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鞍山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
  • 目的1: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 目的2: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
  • 目的3:減輕水、旱、風沙災害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並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
第三條 水土保持堅持統一管理、共同防治、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誰治理開發誰受益原則。治理水土流失應以小流域為單元,實行綜合治理、集中治理、連續治理,植物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坡面治理與溝道治理相結合、田間工程與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結合,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第四條 市、縣(含海城市、千山區,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屬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鞍山市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全境;鐵東區域內的烈士山公園、大石頭、湖南等山地、丘陵地;立山區域內的孟泰公園、孟家溝、深溝寺等山地、丘陵地;市屬東山風景區;其他需要進行重點管理的地區。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為:本轄區內的山地、丘陵地、嚴重沙化蠶場、土石流易發區、工礦區、嚴重風沙區等。
第六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工作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行為;
(二)編制、實施水土保持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審批和監督實施水土保持方案,驗收水土保持工程設施;
(四)組織研究、推廣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培養水土保持專業人才;
(五)監測、報告水土流失狀況及動態,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檔案;
(六)依法徵收水土流失補償費和防治費;
(七)管理水土保持設備物資和資金使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計畫、建委、城建、規劃、地礦、農業、林業、土地、環保、財政、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依法多層次、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和管理。
(一)從小型農田水利補助費中提取一定比例;
(二)從農業發展基金中提取一部分;
(三)依法收繳的水土流失防治費、補償費。
上述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籌集,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使用計畫,由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下達項目任務書,專項用於水土保持,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做他用。
第九條 建設生產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損壞水土保持工程設施、植物設施和原地貌工程前,必須報送水土保持方案,按管理許可權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發給《水土保持方案許可證》。
水土保持方案由持省發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單位編制。
沒有《水土保持方案許可證》的,土地、規劃、地礦、環保、林業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並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
第十一條 在建設或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建設或生產單位負責治理;不具備治理條件的,由本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治理,其防治費用由建設或生產單位負擔。
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及影響水土保持設施、植物設施和原地貌,按實際面積每年向本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一次水土流失補償費。交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水土流失防治費、補償費屬基建項目從基建費中列支;屬生產項目從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制定承包、租賃、拍賣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規劃、實施方案、契約中應當明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體要求;應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堅持合理規劃、治理和開發相結合、多種方式並舉、以小流域為單元進行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進行治理和開發,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改變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土石流易發區應當採取封山育林措施,組織民眾大面積營造水土保持林,增強保持水土能力,加強溝頭防護和治理,修築各類工程和植物谷坊,層層攔截疏導,穩坡阻滑,控制土石流災害發生。
第十四條 重點風沙區應當採取開發水源、植樹種草、設定人工沙障和格線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控制風沙危害,防止荒漠化。
第十五條 利用蠶場養蠶應該集約化經營,防止蠶場過度使用和蠶場沙化。對輕度、中度沙化蠶場要採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恢復植被,保持好水土。
嚴重沙化蠶場,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契約縣級水、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停止放蠶,待補植柞樹、種草恢復蠶場植被後再允許放蠶。
第十六條 礦山等企業,對開採區的坡腳應當有重點地砌築護坡牆或擋土牆,應當創造條件對停採區和停棄區整平場地,取土覆蓋,植樹種草控制水土流失。
在坡地上建廠、建房和通過坡地修公路、鐵路、水工程等設施,整平後的坡腳垂直面或坡面應當從下至上修築成一定高度的擋土牆或護坡,防止水土流失。
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市區及鄉(鎮)規劃區進行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對施工破土現場周邊及周邊溝壑處,應當採取臨時措施,濾水、阻止泥沙下泄,減少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不按規定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流失補償費的,由本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交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工、停業治理。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本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視其造成水土流失面積多少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所需的檔案資料及工作的條件,不得阻礙拒絕。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