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和調整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的通知

用於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和調整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補助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258號令)規定和我省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省政府決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和調整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我省失業保險金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即:西寧市、海東地區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450元;海南、海北、黃南州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60元;海西、玉樹、果洛州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70元。
二、調整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辦法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再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發放門診醫療補助和報銷住院費用,改為統一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和失業人員共同承擔,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保繳費及享受待遇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繳費年限與失業前參保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三)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以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為準。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部分採取“先繳後補”的方式,即失業人員按規定先繳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提供的繳費憑據將應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支付給失業人員。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採取“先繳後補”的方式,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
三、紮實做好相關工作
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和調整失業人員醫療補助辦法,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失業人員的關心,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認真抓好政策落實到位,及時讓失業人員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切實做好保險基金調劑工作,積極籌措落實所需資金,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新標準及時足額發放。要深入做好對調整醫療補助辦法的政策解釋和銜接等相關工作,鼓勵失業人員積極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使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有效接續,基本醫療得到切實保障,同時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的有效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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