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劃轉

預算劃轉是指根據某地或某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政隸屬關係的改變,將其預算由原預算級次轉入另一預算級次。預算執行過程中進行調整的措施之一。我國國家預算的組織體系與國家政權組織體系是相對應的,因此,當某地行政區劃或經濟管理許可權有所調整時,有關預算級次或預算單位也要作相應的調整,以避免有關部門事權與財權的脫節和預算組織系列的紊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算劃轉
  • 別稱:預算劃撥
  • 原因: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係
  • 對策:將其全部預算劃歸新接管單位
內容簡介,一般規定,

內容簡介

預算劃轉又稱預算劃撥,是指由於行政區劃或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改變,必須相應改變其預算的隸屬關係,及時地將其全部預算劃歸新的主管部門或接管單位。

一般規定

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係的批准機關。
企、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改變, 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 有關地方和部門, 必須慎重從事, 嚴格按照審批程式辦事。現行制度規定, 中央與地方之間企、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係“均以國務院批准的, 或經國務院同意由中央各部委正式下達通知為準” 。就是說, 沒有有權批准機關正式批文的, 財政部不辦理預算劃轉手續。中央各主管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都無權自行協商改變隸屬關係。
二、關於申請辦理預算劃轉手續的機關。
由於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企、事業單位隸屬關係改變後, 涉及中央和地方兩級預算的調整變動, 涉及兩級主管部門的預算變動。因此, 按規定, 預算劃轉手續也要由地方財政部門和中央主管部門聯合辦文申請, 並提供全部劃轉協定和數字資料, 報送財政部, 以保證兩級總預算單位預算的銜接一致。
三、關於劃轉收支基數的原則。
企、事業單位上劃或下劃, 只是財務隸屬關係的改變,並不是中央或地方財力的額外增減。因此, 無論劃轉的預算數字或者執行數字, 都必須是交接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數字, 而不能是有爭議的、要財政貼錢的數字。對於劃轉收支基數沒有協商一致的申請,財政部門不能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四、關於預算劃轉的時間和基數依據。
企、事業單位的預算劃轉, 儘量在年度開始時辦理, 即按上年實際執行數辦理劃轉手續。這樣可以免除在年度預算執行當中劃轉, 還要辦理預算執行數字調整的事務。另一種情況, 是在年度預算執行當中的某個月份辦理, 按規定一律依照全年預算數劃轉。不能一部分預算上劃或下劃, 一部分預算不上劃或下劃, 造成當年預算執行年終決算的紊亂。每年11月底以後, 不再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因中央對地方實行了財政包乾體制, 收支包乾基數和留解比例確定之後, 企、事業單位的預算劃轉, 涉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力轉移, 牽動著已確定的包乾基數。為了合理調整中央、地方間的財力變化情況, 儘量減少扯皮, 現行制度規定, 企、事業單位的劃轉一律以上年實際執行數為劃轉基數, 中央、地方按此基數進行結算。地方財政也按此基數調整地方預算。
五、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數字的劃轉調整。
如上所述, 按全年預算數辦理劃轉手續後, 已按原來的財務隸屬關係發生的預算執行數字,如已繳國庫的預算繳款, 劃轉前已發生的預算撥款, 都要按新的財務隸屬關係進行調整。即已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 由財政部門開具“收入退還書” , 通過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轉帳返還, 已經中央或地方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撥款, 則由交接的企、事業單位直接結算歸墊,不再經過財政部門轉帳結算
六、關於企、事業單位劃轉前一年度決算收支結算處理。
改變隸屬關係的企、事業單位, 在上年決算後, 往往還有收入超交短交,支出欠撥超撥等需要在下年結算的遺留問題。為了簡化手續, 現行制度規定, 對於這些下年待結算的收支問題, 原則上按照新的財務隸屬關係由接收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處理, 該收回的收回, 該退撥的退撥。個別經交接雙方同意按原來的財務隸屬關係處理的, 財政部門也可以同意, 但是交接雙方必須在交接協定中簽字註明。
七、關於財政體制帳的年終結算辦法。
企、事業單位預算劃轉, 應相應地調整地方的留解比例和補助數額, 以調整中央和地方的財力平衡。但因每年發生的預算劃轉筆數多, 數額不一, 不宜逐步進行調整。因此, 現行制度規定, 對這筆財政體制帳, 原則上不調整收支包乾基數, 採取每年年終單獨結算的辦法。即不調整地方收入留解比例或定額補助、定額上解辦法。對個別劃轉數額很大, 影響收支包乾基數較大的, 經交接雙方同意, 財政部批准後, 也可以採取調整收支包乾基數的辦法。
採取年終單獨結算辦法的預算劃轉事項,在地方財政決算中, 都通過增減“中央補助收入” 科目數字處理。如中央企業下劃地方的預算收入劃轉數, 地方作減少“中央補助收入”處理, 中央事業單位下劃地方的預算支出劃轉數, 地方作增加”中央補助收入” 一處理。其他事項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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