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工業發展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機工業發展政策
  • 批號:2011年第26號
  • 時間: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 根據:農機工業發展政策
通知公告,目的意義,第一章 政策目標,第二章 技術政策,第三章 產品開發,第四章 組織結構,第五章 準入管理,第六章 市場建設,第七章 金融財稅政策,第八章 進出口管理,第九章 其 他,

通知公告

2011年第2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0〕22號)精神,促進農機工業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更好地為農業生產和農業現代化服務,結合農機工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我部制定了《農機工業發展政策》,現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目的意義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更好地發揮我國農機工業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構建競爭有序、發展協調、增長持續的現代農機工業,滿足我國現代化農業對農機日益增長的需求,特制定農機工業發展政策。本政策所指農機主要包括農用動力機械、農田建設機械、土壤耕作機械、種植和施肥機械、植物保護機械、農田排灌機械、作物收穫機械、農產品加工機械、畜牧業機械等。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 建立市場配置資源和政府巨觀調控相結合的產業發展機制,推進農機工業規範化、科學化管理。促進農機工業健康平穩運行。
第二條 從我國農業現代化和農業機械化對農機的需求出發,加快先進適用、市場急需、質量穩定可靠、技術領先產品的研發和生產,促進農機工業的振興。
第三條 對關係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的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準入管理,整頓行業秩序,淘汰落後產能,抑制低水平重複建設。
第四條 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兼併重組,加快集團化、集約化進程。以產業鏈為紐帶,構建符合國情、布局合理、專業化協作、集中度高的產業格局,形成以大型企業為龍頭、中小企業相配套的產業體系和產業集群。
第五條 完善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培育高素質的人才隊伍,突破和掌握關鍵核心技術,開發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農機產品,增強行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六條 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農機品牌,建立現代農機流通體系和完善的農機售後服務網路,形成產業綜合競爭優勢。

第二章 技術政策

第七條 鼓勵研發適合國情、先進適用、與農藝相結合的農業機械,支持引進、消化吸收新型高效農業機械設計製造技術,增強產品開發和製造能力。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推動農機工業創新發展。
第八條 積極發展以信息技術為支撐的自動化、智慧型化技術在農機產品的套用,大幅提升農機產品自動化技術水平。
第九條 優先支持研究糧棉油糖作物全程作業裝備技術,提高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經濟作物、農產品加工、健康養殖、生物質綜合利用等裝備技術。持續支持研究節能減排、資源節約、本質安全與高效利用技術,為農業資源的高效安全利用和降本增效提供裝備技術支撐。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發動機、電控、傳動、液壓等關鍵零部件的開發、製造,增強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零部件企業要主動參與主機廠的產品開發,加快進入國際農機零部件採購體系。對關鍵零部件製造在技術引進、技術改造、融資以及兼併重組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加強農機特殊型材、耐磨材料、表面工程技術等研究。加快推進新型金屬結構材料、新型非金屬材料和新型複合材料技術,以及功能性、智慧型化、仿生等複合材料在農機工業的套用。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廣泛套用柔性生產技術、現代監測技術、數位化技術、清潔生產技術、虛擬製造技術、網路製造技術等現代製造和管理技術進行技術改造,提升農機工業製造水平。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並與國際接軌的農機標準體系,推進農機產品的標準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第十四條 規範新產品、新技術鑑定驗收工作。積極開展農機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工作,加強先進適用技術和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第十五條 完善農機製造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農機產品質量跟蹤追溯制度,加強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高耗能、高排放、低性能、安全性差的落後農機產品淘汰和老舊農機產品更新制度,制定發布淘汰產品目錄,推進產品升級換代。

第三章 產品開發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和市場發展需要,組織制定重大農機產品及關鍵零部件開發導向目錄,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和企業研發。
第十八條 加大對國家工程(技術)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等農機科研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強產學研結合,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科研院所建設拖拉機、多功能收割機等重點農機產品開發中心及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中心。
第十九條 以財政性資金投入為導向,企業資金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積極參與,組織開展重大產品技術的開發。鼓勵發展適合農業生產的新型、高效、節能、環保、安全型農機產品。優先發展大型拖拉機及其配套機具、大型高效聯合收割機等大宗糧食和優勢經濟作物生產全過程用成套裝備,大力發展節能環保型農用動力機械、保護性耕作機械、種肥藥精準施用裝備、農作物秸稈和牧草飼料儲運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新型節水灌溉等裝備,以及農產品加工成套設備。
第二十條 積極開展老舊農機回收再製造工作,推進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機回收再製造試點工作,研究出台相關鼓勵扶持政策。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二十一條 推動農機工業產業結構調整。依託現有產業布局,結合國內農業機械化發展需求,加大產業結構調整的力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適合國情、專業化協作、產業集中度較高的產業新格局。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農機製造企業最佳化產權結構,建立產權明晰、責權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農機製造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
第二十三條 鼓勵符合本產業政策的農機工業科技創新聯盟等組織建設。
第二十四條 鼓勵農機製造企業向集團化方向發展,在市場競爭和巨觀調控相結合的基礎上,通過兼併、收購、重組等方式,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綜合性大型企業集團。
第二十五條 支持中小型農機製造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培育具有比較優勢的零部件企業,進入國際農機零部件採購體系,參與國際競爭。

第五章 準入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職責對關係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的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實施準入管理。
第二十七條 準入條件包括生產企業應具備必要的生產條件、開發設計能力、產品技術要求、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生產和節能環保、銷售和售後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準入管理的有關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企業自願申請,委託具備條件的中介機構承擔準入條件審查工作。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對公告企業,國家和地方各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應優先給予相關政策支持。通過政策引導,提升我國農機工業的整體水平。
第三十條 境外產業資本、金融資本併購境內農機重要生產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併購安全審查。

第六章 市場建設

第三十一條 在國內市場銷售自產農機產品的國內外企業,要嚴格按照《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建立完善的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確保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生產和銷售企業要加強與用戶的聯繫,做好用戶操作培訓和農機保養等工作,不斷提高農機產品售後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製造企業行銷網路和專業流通企業銷售網路相結合的農機市場體系。鼓勵農機製造企業與金融、服務貿易等企業合作,創新行銷方式和服務理念,形成多種機制和多種方式的市場行銷格局,促進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的共同發展。
第三十四條 生產企業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銷售或維修企業名單。對停產機型要向社會公告,並保證在國家規定期限內提供合格的零部件用於售後服務和維修。
第三十五條 進一步加強農機生產供應鏈的監督管理,完善配套零部件質量抽查制度,工業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檢測結果,為市場提供質量可靠的零部件供應信息。
第三十六條 禁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機型;禁止偽造或冒用他人商標、產品合格證銷售農機具;禁止經銷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農機具和零配件。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行政權力干涉市場,操縱市場,設定市場障礙,破壞市場機制,限制非本地農機企業生產的農機產品參與公平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建立農機召回制度。對於因設計或製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的農機實行產品召回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機企業要進一步強化品牌意識,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擴大企業品牌的社會影響,提升品牌價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鼓勵和支持農機生產企業創建國內優質品牌和國際知名品牌。
第四十條 行業組織要積極推進品牌發展戰略、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行業自律,提升行業競爭力,將培育品牌工作納入行業服務中,促使品牌培育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七章 金融財稅政策

第四十一條 國家技術改造投資對農機工業技術改造給予傾斜和重點支持,鼓勵農機生產企業加大在增加品種、質量升級、節能降耗、環保治理等方面的技術改造。
第四十二條 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採取上市和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向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投資。
第四十三條 對企業兼併、收購、重組予以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產業政策的農機工業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充分發揮融資擔保機構的作用,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第四十五條 中央財政應綜合運用財稅槓桿,對農機工業實施穩定的傾斜政策,農機產品繼續適用13%增值稅稅率。
第四十六條 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農機製造企業,按15%的優惠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七條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支持農機工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科技成果產業化以及技術和智力引進;國家扶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積極支持農機工業發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向農機工業傾斜。
第四十八條 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用於科學研究和試驗設計的費用,可以視為日常生產費用,在稅前扣除;對開發產品所需的科研設施建設和實驗研究等投資,凡符合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的,可在所得稅前列支。
第四十九條 對國家支持發展的新型、大功率農機產品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屬於國家鼓勵類的外資農業投資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農機產品,在規定範圍內免徵關稅。

第八章 進出口管理

第五十條 進口的農機具及零部件應不低於我國同類產品技術標準,並依法檢驗合格。
第五十一條 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可能帶來安全隱患的老舊農機具進口採取限制性措施;禁止不符合我國技術標準的老舊農機具進口,進口老舊農機具必須經國家質檢機構或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口。
第五十二條 經營出口農機及零部件企業,應遵守進口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滿足其對產品技術標準和維修服務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 健全相關風險基金、信用擔保、投融資機制,鼓勵有條件的農機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大力開拓國際市場。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四條 以提升人才素質為核心,以健全培養、吸引和用好農機工業人才機制為保障,積極探索和完善人才培養模式,突出培養創新型科技人才、緊缺專業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推動農機工業經營管理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全面躍升。
第五十五條 農機工業的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服務意識,做好農機產品的供銷、農機工業運行情況監測,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組織參與國際間交流活動,在政府與企業間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農機工業發展。
第五十六條 本政策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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