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行政學院工作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規範和加強我省行政學院工作,進一步發揮各級行政學院在新青海建設中的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學習貫徹《條例》,努力開創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新局面
(一)《條例》是指導全國行政學院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是對行政學院發展規律和公務員教育培訓規律的科學概括和總結。《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新形勢下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指明了方向,為行政學院事業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認真學習貫徹《條例》,對於在新的起點上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全省行政學院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努力建設有特色、高水平的行政學院,對於加強和改進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升公務員素質和能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在推進公務員隊伍建設中,全省各級行政學院緊緊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為促進新青海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必須看到,面對國際國內不斷發展變化的形勢,面對繼續實施大規模培訓幹部、大幅度提高幹部素質戰略的要求,面對新青海建設的繁重任務,全省各級行政學院的改革、建設和發展還存在諸多不適應和不符合的問題。教學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有待於進一步提高,科學研究的水平有待於進一步提升,決策諮詢的作用有待於進一步發揮,公務員教育培訓的特色有待於進一步彰顯;辦學經費匱乏、基礎設施薄弱、信息化建設滯後、隊伍結構不合理、高素質的師資力量缺乏,不能滿足大規模教育培訓公務員的實際需要,這些問題亟待加以解決。
(三)各級政府要站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切實加強對行政學院工作的領導,把行政學院的改革和發展納入政府工作的整體部署和總體安排,認真解決行政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要充分發揮行政學院公務員教育培訓的主渠道主陣地作用,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確保行政學院依法履行職責。要繼續解放思想,勇於改革創新,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公務員成長規律、公務員教育培訓規律和行政學院發展規律,著力構建以政府工作為主題、具有與政府建設和政府工作相適應的特色鮮明的教學培訓體系、科學研究體系和決策諮詢服務體系,加快實現建成有特色高水平行政學院,努力開創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新局面。
二、明確行政學院的性質定位,規範行政學院的設定和領導體制
(四)行政學院是政府培訓公務員、培養公共管理人員和政策研究人員、開展社會科學研究和決策諮詢的機構,是政府的直屬單位。
(五)各級行政學院由同級人民政府設立。省人民政府設立青海省行政學院;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設立本級行政學院,可在所轄各縣(市)設立本級行政學院分院,行政學院分院同時是各縣(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學校。
(六)各級行政學院院長由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兼任。行政學院設定常務副院長主持日常工作,常務副院長按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配備,按規定參加同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副院長按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職領導人員配備,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兼任本級行政學院(分院)的副院長。
(七)行政學院的主要職責是:1培訓公務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政策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承辦黨委、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班,開展多種形式的委託培訓和合作培訓。2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特別是我省科學行政、依法行政、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3開展決策諮詢工作,主要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諮詢。4開展與境內外有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5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做好新形勢下的行政學院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從青海的實際出發,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發揮優勢、突出特色,更加注重欠發達地區的科學發展,更加注重民族地區的和諧發展,更加注重公務員能力的提升,更加注重行政學院教育培訓特色,把行政學院建設成為教學、科研、諮詢三位一體的公務員教育培訓基地、公共行政管理和政府管理創新的研究基地,為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服務,為繁榮哲學社會科學服務,為黨和國家的事業發展服務。
三、構建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三位一體的工作布局,著力形成辦學特色
(九)教學培訓是行政學院的中心工作。各級行政學院要遵循公務員教育培訓規律和公務員成長規律,緊密結合公務員建設的現狀,堅持以提高行政能力為核心,以公僕意識、政府管理、依法行政為教學培訓重點,構建具有行政學院特色的教學新布局。合理設定班次,有計畫、分步驟地舉辦中高級公務員進修班、任職培訓班、初任培訓班、青年骨幹公務員培訓班、師資培訓班、涉外培訓班,舉辦圍繞青海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與實際問題進行研究的專題研討班和推動省委、省政府工作落實的專題研修班,並根據需要舉辦專項業務培訓班、知識更新培訓班等班次。大力實施教學“品牌戰略”,把科學發展、保護生態、改善民生和維護穩定等省委、省政府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戰略部署轉化為教學培訓的重點,創新教學內容;充分體現“分類別、分層次”的培訓要求,實現培訓模式上的轉型;科學規範教學組織管理,深化教學體制改革,增強教學的時代性、針對性、時效性和實用性。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不斷創新教學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學,綜合運用講授式、互動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學培訓質量。同時要加強少數民族、婦女公務員的教育培訓。
(十)學科建設是行政學院的根本建設。各級行政學院應當立足於政府工作需要,堅持“專業、開放、集聚、交融”的原則確定學科建設發展方向,在突出黨的基本理論、根本宗旨以及黨的方針政策學科特色的同時,著力圍繞提高公務員行政能力所需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完善行政管理學、經濟管理學、行政法學、領導科學、社會管理學、民族宗教學、應急管理、金融知識等學科體系、教材體系和課程體系。
(十一)科學研究是行政學院教學培訓和決策諮詢工作的基礎。各級行政學院要密切關注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緊密圍繞政府工作和教學培訓的需要,加強對新青海建設重大理論以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服務型政府建設、政府效能建設等重大現實問題的研究,使科研工作更加貼近政府工作大局,貼近改革發展穩定實踐、貼近幹部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更好地為理論創新服務,為提高培訓質量服務,為黨委、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服務。省行政學院要認真實施科研“精品戰略”,加強對全省行政學院系統科研項目的指導協調,建立健全科研工作制度,逐步實現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要重視科研成果的考核、評價和推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各級政府要支持行政學院的科研工作,在出台重大工作部署和開展重大改革試點等工作時,吸收行政學院的專家學者參與研究,並在調查研究、科研立項、經費保障、設立科研基地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幫助。
(十二)決策諮詢是行政學院必須履行的主要職責。各級行政學院應當發揮貼近政府和政府工作、參與性和實踐性強的優勢,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前瞻性、對策性研究,主動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諮詢,重要的研究成果和決策諮詢成果要及時報送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研究諮詢機構,教育和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增強服務意識,進一步加大調查研究的力度,深入全省改革建設發展的第一線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不斷提升決策諮詢能力。重視發揮學員來源廣、層次多和實踐經驗豐富的優勢,鼓勵學員參與決策諮詢活動。重視利用行政學院系統資源,形成決策諮詢服務合力。各級政府在確定發展思路、制定發展戰略和編制發展規劃等方面,應充分發揮行政學院政府決策諮詢思想庫的作用。
(十三)開放辦學是行政學院辦出特色的重要途徑。各級行政學院要建立全方位開放的教學科研工作體制,加強同實際工作部門、政策研究部門、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之間的密切聯繫與合作,加強與國(境)內外學術界的合作與交流,拓寬對外學術交流渠道,提升發展水平和核心競爭力。
四、推進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十四)進一步完善人才保障機制。各級行政學院要根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工作的需要,堅持“穩定現有人才、用好關鍵人才、引進拔尖人才、培養後備人才”的工作思路,建設梯次分明、結構最佳化、素質優良、作風過硬、奮發向上的高素質教研師資、行政管理與後勤服務保障隊伍。積極實施教師培訓工程,健全和完善學習進修、實踐鍛鍊、激勵競爭、考核評價等制度機制,抓好教師隊伍特別是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教研骨幹的培養。要把行政學院教師的培訓列入全省高層次人才培訓規劃,建設人才高地。要選聘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善於課堂講授的黨政幹部、企業管理人員、專家學者擔任特邀教授和客座研究員。各級政府要支持和幫助行政學院做好優秀人才選調和引進工作,建立行政學院公務員內外交流制度。
(十五)整合各級行政學院的培訓資源,形成全省行政學院的聯繫與合作機制。省行政學院要加強對下級行政學院的業務指導,制定行政學院系統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國(境)外交流合作計畫;定期召開全省行政學院工作會議和各種教學、科研、諮詢研討會;完善全省行政學院系統科研、諮詢信息交流平台,組織重大科研諮詢課題聯合申報,定期開展科研諮詢優秀成果評選。
(十六)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學員調訓、管理機制。各級政府和有關公務員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參訓單位等要保證學員的調訓,建立和完善組織調訓為主、自主選學為輔的公務員參訓機制,尤其要保證主要部門和重點崗位的公務員得到培訓,解決多頭調訓、重複調訓、多年不訓的問題。各級行政學院要按照以人為本、嚴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實效的要求,加強對學員的在院考核,把學員的思想、學習和遵守院規院紀等情況及時通報學員派出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公務員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據之一。要健全專職班主任制度,根據不同的培訓對象,配備相應級別的班主任,承擔學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學習管理、組織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十七)進一步完善行政學院經費保障機制,努力改善行政學院基礎設施。各級政府要重視行政學院基本建設,並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大對行政學院教學設施、圖書信息和學員公寓等功能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以滿足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行政學院工作所需行政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十八)建立健全督查機制,提升貫徹《條例》的執行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行政學院、學員所在單位、學員本人,應當嚴格執行《條例》和本意見。對違反《條例》和執行本意見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行政學院與省有關部門要依照《條例》,研究制定辦學評估辦法,對全省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對不具備公務員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予以清理,以充分發揮各級行政學院在公務員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主陣地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