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加快農業機械和農機工業發展,2011年6月2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1〕38號印發《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快農機化發展的重大意義、總體要求、加快發展農業機械化、大力發展農機工業、強化對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發展的扶持、切實加強對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發展工作的領導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 印發部門:青海省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1年6月27日
  • 文號:青政〔2011〕38號
標題,內容,

標題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青政〔2011〕38號

內容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切實加快我省農業機械和農機工業發展,結合我省農機化和農機工業發展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農機化發展的重大意義
農業機械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物質基礎,是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關鍵要素。建國以來尤其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省農機化事業取得了明顯成績,在促進農業生產方式轉變、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增加農民收入、解放農村勞動力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到2009底,全省農機總動力達到388?68萬千瓦,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26?51萬台,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42?67%。但總體來看,我省農機化發展與全國平均水平和我省農牧業加快發展的實際需求存在較大差距。當前,我省正處於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關鍵時期,加快推進農機化發展,對於持續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保障糧食安全,增加農民收入,拉動農機工業快速健康發展,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進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青海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精神,堅持走青海高原特色農業機械化道路,著力推進技術創新、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著力促進農機、農藝、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協調發展,著力加強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著力提高農機工業創新能力和製造水平,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省內不同區域的自然環境、耕作制度和經濟條件,制定好發展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項目規劃,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推進不同地區農業機械化發展。
——重點突破,全面發展。以促進農機農藝結合、實現關鍵裝備技術突破為重點,加強示範,重點突破。實現重點優勢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機械化,加大協同攻關工作力度,帶動農機化全面協調發展。
——市場引導,政府扶持。以市場為導向,引導資本、技術和人才等要素投入,繼續加大對農機購置、使用和農機工業的財稅、金融等扶持力度,調動企業研發生產和農民購機用機積極性。
——調整結構,提質增效。鼓勵先進、實用、高性能農機的發展,加快老舊農機的更新報廢,支持地方農機工業改造升級,持續推動農機裝備結構最佳化,加快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不斷提高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
——鼓勵創新,完善機制。培育農機社會化服務主體,創新農機服務形式,拓展農機服務領域,完善社會化服務,擴大農機市場需求,推動農機工業創新發展,提升農機工業的研發能力、製造水平和農機社會化服務水平。
(三)發展目標。到2015年,主要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48%以上。小麥耕種收機械化水平達到60%以上,馬鈴薯種植、收穫環節機械化水平分別達到10%和25%,雜交油菜機播、機收水平分別達到50%和20%以上。養殖業、草產業、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協調推進。農機服務體系不斷完善,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農機工業初步形成若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技術。農機產品本省檢驗率達70%以上,總體達到西部省份中等水平。
到2020年,主要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55%。其中,小麥耕種收機械化水平達到70%以上,馬鈴薯種植、收穫環節機械化水平分別達到20%和40%,雜交油菜機播、機收水平分別達到60%和40%以上。農機產品本省檢驗率達到90%以上,總體水平達到國內中等水平。農機製造領域的關鍵技術取得突破,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的農機製造企業,基本形成現代農機流通體系和完善的農機售後服務網路。
三、加快發展農業機械化
(四)加快農機裝備結構調整。要適應區域性優勢產業、地方性特色產業的發展需求,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的轉變。依靠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提升農機裝備水平,最佳化農機裝備結構,加快各類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機裝備的推廣套用。發展大中型、高性能、多功能複式作業機械,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舊農業機械,努力實現大、中、小型機械,高、中、低檔機械,動力與配套機械,生產作業機械、牧草加工和農副產品加工機械的合理配置,提高農業機械化技術集成和裝備配套水平,促進農機化發展方式由數量增長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滿足發展現代農牧業生產的需要。
(五)加快重大農機化新技術推廣。重點推廣保護性耕作、全膜雙壟、節水灌溉、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高效植保、雜交油菜收穫、馬鈴薯播種和收穫、大蒜播種和收穫、設施農業以及牧業機械化等十大技術,加強農機化技術集成研究和組裝配套。東部地區,優先推廣技術密集性、附加值較高的先進適用的中小型農牧業機械。重點推廣節本增效、保護性耕作、設施農業等機械化技術,加大馬鈴薯、雜交油菜種植和收穫以及深加工機械的引進、研發和推廣的力度。環湖地區,堅持以保護生態為前提,有重點地發展糧、經、飼機械。大力發展先進適用的大中型農機具,推廣節本增效、保護性耕作和牧草生產機械化技術,發展牧草種植、收穫、保鮮、儲運及畜產品採集、加工機械,建設牧草機械化生產示範基地、抗災保畜飼草料基地和草畜轉化示範基地。柴達木地區,大力發展旱作節灌集成、牧草生產及枸杞等經濟作物機械化技術,不斷提高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三江源地區,把生態保護和建設作為主要任務,加快退牧還草工程實施進度,重點發展草原改良、生態治理及牧草補播及畜產品採集、加工機械。大力推廣牧草免耕播種和牧草生產機械化技術,確保生態治理和草地畜牧業協調發展。
(六)推進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建設。圍繞特色產業發展,抓好農業機械化示範縣、示範區建設。通過示範縣、區建設,實現產、學、研、推相結合,農機與農藝相結合的良性互動模式。以農機專業合作社和農機大戶為載體,以集成配套技術為手段,建設一批具有新技術、新機械、新方法、新模式的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各級農機部門要以示範基地為依託,搞好試驗示範和推廣培訓等工作,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七)推進農機服務組織建設。創新農業機械化服務組織形式,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通過機械、土地、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聯合,創辦多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機專業服務組織,帶動高性能農機和先進農業技術的推廣套用。培育農機作業、維修、中介、租賃等市場,引導和扶持農機大戶及各類農機服務組織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鼓勵跨區作業,開展社會化服務。在“十二五”期間,全省農業區、半農半牧區和部分牧區每個鄉(鎮)都建有一個以上的農機專業服務組織。加大對農機服務組織的資金扶持,在項目安排、技術培訓、農資和燃油補貼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八)加強農機化人才培養。充分利用大專院校、農廣校、農機駕校和農機推廣、監理管理單位的資源,開展學歷教育、職業技能教育、崗位培訓和科普教育,培養不同層次的農機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及機械操作使用人才。結合陽光工程、新型農民培訓等各類培訓項目,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機技能培訓和科普宣傳。開展農機職業技能鑑定,大力培養農機作業和維修能手。對農機管理、推廣、監理和試驗鑑定人員進行崗位輪訓,提升人員素質,提高服務能力。
(九)加強農機質量監督管理。完善農機質量監管的政策法規,強化質量監管手段,提高農機質量監督能力,進一步規範農機銷售、作業、維修三大市場,抓好主要作物、重點產品、關鍵環節的農機作業和服務質量,全面提高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加大農機質量專項執法檢查力度,紮實開展試驗鑑定、質量認證、質量調查、職業技能鑑定和維修管理。健全農機質量標準化體系,建立農機報廢更新制度、產品召回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妥善處理農牧民的質量投訴,保障農牧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十)加強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把農機安全生產工作作為社會總體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政府目標考核中,形成政府統一領導、農機管理部門依法監管、各部門協作配合、廣大農牧民民眾廣泛參與的農機安全生產新格局。加強農機監理隊伍建設,完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農機安全預防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機制。嚴格農業機械技術檢驗、牌證核發和駕駛操作人員考核。加強與公安交警的協作,完善監管網路,探索建立農機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十一)強化農業機械信息化服務。拓寬農業機械信息收集和發布渠道,開發信息資源,以信息化推動農業機械服務業發展。健全省、州(市)、縣三級農業機械化信息網路,加強信息人才培養。完善信息收集、加工、發布、傳輸系統,充分發揮“12316”農牧服務熱線的信息平台作用,實現網路互連和信息共享。及時準確地為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和農業機械經營者提供生產、銷售、質量、作業和政策、技術等信息服務。突出抓好重要農時季節的信息服務工作,向農牧民提供作業價格、機具分布、道路交通狀況等資訊,引導作業機具有序流動,確保關鍵季節的機械化生產順利進行。
四、大力發展農機工業
(十二)推進農機工業行業改革。以市場為導向,鼓勵和引導農機製造企業體制機制創新。最佳化產權結構,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加大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力度,重點培育一批特色優勢明顯、市場競爭力強、市場占有率高的品牌產品。加強農機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和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建設,提高企業售後服務水平、“三包”服務能力和時效性。規範新產品和新技術鑑定驗收工作。建立農機企業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強化企業質量和社會責任意識,加快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套用,逐步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術落後的工藝和產品,提升農機產品質量和製造水平。
(十三)增強農機科研創新能力。立足青海農牧業特點,在引進先進農機具的基礎上,進行消化、吸收、改進和再創新。加強現有農機具的改造和消化,加快產品更新換代和產業升級。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農機工業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先進技術套用,努力提高集成創新和原始創新能力,提升農機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試驗、試製能力;圍繞科研機制創新,支持重點企業技術進步。加快關鍵農機技術研發,形成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成果。
(十四)構建現代農機流通體系。規範農機流通領域,建立專業農機流通企業銷售網路與生產企業相結合的新型農機市場體系。實施農機流通服務品牌工程,最佳化市場布局,培育一批輻射面廣、服務質量好的大型農機流通企業。做好農機零配件供應和儲備,提高農機產品流通效率,方便農民購機。建立農機產品售後服務體系和信息服務平台,促成重點生產企業、專業流通企業和現有維修企業聯合組成農機“三包”售後服務中心,擴大服務範圍、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五、強化對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發展的扶持
(十五)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農機化事業的資金投入,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不斷增加農機化科技推廣、農機化科技示範基地、平安農機創建以及農機安全宣傳、執法裝備、監管經費的專項投入。省級科學技術資金要逐步加大對農機化重點技術推廣套用的支持力度,支持農機工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科技成果產業化以及技術和智力引進。省級工業項目前期費、工業項目投資補助及貼息資金等技術改造資金,要對農機工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給予傾斜和重點支持。在各級農業產業化項目、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水利和草原建設等項目安排中,凡涉及農機化內容的,都要按有關規定搞好農機化設施配套,增加農機化投入。支持開展農機保險業務,逐步創造條件對參保農機給予保費補貼。
(十六)加大農機購置補貼專項投入。逐年加大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投入,鼓勵各級財政在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比例的基礎上實施地方累加補貼,優先扶持主導產業、區域性優勢產業、地方性特色產業生產機械化發展。適度提高部分先進機械的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加大對農機服務組織的扶持力度,補貼政策優先滿足農機專業服務組織、農機大戶的需求。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措施,加強監管,把補貼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
(十七)加強和改進金融服務。進一步加大對農民和農機服務組織的信貸扶持力度,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擴大購機信貸規模。對符合產業政策的農機製造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農機流通設施建設給予信貸支持。中小農機製造企業可享受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創新型企業試點向農機製造企業傾斜,加大支持力度。
(十八)切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各級稅務部門要繼續執行國家已經出台的各項農機化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免徵農機作業和維修服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農機機耕和排灌服務營業稅,對拖拉機免徵車船使用稅。進一步落實關於企業研發投入稅前扣除政策。對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新型、大馬力農機裝備和產品,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屬於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中的農機製造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按照現行規定對批發和零售的農機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開展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
(十九)加大農機化科技創新支持力度。加大農機化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投入,發揮農機化行政部門的龍頭帶動作用,搭建起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平台,加大對戰略性主導產業、區域性優勢產業、地方性特色產業生產機械化薄弱環節的研發力度,加快科研成果的轉化。加快農機化科技創新套用,支持農機化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科技創新和開發步伐。進一步加強技術交流與合作,鼓勵農機製造企業與國外、省外農機企業和集團合作開發和建立技術研發中心,提升核心技術、關鍵部件的研究開發和引進吸收能力。
(二十)支持基礎設施和農機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實施農機化推進工程,加大對農機推廣鑑定、農機安全監理等的公益性設施建設支持力度,增強農機化公共服務能力。將基層農機化推廣體系、機耕道路及抗旱設施等建設內容納入相應規劃。增加基層、牧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機基礎設施的投入,增強服務能力。在規劃、用地等方面積極支持農機合作組織建設農機具停放場(庫、棚),改善農機具存放條件。將農機下鄉納入農村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按照農機管理、技術推廣、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質量監督等體系建設的需求,建立健全農機化試驗場地、檢驗場所和培訓基地,改善辦公、交通、設備儀器、信息裝備等條件,強化服務功能,努力構建“裝備先進、設施齊全、保障有力、服務完備”的農機化公共服務體系。
(二十一)健全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堅持產業化方向,發展有利於農機共同利用、高效利用的社會化服務。以綜合服務和推進土地規模經營為重點,大力發展農機化專業合作組織。加大對農機服務組織的資金扶持,在項目安排、技術培訓、農資和燃油補貼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完善農機社會化服務機制,切實解決農機科研、生產、流通、推廣套用、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構建以國家農機化公共服務機構為依託、社會多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公益性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與綜合服務相協調的多元化的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增強農機社會化服務能力。
六、切實加強對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發展工作的領導
(二十二)實行政府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農業機械化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不斷提高依法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能力和水平。要把農業機械化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布局中來謀劃,制定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落實發展政策。加強組織協調,不斷完善農機化發展的新舉措、新機制。加強農機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實力量,改善工作條件,保障工作經費,切實解決農機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紮實推進本地區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
(二十三)明確部門分工。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規劃指導、監督管理、協調服務職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意見;會同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制定相關的質量標準,建立農機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要落實扶持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發展的基本建設投資。財政部門要落實扶持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發展的資金,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監管。科技部門要加大對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科研開發支持力度。水利部門配合做好節水灌溉機械化技術、設備研發和推廣普及工作。商務部門要加強對農機流通行業的指導。公安和交通部門要做好農機跨區作業道路暢通和過路費免徵工作。銀行和保險業務監管部門要督促各級銀行和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機信貸、保險業務。消費者協會組織要積極做好農機投訴站的業務指導工作。有關行業協會要當好政府與企業、農戶的橋樑,充分發揮協調、服務、維權、自律的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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