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社會科學普及促進條例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文社會科學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社會科學普及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16年7月29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內容,草案說明,審議結果,相關報導,

條例內容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 46 號
江蘇省社會科學普及促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9日
江蘇省社會科學普及促進條例
(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文社會科學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傳播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思想,傳承文明,弘揚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貫徹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應當堅持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全民參與、資源共享的方針,堅持理論與實踐、普及與提高相結合。
第四條 社會科學普及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偽科學、封建迷信和邪教學說。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將其列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內容,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為社會科學普及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並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建立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由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以及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社科聯)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聯具體負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納入公共文化服務內容,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科聯是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為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二)組織和推動本地區社會科學普及、相關學術研究和人才培訓;
(三)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建立公民人文社會科學素質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其他社會組織、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六)承擔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二)哲學、經濟學、政治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軍事學、社會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及其交叉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
(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江蘇地方特色文化;
(四)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五)體現人類社會文明和社會發展規律的其他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一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舉辦社會科學普及講座、報告會、研習班,組織相關的展覽、諮詢、競賽和考察交流;
(二)研發、生產社會科學普及宣傳產品,製作和發布社會科學普及公益廣告;
(三)編寫、製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讀物;
(四)利用報刊、廣播影視、新興媒體傳播社會科學知識;
(五)其他社會科學普及形式。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團體應當按照本地區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工作計畫,根據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針對村民、居民的需求,利用所在地的教育、文化等資源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時,其所在地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反映和體現人文精神、人文素養的社會科學基礎知識作為通識教育的重要內容,根據學生身心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結合職業特點和要求,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第十六條 省社會科學規劃部門應當通過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課題立項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科學普及理論研究與套用開發。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黨校、行政學院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支持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加強智庫研究成果的轉化套用,為公眾提供社會科學普及產品和服務。
社會科學教學和研究人員、公務員、作家、藝術家、科技工作者、新聞出版工作者等,應當結合本職工作和自身專長,積極參加社會科學普及和有關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節目,製作、刊載和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公益廣告。
圖書和電子音像出版、影視製作及發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出版、製作和發行、放映。
第十八條 圖書館(室)、博物館(院)、文化館(站)、美術館、紀念館、展覽館、科技館(站)、體育館(場)、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單位應當利用自身資源,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文藝團體及其他文化機構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和演出。
第十九條 車站、機場、碼頭、捷運、公園、遊覽中心、賓館、商場、銀行、醫院、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信息櫥窗、電子視頻等載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正常開展。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社會科學普及。
第二十一條 每年九月的第三周為“江蘇省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
在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集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活動。
第二十二條 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建設,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的宣傳、展示、培訓、研究和交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應當免費開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向公眾開放其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合作和城鄉統籌,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利用人文社科館或者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旅遊等場館和設施,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對公眾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四條 省社科聯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社會科學普及示範基地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指導社會科學普及示範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科聯應當通過數位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建設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網路平台,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或者其他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與套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社會科學普及專項基金,或者對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進行捐贈。向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提供捐贈的,依法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財產,應當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績效評估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評比、展示、轉化和推薦。
對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優秀社會科學普及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科聯建設,重視社會科學普及人才的選拔、培養和儲備,加強專兼職相結合的社會科學普及隊伍建設。
有關部門、單位在組織社會科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時,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成果作為綜合評價與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組織管理制度,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服務組織和隊伍建設,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服務培訓和經驗推廣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將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改作他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或者捐贈款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江蘇省社會科學普及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會科學普及是傳播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思想、科學精神和科學方法,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途徑。通過地方立法來規範並加強社科普及工作,推動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依法開展社科普及活動,對於促進社科普及事業發展,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強富美高”新江蘇的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貫徹中央大政方針,推進法治江蘇建設的需要。進入新世紀以來,黨中央對加強哲學社會科學及其普及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作出了關於繁榮和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許多重要決策。習近平總書記最近指出:“一個沒有發達的自然科學的國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個沒有繁榮的哲學社會科學的國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國務院辦公廳還專門印發了《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實施方案(2016—2020)》。為此,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積極推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的發展,加強社科強省的建設。因此,有必要將中央和我省關於加強哲學社會科學宣傳和普及的重要政策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確保我省社科普及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調動全社會社科普及積極性,提升公民科學文化素質的需要。哲學社會科學的發展水平,體現著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思維能力、精神狀況和文明素質。我省公民科學素質達標率雖為8.25%,但與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相比仍有較大差距。通過對社科普及進行立法,對於切實加強社會科學的傳播、教育和套用,在全社會努力營造重視社會科學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提高公眾對社會科學重要性的認識,創新科學思維、提高科學素養、掌握科學方法,調動全社會參與和開展社科普及的積極性,更好地提升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匯聚社會各方資源,推進社科強省建設的需要。社科普及承擔著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使命。近年來,我省社科普及工作雖然取得明顯進展,但與我省加快推進社科強省建設的任務相比,與人民民眾對社科知識的新需求相比,無論是在社會重視程度還是在人民民眾廣泛參與等方面都還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不同程度制約了社科普及工作的開展。為此,通過立法的形式,動員全社會力量,讓更多的專家學者走出書齋、走出課堂、走向社會、走向大眾,加入社科普及的隊伍,加快推進社科強省建設十分必要。
2014年6月,省委羅志軍書記在主持省委常委會專門聽取省社科聯工作情況匯報時明確指出:“要加快社科普及立法進程,為繁榮發展社科事業、加快建設社科強省創造更好條件。”根據省委要求,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高度重視社科普及立法,將這一項目由調研項目確定為2016年正式立法項目。此外,寧夏、廣東、福建、山東、湖南等兄弟省市相繼制定的社科普及條例,也為我省社科普及的立法提供了學習參考的範例。據此,我們感到社科普及條例的立法條件相對成熟。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5年4月,根據省委、省人大領導同志的要求,在許仲梓副主任的直接關心指導下,我們會同省有關方面開展了社科普及立法專題調研,先後在南京、南通、蘇州等地區召開了多場座談會,聽取有關立法建議和意見。省社科聯也先後到有關省轄市社科聯和縣(市、區),召開專題調研座談會,認真聽取各有關方面對社科普及立法工作的意見。我們還就有關情況專門聽取了省委宣傳部負責同志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我委會同省社科聯,認真研究起草了《條例(草案)稿》,於今年3月邀請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有關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負責同志到宿遷、泰州和靖江等地再次進行調研。4月份,在揚州召開部分省轄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座談會,進一步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注意正確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關係:
一是正確處理好黨管意識形態與政府推動社科普及的關係。社會科學普及的思想性、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必須加強黨委的政治領導和工作指導。但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又要充分依靠政府有關部門共同來推進。因此在立法中,既要堅持黨管意識形態的原則,又要體現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社科普及中的重要職責,同時充分發揮有關人民團體的作用,這方面,我們在立法過程中作了適當的安排。
二是正確處理好社會科學普及立法與自然科學普及立法的關係。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如車之雙輪、鳥之兩翼,不可偏廢。實踐證明,自然科學中的一些重大發現、物質運動規律等本身就包含了對立統一、否定之否定等重要的社會科學原理與知識,需要我們在科學普及中很好地加以結合。因此,我們在制定社科普及條例時,既注意吸收自然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中的一些成功做法和可借鑑之處,同時又結合社科普及的一些不同要求和特點作出規範,使二者相互借鑑,有機結合。
三是正確處理好普及一般社會科學知識與加強人文精神、人文情懷、人文素養的關係。我們感到,加強社科知識的普及,涉及的面較廣,但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加強人文精神、人文情懷、人文素養的培育,因為文化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從而真正從根本上提高公民的素質,提高全民族的文明水平。這方面,我們在條例中作了適當體現。
四是正確處理好法規內容的可操作性與前瞻性的關係。在《條例(草案)》中我們既注意立足當前社科普及工作的實際,較好地推動和促進社科普及工作,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又兼顧到社科普及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安排,使法規的可操作性與前瞻性相統一。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社科普及的定義和原則。為了與《江蘇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對科普的定義相協調,《條例(草案)》將社科普及界定為一項公益性活動(第二條),並確立了社科普及應當堅持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全民參與、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方針,堅持理論與實踐、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第三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社科普及(第四條),社科普及活動必須依法開展(第五條)等。
(二)關於社科普及的組織和管理。為了加強黨委、政府對社科普及工作的領導和組織,《條例(草案)》規定,社科普及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社科普及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社科聯,負責日常具體工作(第七條)。地方各級社科聯是社科普及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承擔社科普及相關任務(第八條)。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社科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其列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內容(第六條第一款),從而通過相應機制加強各級政府對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視,同時也為社科普及工作的成效規定了相應的評價機制。
(三)關於社科普及的內容和形式。考慮到社科普及的內容具有廣泛性,並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而發展。目前《條例(草案)》所規定的社科普及內容主要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文化和法治觀念;優秀傳統文化、現代文明成果和地方特色文化;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社會科學及其交叉學科的基礎理論等(第九條)。社科普及內容的廣泛性決定了社科普及形式的多樣性,《條例(草案)》同時規範了社科普及的幾種主要形式(第十條)。
(四)關於社科普及的社會責任。社科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草案)》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社科普及(第十一條)。其中,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第十二條),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第十四條),各類媒體(第十六條),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單位(第十七條),有關場所(第十八條)均應當根據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形式多樣、富有實效的社科普及工作。
(五)關於社科普及的保障和促進。必要的經費是社科普及工作開展的前提和保障。《條例(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科普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科普及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社科普及工作正常開展。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社科普及(第十九條)。與此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社科普及專項基金,或者對社科普及事業進行捐贈,並依法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第二十四條)。為在全社會營造崇尚科學、熱愛人文的社會氛圍,進一步推進社科普及,《條例(草案)》還規定,將每年9月的第三周定為“江蘇省社科普及宣傳周”(第二十條),建設社科普及示範基地並對公眾實行免費或優惠開放(第二十二條),建立和完善全省社科普及示範基地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第二十三條),為建設社科強省和提升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提供有力支撐。
(六)關於社科普及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在第六章中設立了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以社科普及名義從事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宣揚封建迷信、破壞民族團結、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此外,《條例(草案)》還針對社科普及工作中可能會發生的幾種主要違法行為分別設立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江蘇省社會科學普及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推動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快速發展,制定本條例十分及時和必要。條例草案結構完整、內容全面,總體可行。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公布草案公開徵求意見,並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省社科聯到南京、鎮江調研,就條例草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方面意見。6月下旬召開部門座談會暨專家論證會,徵求省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對有關問題專門進行研究論證。7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1、有些委員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條第一款中社會科學普及的定義不能準確反映與自然科學普及的差別,建議修改完善。因此,參考部分兄弟省份條例中社會科學普及的定義,結合各方面意見,建議將其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傳播社會科學知識,傳承文明,倡導科學思想,弘揚人文精神的活動。”
2、有些委員和專家提出,社會科學普及的政治性、導向性強,建議明確社會科學普及的指導思想。因此,經反覆研究,借鑑兄弟省份的立法經驗,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關於組織管理
1、有些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在社會科學普及中的職責。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納入公共文化服務內容,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2、委員們普遍認為,草案第七條中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領導小組的性質和職責不夠明確。目前各地已經成立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宣傳部,在該領導小組之外再成立一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領導小組不現實。而社會科學普及涉及部門多,確實需要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經過充分調研論證,根據各方面比較一致的意見,並參考兄弟省份的做法,建議將該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由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以及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社科聯)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聯具體負責。”
3、有些委員和專家提出,草案第八條關於社科聯的定位不夠準確,有些工作職責需要斟酌。因此,依據科學技術普及法的表述,建議將社科聯定位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並根據社科聯的性質,將第一項中“開展政策引導和督促檢查”修改為“為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刪去第二項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的內容;將第五項修改為“建立公民人文社會科學素質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關於內容和形式
1、有些委員、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草案第九條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內容的規定不夠準確、全面。因此,建議將第一項修改為“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第二項對哲學、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等社會科學的主要學科門類作了具體列舉;第三項“法律文化和法治觀念”已被第二項吸收,建議刪去;第四項中“現代文明成果”不僅涉及社會科學,還涉及自然科學,建議刪去。
2、有些委員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是社會科學普及的形式,而是社會科學普及的載體和途徑。因此,建議將該項刪去。同時,建議將草案第十條第四項中部分內容單列出來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利用報刊、廣播影視、新興媒體傳播社會科學知識。”
四、關於社會責任
1、根據有些委員和專家的意見,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社會科學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2、根據有的委員和地方的意見,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結合職業特點和要求,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3、工會、共青團、婦聯提出,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也應當利用自身資源,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相關內容。
五、關於保障措施
有些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細化和強化社會科學普及保障措施,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應當免費開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將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完善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科聯應當通過數位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建設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網路平台,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利用和共享”;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規定“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財產,應當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組織管理制度,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服務組織和隊伍建設,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服務培訓和經驗推廣等工作。”
此外,還對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完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並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相關報導

2016年7月29日上午,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社會科學普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蔣定之表示,《條例》總結多年來的實際工作經驗,對社會科學普及方面的相關工作做出了全面規範,有利於我省社科普及事業健康發展。
蔣定之指出,我們要建設社會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蘇,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提高全社會的科學文化素質。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學習和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條例》中的各項規定,圍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社科強省這一目標,多渠道、多形式開展社科普及工作,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動力。
《條例》分為七個章節,共有35條。除附則外,第一章是總則,第二章為組織管理,第三章規定了內容和形式,第四章明確了社會責任,第五章制定了保障措施,第六章明確了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的通過,將對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起到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有利於建立起促進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在25日上午召開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王臘生向大會作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省社科聯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劉德海列席會議。2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分三個小組對包括《條例(草案修改稿)》在內的有關法規和決定進行了認真審議,省社科聯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汪興國和科普部的同志列席小組審議,並於會後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委的同志一道,匯總分組審議意見,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個別條款的修改建議。2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處室的同志向各位常委會委員反饋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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