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行政學院工作條例》答記者問是在2009年12月24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近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行政學院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為什麼要制定條例?請您介紹一下制定條例的背景和過程。
答: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出籌建國家行政學院的決定。20多年來,全國各級行政學院從無到有、逐步發展壯大,為黨和國家的幹部教育培訓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黨的十七大作出了繼續大規模培訓幹部、大幅度提高幹部素質的戰略部署,明確提出要“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作用”。行政學院在公務員教育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行政學院在辦學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和問題,如行政學院的性質、職能和體制還不夠明確、辦學特點還不夠突出、行政學院系統的合力還不夠強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學院作用的發揮。為了從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為行政學院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制定條例是必要的。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徵求了51個有關部門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並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了意見。
問:在條例制定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則?
答:在條例制定中,我們遵循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則:一是努力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行政學院的工作要求,這既是對多年來行政學院發展規律的科學概括和總結,又為新形勢下行政學院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二是努力體現新形勢對行政學院改革發展的新要求,針對行政學院發展中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提出規範性措施。三是努力體現全國各級行政學院多年來的辦學經驗,對這些經驗進行概括、提煉,吸收到條例之中。四是努力體現行政學院的辦學特色,經過多年的探索,行政學院在教學布局、學科建設、教學方法、科學研究、諮詢服務、開放辦學等方面形成了鮮明的特色,條例儘量體現這些特色,以利於進一步發揮行政學院的優勢和作用。
問:關於行政學院的性質和職責,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關於行政學院的性質和職責,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行政學院的性質。條例規定行政學院是培訓公務員、培養公共管理人員和政策研究人員、開展社會科學研究和決策諮詢的機構,是政府直屬單位。行政學院應當發揮公務員教育培訓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論和政府管理創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決策諮詢的思想庫作用。
二是明確了行政學院的主要職責。條例規定行政學院的主要職責是培訓公務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政策研究人員,承辦黨委、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班,開展多種形式的委託培訓和合作培訓;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科學行政、依法行政、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開展決策諮詢工作,主要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諮詢;國家行政學院和具備條件的地方行政學院,開展與境內外有關機構的合作和交流;國家行政學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研究生學位教育;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問:關於行政學院的設定和領導體制,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明確了行政學院的設定體制。條例規定,行政學院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行政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行政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在縣級人民政府設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學院分院。行政學院與其他培訓機構合辦的,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學院職責,注重體現行政學院的功能和特色。
二是明確了行政學院領導的配備原則。條例規定,行政學院院長由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兼任。行政學院設定常務副院長主持日常工作,常務副院長按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配備。
三是明確規定了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對下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進行業務指導的職責。條例規定,業務指導主要包括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行政學院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指導性意見;對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師資培訓、開放辦學、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制定科學的工作質量評估體系和辦法,與公務員主管部門共同對下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的業務工作進行評估;對教材編寫、學科建設、科研課題立項、合作交流等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加強行政學院之間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溝通。
問:關於行政學院的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開放辦學工作,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條例明確規定教學培訓是行政學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學院各項工作應當為完成教學培訓任務、提高教學培訓水平服務。教學培訓應當堅持按需施教方針,在教學布局、學科體系、班次設定、教學內容、教材建設、教學方法、教學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學院的特色,構建具有行政學院特色的教學培訓布局。行政學院應當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舉辦各類公務員培訓。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的班次主要包括進修班、專題研討班、任職培訓班、初任培訓班、師資培訓班和涉外培訓班等。國家行政學院依法申請取得與本院主要學科有關的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二是條例規定行政學院開展科學研究,應當緊密圍繞黨委、政府工作和教學培訓需要,在進行基礎性研究的同時,注重開展套用性研究,為理論創新服務,為提高培訓質量服務,為黨委、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三是條例規定行政學院開展決策諮詢,應當根據黨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蹤國際國內形勢變化,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前瞻性、對策性研究,主動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諮詢。
四是條例規定行政學院堅持開放辦學,積極利用境內外各種教學科研資源,拓展與境內外組織以及政府機構、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學術機構、社會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問:關於行政學院學員的管理和隊伍建設,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為了進一步嚴格行政學院的學員管理,條例規定,行政學院應當健全班委會制度、學籍制度、學員檔案管理制度、學習制度和考勤制度,健全科學、規範的學員管理辦法,嚴格院規院紀,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把學員的思想、學習、遵守院規院紀等情況提交給派出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學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二是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學院隊伍建設,條例規定,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隊伍建設,建立一支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行政學院做好優秀人才選調工作,建立行政學院幹部內外交流制度。
三是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學院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行政學院工作人員,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行政學院工作人員,其人事管理按照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執行。行政學院的教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問:關於行政學院工作的辦學保障,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為了保障行政學院工作,條例規定,行政學院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行政學院教學科研諮詢、學科建設和行政後勤等方面工作的需要。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行政學院教學設施建設,保障學院發展的基本建設經費投入,不斷改善學員和教職工學習、工作、生活條件。
二是為了保障本條例的貫徹實施,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學院、學員所在單位和學員本人,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民眾監督和社會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問:國務院為什麼要制定條例?請您介紹一下制定條例的背景和過程。
答: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出籌建國家行政學院的決定。20多年來,全國各級行政學院從無到有、逐步發展壯大,為黨和國家的幹部教育培訓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黨的十七大作出了繼續大規模培訓幹部、大幅度提高幹部素質的戰略部署,明確提出要“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作用”。行政學院在公務員教育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行政學院在辦學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和問題,如行政學院的性質、職能和體制還不夠明確、辦學特點還不夠突出、行政學院系統的合力還不夠強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學院作用的發揮。為了從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為行政學院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制定條例是必要的。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徵求了51個有關部門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並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了意見。
問:在條例制定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則?
答:在條例制定中,我們遵循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則:一是努力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行政學院的工作要求,這既是對多年來行政學院發展規律的科學概括和總結,又為新形勢下行政學院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二是努力體現新形勢對行政學院改革發展的新要求,針對行政學院發展中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提出規範性措施。三是努力體現全國各級行政學院多年來的辦學經驗,對這些經驗進行概括、提煉,吸收到條例之中。四是努力體現行政學院的辦學特色,經過多年的探索,行政學院在教學布局、學科建設、教學方法、科學研究、諮詢服務、開放辦學等方面形成了鮮明的特色,條例儘量體現這些特色,以利於進一步發揮行政學院的優勢和作用。
問:關於行政學院的性質和職責,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關於行政學院的性質和職責,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行政學院的性質。條例規定行政學院是培訓公務員、培養公共管理人員和政策研究人員、開展社會科學研究和決策諮詢的機構,是政府直屬單位。行政學院應當發揮公務員教育培訓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論和政府管理創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決策諮詢的思想庫作用。
二是明確了行政學院的主要職責。條例規定行政學院的主要職責是培訓公務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政策研究人員,承辦黨委、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班,開展多種形式的委託培訓和合作培訓;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科學行政、依法行政、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開展決策諮詢工作,主要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諮詢;國家行政學院和具備條件的地方行政學院,開展與境內外有關機構的合作和交流;國家行政學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研究生學位教育;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問:關於行政學院的設定和領導體制,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明確了行政學院的設定體制。條例規定,行政學院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行政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行政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在縣級人民政府設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學院分院。行政學院與其他培訓機構合辦的,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學院職責,注重體現行政學院的功能和特色。
二是明確了行政學院領導的配備原則。條例規定,行政學院院長由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兼任。行政學院設定常務副院長主持日常工作,常務副院長按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配備。
三是明確規定了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對下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進行業務指導的職責。條例規定,業務指導主要包括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行政學院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指導性意見;對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師資培訓、開放辦學、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制定科學的工作質量評估體系和辦法,與公務員主管部門共同對下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的業務工作進行評估;對教材編寫、學科建設、科研課題立項、合作交流等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加強行政學院之間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溝通。
問:關於行政學院的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開放辦學工作,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條例明確規定教學培訓是行政學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學院各項工作應當為完成教學培訓任務、提高教學培訓水平服務。教學培訓應當堅持按需施教方針,在教學布局、學科體系、班次設定、教學內容、教材建設、教學方法、教學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學院的特色,構建具有行政學院特色的教學培訓布局。行政學院應當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舉辦各類公務員培訓。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的班次主要包括進修班、專題研討班、任職培訓班、初任培訓班、師資培訓班和涉外培訓班等。國家行政學院依法申請取得與本院主要學科有關的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二是條例規定行政學院開展科學研究,應當緊密圍繞黨委、政府工作和教學培訓需要,在進行基礎性研究的同時,注重開展套用性研究,為理論創新服務,為提高培訓質量服務,為黨委、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三是條例規定行政學院開展決策諮詢,應當根據黨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蹤國際國內形勢變化,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前瞻性、對策性研究,主動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諮詢。
四是條例規定行政學院堅持開放辦學,積極利用境內外各種教學科研資源,拓展與境內外組織以及政府機構、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學術機構、社會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問:關於行政學院學員的管理和隊伍建設,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為了進一步嚴格行政學院的學員管理,條例規定,行政學院應當健全班委會制度、學籍制度、學員檔案管理制度、學習制度和考勤制度,健全科學、規範的學員管理辦法,嚴格院規院紀,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把學員的思想、學習、遵守院規院紀等情況提交給派出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學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二是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學院隊伍建設,條例規定,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隊伍建設,建立一支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行政學院做好優秀人才選調工作,建立行政學院幹部內外交流制度。
三是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學院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行政學院工作人員,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行政學院工作人員,其人事管理按照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執行。行政學院的教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問:關於行政學院工作的辦學保障,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為了保障行政學院工作,條例規定,行政學院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行政學院教學科研諮詢、學科建設和行政後勤等方面工作的需要。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行政學院教學設施建設,保障學院發展的基本建設經費投入,不斷改善學員和教職工學習、工作、生活條件。
二是為了保障本條例的貫徹實施,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學院、學員所在單位和學員本人,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民眾監督和社會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