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託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的辦法,於2024年1月9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委託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食品委託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的辦法,於2024年1月9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食品委託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的辦法,於2024年1月9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檔案發布2024年1月9日,《食品委託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內容...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7月29日就《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辦法全文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工業加工、製作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製品。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規定辦理。第三條 食品的質量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種植、養殖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加工可供人類食用的原料和成品,包括糧食、蔬菜、水果、禽畜產品、奶製品、豆製品、水產品、調味品等。本辦法所稱食品市場,是指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食品商場、食品超市。第四條 本市...
(六)建立健全本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事故預警、預防機制;(七)負責其他屬於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及對其...
《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於2004年2月28日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根據2012年7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修正。該《辦法》分總則、食品生產加工管理、食品經營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41條,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第84號 《關於修改〈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2年5...
辦法發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號 《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2月1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省 長 劉賜貴 2016年12月7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2...
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運輸、倉儲、銷售和餐飲服務領域的企業,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和食用農產品個體攤販。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和社會共治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
第六條生產者必須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食品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負責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工作。第七條生產者應當按規定設定檢驗機構和配備檢驗人員,制定相應的制度。暫沒有檢驗機構的,必須按規定進行委託檢驗。委託檢驗費由委託人支付。檢驗機構設定必須符合產品...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四章食品小經營店 第五章食品小攤點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是為指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意識,規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訂的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或者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交易市場、街區、店鋪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完善基礎設施以及配套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提高食品...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12月23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長 肖亞慶 2020年1月2日 辦法全文 (2020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公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
《鞍山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在2005.10.12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保障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由種植或者養殖而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
第七條 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按照生產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第三章 信用分級 第八條 食品安全信用分級是指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綜合食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監督抽檢以及行政處罰等信用檔案記錄情況,委託第三方機構,按年度對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等級評定。...
(一)如實記錄委託方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貯存結束後二年;(二)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貯存場所名稱、地址、貯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恪守職業道德,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食藥監發〔2017〕38號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現將《山東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食用...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網路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第五條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三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是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明確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認定標準,加強許可備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第三,強化對食品添加劑流通的監管,將食品添加劑經營納入許可(第47條)。第四,將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辦法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第31條)。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第一,明確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誠信自律”的義務(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