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製品進口批准檔案

音像製品進口批准檔案,是指國家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進口音像製品、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加工貿易項下唯讀類光碟實施監督管理,簽發準予音像製品進口的許可證件。

定義,適用範圍,管理規定,

定義


音像製品進口批准單音像製品進口批准單
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或節目提取單監管證件代碼為“Z”,對應的許可證件為: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批准單、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著作權引進)批准單、進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帶(片)提取單及加工貿易項下光碟進出口批准證。

適用範圍

1.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音像製品進口的監督管理。
音像製品是指載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盤、雷射視盤等(不包括非貿易性的音像製品),具體商品名稱及商品編號詳見新聞出版總署、海關總署聯合公告2009年第1號。
2.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歸口管理廣播電影電視節目。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教育電視台、中國電影集團公司、中國電影資料館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從國外及港、澳、台地區進口錄有內容的電影膠片、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片、雷射視盤等,具體商品名稱及商品編號詳見《關於加強廣播電視節目電影片進口管理的通知》(廣發社字[2000] 91號)附屬檔案一。
3.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唯讀光碟的審核管理。
4.國家禁止進口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製品: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5)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6)宣揚邪教、迷信的;
(7)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8)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10)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1)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12)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管理規定

1.音像製品進口:
(1)自2009年1月1日起,申請進口音像製品成品以及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進口單位應持新聞出版總署簽發的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批准單、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著作權引進)批准單,到海關辦理音像製品成品或者母帶(母盤)的進口手續。
(2)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由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經營,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指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圖書館、音像資料館、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製品成品,應當委託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辦理進口審批手續。
(3)進口用於展覽、展示的音像製品,由展覽、展示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將音像製品目錄和樣片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查,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管理。
用於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製品確需在境內銷售、贈送的,在銷售、贈送前,必須依照《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4)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批准單、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著作權引進)批准單為“一批一證”,不得多次使用,證面內容不得更改。
(5)非經營音像製品性質的單位進口用於宣傳、培訓及廣告等目的的音像製品,總計數量在200盤及以下的,免領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批准單、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著作權引進)批准單,海關驗核有關契約和單證,並按規定辦理進口驗放手續。總數超過200 盤的,按《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和《關於執行(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辦市發[2002] 31號)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6)隨機器設備同時進口或單獨進口後隨機器設備復出口的記錄作業系統、設備說明、專用軟體等內容的音像製品(含專門供生產測試以及單位少量自用的音像製品),免領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批准單、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著作權引進)批准單,海關驗核進口單位提供的契約、發票等有效單證,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7)對於個人自用的音像製品,無論是個人攜帶還是郵寄入境,單碟(盤)每人每次20 盤以下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超過20盤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屬於個人自用的,海關對超出規定數量的部分徵稅後放行;超過100盤的,海關對全部進境音像製品按照進口貨物辦理相關手續。
(8)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單位可自願選擇將音像製品送新聞出版總署進行預先審核。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核,在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出口審核單上加蓋“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進出口審查專用章”後,海關按規定直接辦理通關手續。
2.進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
(1)不論以何種貿易方式進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海關均驗核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授權機構核發的進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帶(片)提取單及其他有關單證,並按規定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電影片進口業務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指定電影進口經營單位經營,未經指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電影進口業務。
(3)進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帶(片)提取單為“一批一證”,不得多次使用。證面內容不得修改,進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帶(片)提取單必須在證面註明的口岸使用,不得轉讓。
(4)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舉辦中外電影展、國際電影節的境外參展電影片,舉辦者應當持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到海關辦理臨時進口手續。
3.加工貿易進出口唯讀類光碟:
(1)加工貿易進出口唯讀類光碟,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申請單位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樣品備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後,抄送省級商務部門和進出口地直屬海關。商務部門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辦理加工貿易審批業務,海關驗核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並按規定辦理唯讀類光碟的進出口驗放手續。
(2)加工貿易項下光碟進出口批准證須一次性報關,不得塗改、轉讓。
(3)加工貿易進口唯讀類光碟(包括純光碟產品和隨機配套光碟產品),如無法出口,不得申請內銷,由海關移交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監督銷毀,並向海關出具相關證明,海關驗核上述證明並按規定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4.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批准單、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著作權引進)批准單、進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帶(片)提取單在報關單“隨附單據”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Z”,編號欄填報上述相關證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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