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行政行為

非強制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時所作出的和緩的,非直接強迫的行為,如說服教育、指導、協商、宣傳等。隨著社會的發展,民主的健全和法制的提高,行政活動日益從強制性活動向非強制性活動轉變,非強制的行政行為成為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方式。該行為可分為兩類:一是其行為不帶有任何威脅的強迫性質,相對人可依其意願決定是否接受;二是其行為雖表面不直接帶有威脅和強迫性質,但如不接受則須承擔一定的後果。

由於行政行為通常是由行政主體的具體工作人員實施的,因此這些工作人員應具備法定條件,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體合法除了要求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以外,還要求其行為必須在許可權範圍內。若行政主體的行為超出其許可權範圍,則其行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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