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交易
交易模式中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 日本和德國的模式。
美國
美國是現代
融資租賃的誕生地。就飛機融資租賃而言,
槓桿租賃模式具有代表意義。典型的美國槓桿租賃包括七類參與人:飛機製造商;
出租人,負責安排交易,收取佣金,擔負中介角色;
貸款人,一般由銀行、保險公司、
養老基金等組織擔任;
承租人;物主參與人,即飛機的真正所有權人,享有有關的
稅收利益;物主受託人,物主參與人並不直接出面,而是設立
信託,成為信託人,並將飛機轉移給受託人管理;契約受託人,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設立,並由其管理債權人的利益。
在這種租賃模式中,出租人只需投資飛機購買價格 20%到40%的資金,其餘的大部分資金則以出租人的名義借貸取得,同時,出租人必須以飛機作抵押並將有關權益轉讓給
貸款人,這樣,
出租人即可擁有飛機所有權,享有如同對飛機完全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並將一部分減稅優惠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轉讓給
承租人,從而使承租人獲得較低的
融資成本。其中,出租人享有的
稅收優惠包括投資減稅、折舊扣減和不可追索的貸款的利息扣減。
日本
日本自20世紀70年代末涉足飛機租賃,經過1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國際飛機租賃市場。1985年,一種新的飛機租賃形式首次在日本出現,即日本
槓桿租賃。
日本槓桿租賃交易中的購機款由兩部分構成:貸款部分,約占飛機價格的80%,一般多為美元貸款,也可以是國際流通貨幣;日本投資人的
股權投資,約占飛機價格的20%,這部分投資採用日元,主要因為日本投資人在國內繳納的稅款以日元計算。
日本槓桿租賃的主要交易方有三個:
1.
出租人。出租人為一家在日本登記註冊的
特殊目的公司,通常為從事飛機
融資租賃業務的某家租賃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活動僅限於出租的那——架飛機(或同時租賃的那兒架飛機)。它為交易各方的中介和交易各方聯繫,使
承租人、
貸款人與投資人之間不發生直接的實質性的接觸。為避免債務風險的發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從事其他業務。
2.投資人。投資人以
股本投資的方式,至少投資飛機價值的20%,並成為投資飛機的經濟受益人,享有減稅的經濟利益。日本投資人通過合夥的形式,與
出租人簽訂契約。合夥形式中的每個投資人分享對飛機全額計提的折舊扣減以及
貸款利息扣減,使投資人達到了減稅和延遲付稅的目的,租期結束,無論承租人是否購買飛機,殘值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3.貸款人。貸款人提供約占飛機總價80%的貸款。貸款銀行既可以為一家
日本銀行,也可以是一家日本銀行的外國支行或外國銀行的日本支行。
(圖二:日本槓桿租賃交易結構)
德國
德國
槓桿租賃產生於1962年。由於德國租賃市場上有關法律與稅務等準則並無統一標準,其
融資結構、法律文本又較為複雜,加之德國稅務改革中對許多機構投資基金的限制、廢除及計征較歐洲其他國家都高的公司
所得稅率,
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少,大部分投資資金主要來源於極為有限的希望減少交納高額所得稅的個人投資者。世界各航空公司飛機融資項目中採用德國槓桿租賃結構的相對較少。
通常,德國槓桿租賃的結構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是購買飛機資金(100%)貸款,它主要來源於ECA與
商業貸款人,航空公司通常借美元還美元,這部分貸款結構簡單、風險小、契約文本也為標準化文本,其
貸款成本為兩部分貸款的綜合利率;另外一部分則為較為複雜的德國
稅務結構,在這種結構下,
出租人一般需要從投資人處獲取約占飛機市場評估價格40%至60%的投資資金(以馬克表示),連同以出售租期內美元租金為條件而從銀行獲取的美元借貸資金(60%至40%)組成100%飛機價款付與飛機製造商購買飛機,並將其出租給一個由真正
貸款人擁有的專職公司,最後由專職公司轉租給航空公司使用。
租賃公司
1.GECAS(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成立於1975年,前身為
GPA公司,總部設在
愛爾蘭的香農(Shannon),為當今世界專門從事飛機租賃的大型專業租賃公司之——。1993年,GPA被美國通用電氣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屬的通用電氣投資公司兼併,更名為GECAS。
2.ILFC(International Lease Finance Corporation):成立於1973年,為美國最大的專門從事飛機租賃的專業租賃公司,也是世界上主要的
飛機租賃公司之一。現為
美國國際集團(AIG)的全資子公司,具有世界權威評級機構授予的最高
信用等級。
中國業務
簡介
租賃模式的選擇與投資人狀況,各國
稅收政策,乃至政治外交關係,密切相關。我國飛機租賃業務主要套用於從國外進口飛機並取得飛機使用權。飛機的進口租賃是當前業務的主流,其涉及飛機製造商、航空公司、租賃公司、貸款銀行或資本市場租賃安排人、擔保銀行、保險公司、國家計委、
外匯管理局、民航總局、航材公司等多個主體,交易模式複雜,需要進行周密的安排,簽署多項契約。
主要內容
1.主要檔案:
租賃協定、貸款協定、抵押
轉讓協定、保險轉讓協定、擔保協定、抵押協定。
2.補充檔案:租賃的補充協定、提款通知書、
保險經紀人關於保險轉讓協定的函件、
出租人母公司的同意書、接受證書。
3.購買檔案:購機轉讓協定、購機轉讓認可書、購買協定、飛機製造商開具的銷售單據等。
5.公司檔案:出租人的公司檔案、承租人的公司檔案、
擔保人的公司檔案、安排人的權利和有關交易方的簽字樣本等。
6.批准、保險和其他證書:保險單、飛機鑑定人的批准書、
預扣稅的免徵書、外匯批准書、承租人和擔保人所在政府的批准。
7.註冊檔案:出口
適航證、適航證、飛機註冊證書抵押註冊書。
需要指出
在以往的飛機
租賃業務中,中國當事人所充當的主要是
承租人的角色。2000年以後,新世紀
金融租賃公司、新疆金融租賃公司、深圳金融租賃公司、
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開展國內飛機租賃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國際
資本壟斷國內飛機
租賃業局面。國內市場廣闊,飛機租賃業務空間大,同時,發展創新的飛機融資租賃模式,租賃公司作為整項
融資交易的安排人,將獲得相較以往角色更多的收益。
形式發展
航空運輸業本身競爭激烈,其對經濟、政治環境具有高度的敏感性,這樣,航空公司的
經營環境相對複雜多變。為了爭奪市場,提高盈利能力,航空公司更加注重成本管理和科學靈活的經營戰略,它們除繼續在飛機租賃中追求較低的
融資成本和財務效益外,對租賃形式的靈活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投資人對投資的安全性日益關注,也成為飛機租賃形式發展創新的原因之一。部分創新手段已在實踐中歷練成熟,如:
這種租賃向
承租人提供一種普通的融資租賃辦法,但允許承租人在某—個或多個特定日期(“視窗”)將租賃的飛機歸還
出租人,此後承租人便不再負有債務。它使航空公司獲得了全額支付和
表外融資的雙重好處。
租金支付結構的創新
租金支付變得更加靈活,從而使航空公司可以根據經營特點靈活安排租金支付。如美國稅法允許採用如下租金結構:
(1) “租金假期” (Rent Holidays):該段時期內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出租人支付債務利息和(或)本金。
(2) “鋸齒”(Saw Tooth)結構:允許租金支付額在一年裡上下起伏。
(3) “空翻”(Flip)結構:租金在租期的一個或多個時間點上在後付與先付之間交替。
日本出現過這樣的作法:航空公司在租賃滿約10年後享有一個提前購買選擇權,如果航空公司不執行這一選擇權,租金就會在未來大約兩年內增加,之後飛機由出租人收回。帶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形式對航空公司的現金流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為航空公司提供了購買飛機、獲得
殘值優惠的機會。這種租賃形式的另一個優勢是降低了投資人的飛機殘值風險,因而更易於吸收投資。
優勢
飛機租賃形式的發展打破了
融資租賃和
經營租賃的固定模式,體現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優勢互補。它豐富了飛機租賃的形式,提高了飛機租賃服務的靈活性。同時,融資租賃模式已超出傳統三方當事人範疇,銀行、
信託公司、投資企業等均得以參與其中:①租賃公司作為中介和交易安排人,與其他主體形成良好的合作與互補關係;②整個模式的安排降低了
交易風險,銀行藉以尋求到理想的客戶對象;③投資者藉以找到理想的投資機會;④靈活的交易安排使
承租人更加易於接受。
國內現狀
由於
飛機租賃涉及資金量龐大,目前國內多為金融系租賃公司開展此類業務。國銀租賃、工銀租賃、民生
金融租賃等為國內開展飛機租賃業務中居於前列的公司。而
中國銀行在2006年曾收購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即中銀
航空租賃。2010年末,該公司擁有飛機161架,在全球飛機租賃公司中居第10位。
業內資深人士沙泉對記者表示,目前國內飛機租賃主要由外資壟斷的原因在於,航空公司採購飛機多由國家統一採購,而國內的租賃公司多無自由採購權。在進行飛機境外採購之時,也就多由境外飛機租賃公司進行服務。
雖然國內幾家
金融租賃公司均開展了飛機租賃業務,但以國銀租賃為例,其主要進行的是飛機
售後回租業務,而民生租賃則做的是公務機等通用航空業務,均未實質性地開展大型飛機的
經營性租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