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留建設用地

預留建設用地

預留建設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內按上級下達的規劃控制總規模而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註劃定的城鎮、村莊發展建設預留的,包括國家建設、集體建設、個人建房以及農業建設用地在規劃期內所需占用的土地。其中農用地是通過國家下達規劃和年度指標控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留建設用地
  • 外文名:Reserved construction site
  • 批覆單位:土地局、規劃局、建設局
概念,管理預留,

概念

預留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管理預留

以集體預留發展 用地入股聯營興辦企業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與其它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方式共同興辦企業。因此,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遇到適合的合作夥伴時,可以將預留發展用地進行資產評估後入股或聯營興辦企業,發揮土地資產的經濟效益,獲取長期回報。
將集體預留發展用地出租給他人使用
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而言,這是一條風險最小、回報最快的途徑。集體經濟組織將預留發展用地租給他人後,只管按年或月收取土地租金,不承擔承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任何風險。
為了實現土地資產益效的最大化,實現國家、集體和承租人共同利益,對集體發展預用地的出租,可以實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地、政府負責招商,投資者出地租、國家收稅”的路子,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高效利用,避免出現有的土地無人用,有的企業無地用的狀況。
集體利用預留發展用地興辦企業
從不少地方的實踐看,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預留發展用地興辦企業,往往因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不充分、企業規模小、產品檔次太低而虧損、倒閉;即使少數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充分,也往往因管理水平不高而被市場淘汰。出現了集體企業未辦成,即白白花費了集體已有的征地補償費的狀況。當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預留發展用地自己興辦企業,不是不能辦,而是要慎重發展。對於那些處於城郊結合部、有一定管理水平的集體經濟組織,用集體預留發展用地自辦企業,也是一條好的途徑,客觀存在不僅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而且發展了集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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