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暫行辦法

《鞍山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暫行辦法》是1994年5月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意在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4-05-05
  • 生效日期:1994-05-05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17
【發布文號】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發布日期】1994-05-05
【生效日期】1994-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四號)
《鞍山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暫行辦法》業經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 董偉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具體內容

鞍山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或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下同),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定,是指重大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剝奪行為人特定行為能力,罰沒財產數額較大等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四條市、縣(市)、區法制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職能部門,負責對重大行政決定進行備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定,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定,必須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決定,應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受委託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決定,應由委託的機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下列重大行政決定,均應備案:
(一)勞動教養的;
(二)收容教育六個月以上的;
(三)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四)責令停產、停業的;
(五)對個人罰款及沒收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對單位罰款及沒收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重大的行政決定。
第七條作出重大行政決定,應在決定下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備案。報送的備案件包括行政決定書、備案報告和備案表各一份。
第八條市、縣(市)、區法制辦公室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決定,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是否正確;
(二)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三)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依據的證據是否確鑿、齊全;
(四)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定的備案件,由縣(市)、區法制辦公室報送市法制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定的備案件,由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市)、區法制辦公室。政府報送縣(市)、區法制辦公室。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決定的備案件,由該單位的法制機構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十條對備案的重大行政決定,審查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錯誤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責令改正;
(二)執法主體不合法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三)事實不清,缺乏主要證據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責令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責令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程式不合法的,提出改正意見,告知原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法制辦公室自收到備案件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備案審查結果通知單返給備案單位。
第十二條備案單位應在接到備案審查決定或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十三條對在規定限期內應備案而未備案的,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通知其限期備案。對拒不備案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法制辦公室在審查重大行政決定的備案件中,有權調閱該行政處罰的案卷和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承辦重大行政決定備案審查的工作人員,應模範遵守法紀,忠於職守,實事求是,嚴格依法審查。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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