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機構改革中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財務清算管理辦法

為了保證自治區政府機構改革順利進行,確保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切實做好財務清算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其它財務管理、資產管理、財政監督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0502
【發布文號】內政內字[2000]77號
【發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機構改革中劃轉撤併行政事業
單位國有資產及財務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政內字〔2000〕77號2000年5月29日)
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機構改革中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財務清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機構改革中劃轉
撤併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財務清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自治區政府機構改革順利進行,確保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切實做好財務清算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其它財務管理、資產管理、財政監督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併是指下列情況:
(一)劃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因行政隸屬關係的改變,成建制在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劃轉。
(二)轉主要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的性質發生變化,即行政單位轉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企業,事業單位轉為社會團體或企業;也包括事業單位轉變財務管理體制,由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轉為執行企業財務制度。
(三)撤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解散或被宣布撤消。
(四)並是指兩個以上行政事業單位合併。
第三條 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清算工作必須在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由主管部門或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財務人員及相關人員組成財產清查財務清算機構(以下簡稱清查清算機構),負責完成本單位資產清查、保管、清理、清算、移交等項事宜,並對單位違反財務制度、財經法規和違規處置國有資產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自治區財政廳和主管部門。
第四條 清查清算期間,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反映財產、債權、債務及財務管理狀況,根據自治區清產核資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財產清查登記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清字〔1999〕6號)要求,對所占用的全部資產進行逐筆清查,逐項登記造冊,做到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帳物相符。
第五條 清查清算期間,除財政部門批准的支出項目外,停止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其它財務活動。清查清算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查清算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清查清算工作的重點是:
(一)清查帳目。清查清算機構以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基礎會計資料為依據,對其財產、債權、債務等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核對。財政預算撥款和預算外財政專戶撥款,要及時與自治區財政廳對帳。確認單位各項資產、負債是否準確完整,各項收支是否真實合法,應繳財政預算資金和應繳財政專戶資金是否足額上繳,有無截留坐支等行為。
(二)核實固定資產和存貨。在清查帳目的基礎上,清查清算機構要對單位帳面和實存固定資產及存貨全面進行實物盤點,併合理確定其價值。外借或存放在個人手中的財產全部回收,損壞或丟失的按價賠償。如數收回租賃期滿的出租資產,未到期的,要專冊登記並與租賃手續一併移交。
(三)清理債權債務。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要逐筆清理核實債權、債務,積極催收、追索債權並及時足額償還債務。清查債權債務過程中,能結清的一定要結清,暫不能結清的,要與債權或債務方協商制定還款計畫,繼續清償或追繳。確實無法收回的呆壞帳,應由劃轉撤併單位出據證明,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批准後,在移交前集中處理。
第六條 清查清算過程中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報廢和報損,要逐筆登記,查明原因,明確責任。需報損核銷的,須經資產占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自治區財政廳批准。各項費用、損失、收益等,計入損益,及時入帳。
第七條 清查清算機構應編制單位資產負債表、財產清查明細表(詳見附屬檔案1)、債權債務清查明細表(詳見附屬檔案2)和資產劃轉移交表(詳見附屬檔案3),編寫財務清算報告,並對財務清算基本情況、財產作價依據和辦法、有關問題處理情況等做出書面說明。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接到清查清算機構編報的表冊後,應本著集中管理、統一調配、無償調撥與有償轉讓相結合的原則,按如下方式做出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調整、劃轉相應經費指標。改變隸屬關係或成建制被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核
定相應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在按照《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作國家資本金。轉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轉為企業的行政事業單位,應交回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自治區財政廳核發《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三)被撤消的行政單位,全部資產由自治區財政廳或財政授權的預算主管部門處理。被撤消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自治區財政廳核准處理。
(四)被合併的行政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分配。被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自治區財政廳統一調配。
第九條 清查清算工作結束後,清查清算機構應將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財務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一併報送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審批;重要表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准。清查清算機構根據財政部門審批結果及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國有資產移交、接收、劃轉、產權登記手續,並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第十條 為確保劃轉撤併單位財務清算、財產清查及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清查清算工作結束後,清查清算機構應先行編制劃轉撤併單位預算指標劃轉表(詳見附屬檔案4)並附文字說明,送自治區財政廳審定,作為預算編制和執行依據。設有留守處的劃轉撤併單位,可按照工作任務、人員分流計畫和財務財產清查、清算、移交進度,按季分月提出經費撥款計畫,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未設留守處且一時難以辦清合併移交事宜的,經批准,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上述原則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一條 劃轉撤併行政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財務財產清算、清查、劃轉、移交工作的組織領導,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資產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地做好具體工作,防止資產損失、流失。未經自治區財政廳或財政授權的預算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置單位資產。隨意變賣占用各類資產、變相濫發錢物、私下轉移抽逃資產或資金,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財產清查明細表(略)
2.債權債務清查明細表(略)
3.資產劃轉移交表(略)
4.劃轉撤併單位預算指標劃轉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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