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朝陽物流園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朝陽物流園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凡入駐青海朝陽物流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各類現代物流企業及相關機構(以下簡稱入園企業),經園區管委會認定,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號)、《青海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號)、《青海省發展現代物流業若干政策意見》(青經運〔2005〕77號)規定的優惠政策。

簡介,稅收及收費政策,註冊登記政策,土地政策,其它優惠政策,服務承諾,其它,

簡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朝陽物流園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凡入駐青海朝陽物流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各類現代物流企業及相關機構(以下簡稱入園企業),經園區管委會認定,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號)、《青海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號)、《青海省發展現代物流業若干政策意見》(青經運〔2005〕77號)規定的優惠政策。

稅收及收費政策

(一)園區內物流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年內,由園區財政按照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為園區財政扶持資金,用於扶持企業發展;新辦物流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5年內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新辦獨立核算的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審計、會計、稅務等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以及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經營之日起,2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
(三)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關於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發改運行〔2004〕161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70號)檔案規定,合理確定物流企業營業稅計征基數。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它項目支出後的餘額,為營業稅計稅的基數;允許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統一繳納所得稅。物流企業在全省設立的跨區域分支機構,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並與總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規範管理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
(四)凡經聯運主管部門認定符合聯運企業條件的物流企業,經省地方稅務局認定,允許自開或代開貨運發票。
(五)入園企業,可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政策。

註冊登記政策

(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審批、核准的物流經營項目外,其它經營項目,一律實行工商部門直接登記註冊制。

土地政策

(七)入園企業可通過出讓、轉讓、聯營、聯建、入股、租賃、置換等多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八)投資者在園區興辦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土地使用權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其它優惠政策

(九)入園企業,其物流開發建設項目的市政工程配套費按三類地區的收取標準減半收取。
(十)入園企業,自來水增容費減半收取。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確保道路安全、順暢的條件下,對進入“園區”的物流運輸車輛提供優先通行和停靠的便利;進入“園區”需辦理通行證的物流運輸車輛,對手續齊全的,在半個工作日辦結。

服務承諾

(十二)園區實行一站式服務,做到“一個視窗對外、一條龍服務”,公開辦事內容、程式和時限,對投資商申報的事項,凡資料齊全、檔案齊備的,內資企業在3個工作日內、外資企業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十三)園區依法保障區內一切經濟組織、個人的合法經濟活動和權益,任何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在園區進行收費、攤派、評比等活動。

其它

(十四)本優惠政策由管委會負責實施及解釋。在管委會未成立之前由青海朝陽物流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十五)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對本政策施行前已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期限未滿的,仍按原政策執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內容,按照省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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