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加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管理,做好《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23號公告)符合性審查的實施工作,制定《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11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裝〔2012〕160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申請和審核程式、準入公告管理、附則4章15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程式,第三章 準入公告管理,第四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裝〔2012〕1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精神,加強農機工業行業管理,根據《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的規定,我部制定了《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精神,加強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管理,做好《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23號公告)符合性審查的實施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企業的準入申請的審查及準入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製造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初審及材料報送工作,並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請企業的現場查驗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程式

第三條 符合《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應向當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準入公告申請,按產品單元分別提交《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附屬檔案1)或《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附屬檔案2)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四)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報告等;
(五)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匯總表;
(六)國家行業信用等級資質證書;
(七)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檔案;
(八)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符合證明;
(九)提交所申請產品單元全部產品的新產品鑑定證書,代表性產品的可靠性檢驗報告和已通過“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核定的由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三年內出具的定型(型式)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包括《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檢驗項目》(附屬檔案3)或《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檢驗項目》(附屬檔案4)規定的檢驗內容。
(十)安全生產、銷售服務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準入公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審核,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年度準入公告申請申報通知所要求的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準入公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審查報告,審查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實性的核查,對申請材料存有質疑的,可以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的配合下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現場查驗。審查機構對審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

第三章 準入公告管理

第七條 經審查符合公告要求的生產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後,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八條 列入公告的企業,應按照準入條件每2年開展一次自查,並形成企業自查報告。4月30日前將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6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視情況開展抽查和複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準入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監督檢查情況實施公告動態管理。公告內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生產自走式聯合收割(獲)機產品的企業和從事製造功率大於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拖拉機生產企業。
第十三條 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略)
2、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略)
3、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檢驗項目(略)
4、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檢驗項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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