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的哲學社會科學素養和思想道德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草案修改稿,

發布公告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3號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9月27日

草案修改稿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的哲學社會科學素養和思想道德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參與的方式,普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和成果、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公眾參與、協同推進、開放合作、服務大眾的原則。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組織、支持和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主管部門、教育部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及高等學校、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幹部學院等哲學社會科學機構,應當增強哲學社會科學的主體性、原創性,利用重大項目、重點工程、重要平台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
第五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五)以偉大建黨精神為源頭的中國共產黨人的精神譜系;
(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七)中華文明史、中國共產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
(八)吉林省“三地三搖籃”、黑土地、冰雪以及其他歷史、民族、地域特色文化和基本省情;
(九)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學社會科學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
(十一)其他哲學社會科學相關內容。
前款第八項所稱“三地三搖籃”,是指東北抗日聯軍創建地、東北解放戰爭發起地、抗美援朝後援地;新中國汽車工業的搖籃、新中國電影事業的搖籃、中國人民航空事業的搖籃。
第六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舉辦公益性哲學社會科學講座、論壇、研討會、座談會、諮詢活動,組織哲學社會科學知識競賽、展覽、文藝演出等活動;
(二)編寫、製作、出版、評選和推薦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書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
(三)研發、生產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宣傳產品,製作和發布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公益廣告;
(四)利用口頭傳承,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數位化、智慧型化技術,普及哲學社會科學;
(五)利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六)設立哲學社會科學合作交流平台並開展活動;
(七)開展其他形式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七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不得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不得傳播封建迷信和邪教,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機構統籌指導和推進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縣級以上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日常工作,制定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各方面力量和資源,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建設,研究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其他重要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列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制定推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具體措施。
鄉鎮(街道)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條 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定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計畫;
(二)設立和管理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加強對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業務指導;
(三)組織和推動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學術交流基地、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四)協助建設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
(五)組織實施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項目;
(六)組織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交流合作;
(七)結合實際,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激勵機制,健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成果評價機制,組織實施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展示、轉化、推薦和獎勵;
(八)指導和支持下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九)承擔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教育、科學技術、民族事務、民政、司法行政、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幹部學院、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各類智庫等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為公眾提供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服務。
第十三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學生(學員)身心特點,組織開展以愛國主義、理想信念、社會公德、法律知識、人文素養、心理健康、安全常識等為內容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製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節目和公益廣告,開設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
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
書刊出版、發行機構應當扶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書刊的出版、發行。
第十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作家協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六條 哲學社會科學類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結合職工培訓和文化建設開展以職業道德、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法治教育等為重點內容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向公眾開放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場所、場館和設施。
第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公共文化服務和科普設施,結合村(居)民的生產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要,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九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展覽館、美術館、科技館、規劃館、青少年宮、民眾藝術館、體育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平台作用,通過舉辦講座和展覽、播放宣傳節目、贈閱普及讀物等形式,面向公眾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場、公園、機場、車站、商場、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信息櫥窗、電子顯示屏等設施,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有關單位應當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一條 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融媒體中心、黨群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等應當發揮自身優勢,通過理論宣講、文化展演、志願服務等形式,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二條 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和支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通過諮詢、解讀宣講、編撰普及讀物等方式,積極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和有關志願服務活動。
財政性資金資助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應當結合研究成果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同國內外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交流合作,推動資源的整合共享,提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實效。
鼓勵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和自然科學普及的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熱心公益事業的組織和個人參加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支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安排經費用於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建設,利用高等學校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等資源,擴大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規模,最佳化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結構。
依法承擔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承擔普及工作,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和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場所、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對現有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場所、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
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場所、場館、設施應當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法定事由需要變更用途的,應當提供替代場所、場館、設施或者擇地重建,並且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場所、場館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和數位化建設,推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信息交流和數據共享。
鼓勵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創作者利用相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宣傳推介優秀作品。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依法採取政府購買、項目補貼和獎勵等方式支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向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提供捐贈的,依法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應當作為工作業績評價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業績成果。
第三十一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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