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湞江區發展和改革局

根據《關於印發〈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韶湞發[2010]12號),設立韶關市湞江區發展和改革局(韶關市湞江區物價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湞江區發展和改革局
  • 內設機構:4個
  • 行政編制:10名
  • 局長:1名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能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擬訂和編制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的產業規劃及產業政策職責劃給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加強對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以及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投資巨觀管理,完善政府投資管理,搞好重點項目布局。
(五)加強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城鄉、區域發展差距。
(六)加強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七)加強反價格壟斷、市場價格監管、價格監督檢查職責以及處置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和市場價格突發事件的危機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的發展計畫,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以及基礎產業(能源、交通、原材料、水利等)、高技術產業和部分主要行業專項發展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引導、促進全區經濟結構合理化和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協調、銜接和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及相關的政策措施;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綜合研究經濟運行中的重大經濟社會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三)匯總和分析財政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性產業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訂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參與有關法規、規章的協調實施。
(五)貫徹實施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頒布的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審核上報審批許可權的建設項目,審核或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綜合協調重大項目;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
(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研究工業化發展戰略,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擬訂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
(八)匯總和分析區域經濟發展的情況,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
(九)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十)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綜合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促進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十二)依法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活動,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貫徹和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區價格分析、預測和監控。
(十四)管理國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組織價格聽證會;組織和協調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管理政府指導價格和政府定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
(十五)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十六)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十七)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社會監督,受理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
(十八)承辦區人民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物價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普法、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老乾服務、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和行政複議辦理工作。
(二)綜合股
1、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調整建議;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監測預測,提出經濟預測目標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起草綜合性文稿。
2、研究提出有關投資的巨觀調控政策措施,監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運行;編制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區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3、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登記或審核上報。
4、 研究提出招投標工作綜合性政策以及招標項目的具體建議;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核准項目的招標方式和審查招標初步方案,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組織處理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5、研究提出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基礎產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價格收費股
1、組織實施有關收費的政策和法規;按有關政策審核新增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教育收費、社會力量辦學收費、醫療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組織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核准收費許可證。
2、組織價格政策調查研究;草擬綜合性價格規章和物價政策措施;負責價格政務信息;宣傳物價政策、法規。
3、落實價格調控基金項目、標準的實施方案,提出價格調控意見;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徵收和管理。
(四)物價檢查所(副科級)
1、依法監督檢查行政事業性、經營服務性、教育、醫療、社會力量辦學、中介服務收費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各種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受理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2、依法對轄區內商品、服務價格及國家機關收費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組織指導公民和有關組織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4、組織實施明碼標價、監督檢查統計及案卷材料管理工作。
5、進行其他價格的監督檢查工作。

人員編制

區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長(主任)3名,所長1名,副所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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