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加快推進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進一步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在 2004年的基礎上,
再次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均由現行的7%提高到10%。
二、對目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已達到10%的,不再提高繳存比例。
三、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同級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撥付;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本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
四、全省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補貼資金,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各級政府分級負擔。對財政困難的地區,省財政區別情況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對西寧市、海西州補助 50%;對海東地區、海南州、海北州補助 70%;對黃南州、果洛州、玉樹州補助100%。
五、各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積極籌措資金,做足、做實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認真審核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和繳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 〔2004〕165號 )精神。
切實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對以前年度拖欠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要從制度建立之日起逐步補齊,並不得再發生新的拖欠,確保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