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258號令)規定,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4年5月1日起,提高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發放標準。西寧市、海東市由每人每月5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20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由每人每月53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3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由每人每月5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40元。
二、適用範圍。本次調整適用於參加失業保險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城鎮企事業單位失業人員。
三、資金來源。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提高后,所需資金從全省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紮實做好相關工作。提高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失業人員的關心。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認真抓好政策落實,確保失業人員知曉政策、享受政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積極籌措落實所需資金,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新標準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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