題請註明“《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意見”字樣。
3.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生產司(郵編100088),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4月3日

徵求意見稿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應當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使用。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食品用香精、復配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和酶製劑。
第四條 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是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批准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類別編號3201,包括: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鬆劑、著色劑、護色劑、乳化劑、增味劑、麵粉處理劑、被膜劑、水分保持劑、防腐劑、穩定劑和凝固劑、甜味劑、增稠劑、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食品用香料、其他。
酸度調節劑,是指用以維持或改變食品酸鹼度的物質。抗結劑,是指用於防止顆粒或粉狀食品聚集結塊,保持其鬆散或自由流動的物質。
消泡劑,是指在食品加工過程中降低表面張力,消除泡沫的物質。
抗氧化劑,是指能防止或延緩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變質,提高食品穩定性的物質。漂白劑,是指能夠破壞、抑制食品的發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於褐變的物質。
膨鬆劑,是指在食品加工過程中加入的,能使產品發起形成緻密多孔組織,從而使製品具有膨鬆、柔軟或酥脆的物質。著色劑,是指使食品賦予色澤和改善食品色澤的物質。護色劑,是指能與肉及肉製品中呈色物質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過程中不致分解、破壞,呈現良好色澤的物質。
乳化劑,是指能改善乳化體中各種構成相之間的表面張力,形成均勻分散體或乳化體的物質。增味劑,是指補充或增強食品原有風味的物質。
麵粉處理劑,是指促進麵粉的熟化和提高製品質量的物質。被膜劑,是指塗抹於食品外表,起保質、保鮮、上光、防止水分蒸發等作用的物質。
水分保持劑,是指有助於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質。防腐劑,是指防止食品腐敗變質、延長食品儲存期的物質。穩定劑和凝固劑,是指使食品結構穩定或使食品組織結構不變,增強黏性固形物的物質。
甜味劑,是指賦予食品甜味的物質。增稠劑,是指可以提高食品的黏稠度或形成凝膠,從而改變食品的物理性狀、賦予食品黏潤、適宜的口感,併兼有乳化、穩定或使呈懸浮狀態作用的物質。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是指有助於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等。
食品用香料,是指添加到食品產品中以產生香味、修飾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質,包括食用天然香味物質、食用天然香味複合物、食品用合成香料、食品用熱加工香味料、煙燻食用香味料。
其他,是指上述功能類別中不能涵蓋的發揮其他功能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
第五條 食品用香精,是指由食品用香料與食品用香精輔料組成的用來起香味作用的濃縮調配混合物(只產生鹹味、甜味或酸味的配製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劑)。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輔料。通常不直接用於消費,而是用於食品加工。食品用香精生產許可類別編號3202。
第六條 復配食品添加劑,是指為了改善食品品質、便於食品加工,將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的食品添加劑。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類別編號 3203。
第七條 食品營養強化劑,是指為了增加食品的營養成分(價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營養素和其他營養成分。食品營養強化劑生產許可類別編號3204。
第八條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又名膠基、膠姆糖基礎劑,是指以橡膠和/或樹脂等膠基配料經配合製成的用於膠基糖果生產,使膠基糖果具有咀嚼性和/或起泡性,不以營養為目的的基礎劑物質。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生產許可類別編號3205。第九條 酶製劑,是指由動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傳統或通過基因修飾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於細菌、放線菌、真菌菌種)發酵、提取製得,用於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製品。酶製劑生產許可類別編號3206。
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允許分裝的情況:
(一)已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可申請食品添加劑碳酸鈉、碳酸氫鈉分裝。
(二)已取得食品用香料或食品用香精生產許可,可申請分裝不屬於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精神藥品的食品用香料。
(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其他可以分裝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第十一條 本《細則》引用的標準、檔案應當採用最新版本(包括標準修改單)。
第二章 生產場所第十二條 廠區、廠房和車間、庫房要求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31647)中生產場所相關規定。
廠區不應選擇對食品添加劑有顯著污染的區域。廠區周圍無蟲害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無有害廢棄物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各類污染源難以避開時應當有必要的防範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特點及工藝要求設定相應的生產場所,具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原料及成品庫房等。
生產車間及輔助設施的設定應當按生產工藝、衛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據生產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潔度要求進行分離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條 生產車間劃分為一般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或一般作業區、清潔作業區等,不同作業區之間應當採取有效分離或分隔。廠區各生產作業區域應當有顯著標識加以區分,重要生產設施標誌應當準確清晰,使用、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當有明顯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食品添加劑常規生產場所及生產作業區劃分見表1。
參考連結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審查工作,除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外,屬於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和精神藥品的食品添加劑,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危險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和精神藥品的有關規定。生產食品添加劑商品化產品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相應食品添加劑純品的生產條件。
不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要求的,不核發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發布前,已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但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要求的,應當在xxxx年xx月xx 日之前完成整改,經許可部門現場核查通過後,方可進行生產。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 年 月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發布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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