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是青海省1993年發布的條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
- 檔案類別:辦法
- 地點:青海省
- 發布年份:1993
《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是青海省1993年發布的條例辦法。
《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是青海省1993年發布的條例辦法。第一條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
統一信息系統。失業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按照省“金保工程”要求,實現全省統一業務軟體、統一信息內容、統一信息指標。第三條 按照《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19號)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等全部基金收入以及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喪葬補助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建立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省民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建立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實...
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 1.將條文中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均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2.將第二十六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將條文中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均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147號1994.02.18) 9 機動車報廢證明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 2001.6.16)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10 失業保險登記及待遇核定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1...
繼續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研究醫療保險關係異地轉移接續政策。積極推進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工作,研究建立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有效機制。修訂《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推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鞏固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成果,...
十一、將《青海省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地方稅務部門”、第九條中的“地稅部門”和第二十五條中的“稅務部門”修改為“稅務機關”。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第十五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失業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的6...
強化易地搬遷安置區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定向投送崗位,確保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易地扶貧搬遷脫貧戶至少有1人實現就業;統一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辦法並享受同等待遇,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向符合條件的失業農民工發放臨時生活補助或失業補助金;對因疫情影響暫時失業且未參保的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臨時...
落實農牧業轉移人口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完善教育、基本公共衛生等轉移支付分配辦法,實現相關經費可攜帶。推進重點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工程。嚴格執行公共教育、社會保險、就業創業、社會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等重點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銜接修訂地方標準,建立與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相配套的標準支撐體系...
第十七條 保障對象其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告知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或企業,由居民委員會或企業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戶籍變動時,取消保障資格,收回《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戶籍變動後其...
公開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辦法》、《青海省行政效能監察辦法》、《青海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等省政府規章5件。同時,公開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青海省城鎮職工大病保險辦法(試行)》、《青海省省本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
三是會同省保密局等單位制定了《青海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保密審查的職責分工、審查程式和責任追究辦法,指導各地、各部門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四是制定了《青海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對依申請公開的受理、辦理、答覆等各個環節作出了詳細規定,並對申請公開...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規費,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作為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一)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三)住房公積金;(四)工程排污費;(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四章 工程計價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經批准...
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依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
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生活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範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八)扶貧政策。1.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扶貧開發支持力度,在安排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和財政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時向災區傾斜,由地方根據...
以上適用於2011年1月1日以後新認定的工傷。2011年1月1日之前認定的工傷,根據2004版《工傷保險條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由用人單位支付。《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3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