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質,提升全省文化軟實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1日
條例內容,修改情況匯報,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

條例內容

(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質,提升全省文化軟實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是社會科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和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廣電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並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廣電等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成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未設立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由負責社會科學普及的機構承擔。
第六條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承擔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落實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計畫;
(二)為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三)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四)指導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志願者和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開展普及工作;
(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交流工作;
(六)開展公民社會科學素質狀況監測評估工作;
(七)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內容及形式
第七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二)憲法和法律、法規常識;
(三)民族宗教知識;
(四)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五)青海地方特色文化;
(六)社會科學其他基本知識。
第八條 社會科學普及應當採取下列形式:
(一)舉辦社會科學論壇、講座、研討、座談、宣講、諮詢、知識競賽、展覽、文藝演出等;
(二)編寫、製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
(三)運用報刊、廣播影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傳播社會科學知識;
(四)依託場館、常設展廳等公共場所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
(五)其他社會科學普及形式。
第九條 每年5月為全省社會科學普及月,集中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組織、支持和參與各類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工商聯、文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積極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學科優勢,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和研究成果轉化套用工作,面向公眾舉辦講座、提供諮詢,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四條 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根據青少年成長規律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社會科學知識教育。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宣傳欄、文化活動室、圖書室、廣場等設施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六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體育館、展覽館、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利用場館、設施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圖書和電子音像出版、發行單位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出版、發行計畫,支持專家學者創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讀物、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
第十八條 報刊、廣播影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刊載、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節目以及公益性廣告。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製作、傳播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鼓勵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單位製作、發行和放映社會科學普及影視作品。
鼓勵文藝團體和其他文化機構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和演出。
第十九條 商場、醫院、廣場、公園、機場、車站、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經營和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宣傳欄、櫥窗、電子螢幕等設施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條 社會科學教學和研究人員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公共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應當結合研究成果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一條 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及其組織應當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逐步增加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投入,保障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健康發展。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安排經費用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社會科學普及能力。有條件的市、州可以建設本地區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合作和城鄉統籌,推動人才、成果、場館、設施等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共建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拓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對外交流合作渠道,吸收、借鑑社會科學普及的先進經驗,促進優秀成果轉化套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加強對現有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免費開放,為公眾學習社會科學知識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利用教育、科技、文化等場館、設施,推動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建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社會科學普及產業發展,通過政府購買、項目補貼或者資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和個人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捐贈款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對捐贈款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範圍。
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等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成果作為社會科學工作者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和工作業績考核依據之一。
第三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款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款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不依法履行社會科學普及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內容全面,結構合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符合我省實際,已經比較成熟,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之後,法工委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9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五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草案表決稿。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五次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研究完善社會科學普及內容的規定。根據這個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修改為:“社會科學普及的基本內容包括:(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二)憲法和法律、法規常識;(三)民族宗教知識;(四)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五)青海地方特色文化;(六)社會科學其他基本知識。”(草案表決稿第七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四項的表述,應進一步斟酌。經研究,建議將本項修改為:“依託場館、常設展廳等公共場所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四項)
三、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社會科學知識教育。”(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
四、建議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作了修改。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條例草案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青海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社會科學普及是傳播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思想、精神和方法,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徑。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如同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缺一不可,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進程,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的良性發展,都離不開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協同發展。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我省在推進社會科學事業發展、提升公眾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當前,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還存在工作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重研究輕普及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的是要賦予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應有的法律地位,並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因此,制定我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是貫徹依法治省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與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高度契合,對於填補我省社會科學立法空白,促進社科普及事業健康發展,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升我省文化軟實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起草過程
在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王光謙等22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制定《青海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的議案,大會主席團決定交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辦理。為做好議案辦理工作,在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蘇寧帶領下,自去年7月以來,委員會先後組織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到省社科聯等有關單位開展調研,召開由省垣社科界部分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就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徵求意見,並赴山東、寧夏開展社科普及立法專題調研,學習立法的成功經驗,形成了專題調研報告和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此列入了2016年立法調研計畫。期間,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託省社科聯以發放徵求意見表、開展問卷調查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再次深入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建議,與省社科聯多次協商、研究修改完善工作。為貫徹落實習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科協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省委常委會關於“要加快科學普及立法,大力宣傳和普及科學精神”等貫徹意見以及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穆東升關於“加快推進我省社會科學普及立法工作一定要使條例貫徹習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一定要符合青海實際,一定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指示精神,我委邀請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教育廳、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省科技廳、省科協、省社科聯等相關單位負責同志以及我省社科、法學領域專家學者、有關人大代表,對條例草案又進行了深入研究論證。在此基礎上,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印送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法制辦、省編辦、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省科協等有關部門再次徵求意見,並根據徵求到的合理意見建議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我委會同省社科聯等部門,先後六易其稿形成該條例草案。7月6日經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二十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7月18日經省人大常委會第80次主任會議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社科普及的目標、定義和原則
我們在確定社科普及的目標時,貫徹了習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結合我省“131”戰略目標中“打造青海精神高地”的要求,確定為“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質,提升全省文化軟實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第一條)。根據社會科學普及的對象、載體、內容以及內在要求對社科普及進行定義,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科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並確立了社科普及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資源共享的原則,堅持大眾化、社會化和經常化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以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社科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四條)。明確性質地位和責任,確定“社科普及是公益事業,是社會科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組織、支持和參與社科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第五條)等。
(二)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與形式
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不僅包括社會科學知識的普及,也包括科學思想、精神、方法的普及。普及形式隨著社會群體、媒體、載體的不同而豐富多樣。為此,根據中央、省委有關檔案精神,針對當前急需普及的社會科學知識,條例草案第六條採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社科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憲法和法律、法規;青海地方民族特色文化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社會科學各學科基礎理論及套用知識等內容。社科普及內容的廣泛性決定了社科普及形式的多樣性,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了社科普及的幾種形式,基本涵蓋了當前社科普及的主要方式方法。為在全社會營造崇尚人文科學的社會氛圍,進一步推進社科普及工作,將每年5月定為“全省社科普及月”(第八條)。
(三)關於社科普及的組織實施
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社科普及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視和加強社科普及工作(第九條第一款),從而通過相應機制加強各級政府對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視。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對社科普及工作的領導和組織,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科普及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教育、文化、科技、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際網路管理等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成的社科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社科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同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第十一條)。
社科普及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單位和其他組織。為了明確各方面的普及責任,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社科普及工作(第十二至二十六條)。其中,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文聯、殘聯(第十五條),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第十七條),社科研究機構(第二十條),社科類社會組織、社科工作者(第二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單位(第二十二、二十四條),各類媒體(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社科普及志願者及其組織(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均應當根據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形式多樣、富有實效的社科普及工作。
(四)關於社科普及的保障和激勵
針對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存在的困難問題,條例草案對必要的保障激勵措施作出了規定。一是必要的經費是社科普及工作開展的前提和保障。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科普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科普及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社科普及工作正常開展(第二十七條);二是規定了加強社科普及場館建設,推動社科普及基地建設的內容(第二十八條);三是倡導逐步擴大社科類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和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有關自主權,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科普及事業,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社科普及事業進行捐贈,用於資助社科普及事業(第二十九、三十條);四是對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表彰獎勵,省人民政府將社科普及作品納入本級社科優秀成果評獎範圍,學校、社科研究機構等單位應將社科普及成果作為社科工作者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崗級晉升、聘用和業績考核的重要評價指標等內容(第三十二條)。
(五)關於社科普及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在第五章中設立了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以社科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根據其情節,由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此外,條例草案還針對社科普及工作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等可能會發生的幾種主要違法行為分別設立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社科普及基地、由財政資助的社科普及作品或社科普及活動,不按要求組織實施活動的,也相應提出了處罰措施。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青海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社會科學普及立法對加強和規範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促進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草案內容比較全面,基本符合我省實際。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並就提出的主要問題與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召開立法協調會,進行了專題研究。8月1日至3日,法工委赴海北州、湟源縣、樂都區進行立法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經反覆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之後,草案修改稿印送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西寧市、海東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意見。8月25日,法工委召開有關部門和常委會法制諮詢組專家參加的兩個論證會,對草案修改稿進一步作了研究論證。9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三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政府及其部門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要突出政府的主導地位,並建議明確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在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職責。據此,將政府及其部門職責綜合修改後規定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並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定位不夠準確,建議明確具體工作職責。經研究,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其組織性質是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組織聯絡、指導管理、協調服務的社會團體。據此,建議進一步梳理完善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職責,並在總則中予以規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承擔下列職責:(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落實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計畫;(二)為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決策提供建議;(三)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四)指導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志願者和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開展普及工作;(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對外交流工作;(六)開展公民社會科學素質狀況監測評估工作;(七)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三)聯席會議制度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進一步理順政府各部門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之間的關係,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機制。經研究,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性質及其實踐特點,決定了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和社會團體參與相結合的運行模式。草案規定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機制,即“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為了保障條例出台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能有一個具體的組織和實施的部門,在確定政府行政主體地位的同時,考慮到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社會力量,以及在社會科學普及中承擔的職責,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同時,結合我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織機構現狀,建議進一步規定“未設立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由負責社會科學普及的機構承擔。”(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和形式
草案第六條是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內容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所列舉的各類學科不夠具體,應進一步完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所列舉的各類學科過於繁瑣,應進一步簡化。經研究,社會科學內容廣泛,專業性強,而本條例的重點是做好社會科學的普及工作,應當結合我省實際,突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特點。據此,建議將草案第六條修改為:“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二)憲法和法律、法規常識;(三)民族宗教政策;(四)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五)青海地方特色文化;(六)社會科學其他基本知識。”(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關於家庭社會科學普及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要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子女在社會科學普及方面的知識教育,充分發揮家庭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作用。結合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親職教育的相關規定,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配合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社會科學知識教育。”(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
四、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保障和激勵
有的部門提出,必要的經費是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前提和保障,要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經費投入。據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逐步增加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投入,保障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健康發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依法捐贈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款物的行為,不能僅從稅收優惠的角度出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還可以享受其他的優惠政策。據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條修改為:“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捐贈款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對捐贈款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五、關於草案結構和文字表述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我們認真研究了草案結構和文字表述的內容,建議按照立法技術規範要求作進一步修改。一是對草案結構和一些條款順序進行調整。將第三章原章名“組織實施”修改為“社會責任”,並將該章中涉及政府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職責的規定修改後調整至總則一章。同時,將社會科學普及資源共建共享的有關規定,修改後調整至保障與激勵一章。二是對草案文字表述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更加精煉和準確。三是刪除部分條款。草案第十八條的內容屬於自然科學範疇不適於在本條例中規定;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缺乏法律依據,操作性不強,不宜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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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青海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從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立足青海地方特色,與時俱進規範了社會科學普及的基本內容。
據介紹,《青海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是我省社會科學領域的第一部法律,它的出台標誌著這項工作進入了法治化軌道。該條例共分6章36條。條例緊密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社科普及的目標及堅持的原則,明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社科聯在社科普及中的職責,強化了社科普及的社會責任,加強了社科普及工作的保障與激勵措施,明確了社科普及工作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同時,條例規定每年5月為全省社會科學普及月,集中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據悉,我省是西北五省區第三個出台《條例》的省份,下一步,省社科聯將通過理論闡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結合開展“三下鄉”、三江源國家公園建設、青海湖湟魚洄游直播等活動,舉辦崑崙講壇、社會科學普及月活動等一系列措施有力推動全省社科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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