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西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若干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西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若干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06年發布的檔案。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十五”以來,我省在西寧地區先後建立了西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甘河工業園區、生物科技產業園區。經過幾年的發展,三個工業園區建設已初見成效,園區經濟在加快產業集聚、促進對外開放、最佳化經濟結構、推動城市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工業園區的視窗、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逐漸顯現。但是,由於我省工業園區起步相對較晚,與國內其他地區相比仍然存在經濟規模小、發展速度慢、基礎配套設施不完善,發展後勁不足等問題,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開發區的快速發展。為了更好地整合資源、發揮優勢,形成省市各部門共同支持開發區建設發展的合力,儘快把開發區建設成為我省以西寧為中心東部中心區的中堅力量,現就加快西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發區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指導思想:“十一五”時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開發區的各項工作,以加快工業發展為主線,以體制創新和科技創新為動力,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突出抓好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大力改善投資環境,最佳化產業布局,加快推進經濟發展上規模、上水平,儘快建成具有明顯競爭優勢的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特色工業園區,為全省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基本原則:堅持以吸收國內外投資為主,以發展優勢資源精深加工業為主,以最佳化產業結構為主,致力於發展依託青海資源優勢的產業,致力於延長優勢資源加工的產業鏈,提高附加值,促進開發區向綜合性產業基地轉變;堅持更加注重結構調整和產業最佳化升級,更加注重技術引進和開發創新,更加注重項目的質量和效益,更加注重土地集約利用、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更加注重創新發展模式;堅持科學發展,著力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科技創新,建立和完善集中精簡、靈活高效、親商務實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升開發區的配套服務功能,不斷增強園區競爭能力和自主發展能力。
發展目標:通過幾年的努力,把開發區建設成為促進全省經濟發展和擴大對外開放的結合體;成為優勢互補、配套協作的產業集群和產業基地;成為高新技術產業、高附加值產品、高素質人才的承接地和集聚區;成為推進工業化進程和地區城市化的重要力量;成為體制創新、科技創新、發展循環經濟的示範區。
到2010年,開發區主要經濟指標預期達到:
——地區生產總值達到135億元,年均增長40%以上;
——固定資產投資累計完成180億元,招商引資到位資金累計達到200億元;
——工業增加值達到100億元,年均增長50%以上;
——一般預算收入達到16億元,年均增長45%以上;
——出口總額達到5億美元以上;
——區內實現就業人數5萬人以上;
——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走在全省前列。
二、加快開發區發展的措施
(一)理順開發區的管理體制
1、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由省、市政府和省內相關大企業共同組成,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精幹高效的開發區管理機構,對開發區規劃區域內的經濟事務實行統一管理。
2、開發區管委會按照“一區多園”的發展思路,對西寧地區工業園區進行整合後,下轄東川工業園區、甘河工業園區、生物科技產業園區等多個工業園區。各工業園區在開發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職責,合理分工,相對獨立運行。各工業園區的管理事項對口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對口省市相關部門。
3、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市公安局等部門要在開發區管委會設立派駐機構,各派駐機構在工業園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開發區各工業園區轄區內的土地管理、工商註冊、市場監管、稅收征管、治安戶籍管理等事項,並對派駐機構授予直接辦理審批事項的許可權,以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與開發區各工業園區建設有關的省市其他職能部門,也要按照開發區的管理和服務需要派駐相應機構;派駐機構的人員和行政、業務關係保持原渠道不變;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雙重領導,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派駐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充分徵求開發區管委會的意見。
4、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各工業園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依據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結合開發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關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相關管理制度。各工業園區的財政管理體制,由開發區管委會依照省市財政有關規定確定,財政業務歸口西寧市財政局。
5、開發區管委會及各工業園區工作人員,在核定編制以內的,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錄用;在核定編制以外的特需專業人員,由開發區管委會直接聘任,並按照國家有關聘用制公務員的規定進行管理,確定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規範工業園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項目審批程式
1、開發區各工業園區的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規劃修編,由開發區管委會依據《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經西寧市政府批准後由各工業園區具體實施。
2、開發區各工業園區在省市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設立規劃建設分局,負責各工業園區內的規劃管理、工程建設管理、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市場的管理,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委託代辦《房屋所有權證》等事項。
3、在開發區各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範圍內,無需由國家或省上投資、平衡能源的工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區別不同情況直接核准或備案,抄送省市主管部門;需由國家和省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的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按規定申報程式辦理,省級各項目主管部門要積極給予支持,及時辦理核准或備案、轉報等事項。外商投資項目,除能源、交通運輸、信息產業項目外,其它鼓勵、允許類項目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自行核准,抄送省市主管部門備案;需由國家主管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開發區管委會應按規定申報程式辦理。
(三)加強工業園區的土地管理工作
1、開發區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在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和開發區管委會的指導下,負責各工業園區規劃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辦理有關事項。
2、根據開發區各工業園區的發展需要,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工業園區用地計畫要優先予以安排。
(四)提高工業園區的基礎設施配套能力
1、開發區要按照高起點規劃、新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規劃建設和管理好各工業園區的基礎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電力公司、青藏鐵路公司以及天然氣、供排水、通信公司等部門和企業要把工業園區的供電、供排水、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置、主要道路、支線鐵路、天然氣管網、通信網路等建設項目納入省市建設和改造計畫予以重點支持,積極協調解決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相關問題,為工業園區發展創造良好的基礎設施配套環境。
2、開發區各工業園區的社會公共事務實行屬地化管理,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設施建設列入省市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省市主管部門要結合開發區各工業園區的實際,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逐年實施,為園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創造條件。
? (五)加大對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1、入駐開發區各工業園區的各類企業,凡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青政〔2001〕34號)或《青海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號)規定的優惠政策。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發展需要,提出有關加快工業園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2、“十一五”期間開發區各工業園區實現的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全部留歸各工業園區安排使用;對於各工業園區內實現的省、市財政分成的各項稅收,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年終全額返還給各工業園區,用於償還基礎設施建設貸款、兌現優惠政策、扶持園區企業發展等。
3、為支持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在“十一五”期間省上每年給開發區各工業園區安排一定額度的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資金。同時,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要積極幫助開發區加大爭取中央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的力度。
4、開發區各工業園區的土地出讓收益、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等專項收入全部留歸各工業園區,用於土地徵用、拆遷安置補償、基礎設施建設、就業培訓等項目的支出。
5、省上每年安排的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外貿發展基金、農業產業化扶持資金等專項資金,省經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農牧廳等部門要給予開發區重點傾斜,支持工業園區加大企業技術改造、科技創新的力度和項目前期、培育出口基地等方面的投入。
6、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國有商業銀行青海省各分行、地方股份制銀行等金融機構,都要積極支持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加大對開發區各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和工業項目建設的信貸資金投放力度。對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給予開發區管委會適當的貸款授信額度,開發區管委會以土地出讓金或財政為信用擔保,實行統借統還或各工業園區分借分還。對各工業園區發展前景好、帶動力強、具備建設條件的重點工業項目,可優先列入省上工業項目融資平台,以解決項目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促使項目儘快建成投產,發揮效益。
7、對開發區各工業園區在電力、鐵路運輸、水資源、天然氣、礦產等方面的資源配置,省上有關部門要優先給予安排。對開發區重點發展的載能工業、新材料、新能源等企業的供電價格,給予省上出台的用電扶持政策。對入駐工業園區企業的工業用水增容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等費用給予一次性減半徵收的優惠。
8、入駐開發區各工業園區的企業,除國家、省上明文規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和有償勞務收費項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企業攤派和收取費用。對亂收費、亂攤派的行為,企業有權拒絕繳納或向開發區管委會投訴。
(六)完善工業園區管理和服務體系
1、鼓勵省內外大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開發區各工業園區設立研發中心、技術服務中心、職業培訓中心、物流中心、採購中心、財務中心、運營中心。開發區各工業園區也要通過創辦中小企業創業園、科技孵化中心等方式,積極為引進中小企業和吸引科研人員、歸國留學生進園創業搭建平台。
2、積極發展與工業園區相配套的現代服務業,鼓勵金融保險、會計審計、法律諮詢、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務機構在園區設立分支機構。適度發展房地產開發業和商貿服務業,不斷完善各工業園區的綜合配套服務功能。
3、加強項目和招商引資工作。要結合我省資源優勢和開發區各工業園區產業定位,以延伸產業鏈和提高產品附加值為方向,加強工業項目的前期策劃和可研編制工作,不斷推出依託我省資源優勢、能夠吸引投資者的項目,採取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動員多方力量,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開發區管委會對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給予重獎。
4、積極推進各工業園區規劃範圍內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探索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制度,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工業園區要努力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機會,入駐園區的企業要積極吸納失地農民就業,當地政府要做好農民工的技能培訓工作。
5、開發區各工業園區要按照“小機構、強中介、大服務”的要求,不斷最佳化投資軟環境建設,建立集中精簡、服務配套、靈活高效、親商務實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切實落實“一站式”審批和限時辦理承諾制度,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省、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開發區發展的重要性,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推進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大局出發,轉變服務觀念,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大對開發區發展的支持力度,積極主動做好服務,為我省經濟開發區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體制和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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