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為逐步改善我省職工住房條件,壯大住房公積金規模,加快推進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經省政府研究,決定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均由現行的5%提高到7%。
二、對目前個人和單位繳存比例已達到或超過7%的,按原比例執行,不再提高繳存比例。今後,地方財政負擔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按省政府規定的統一標準執行。
三、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撥付。財政負擔部分按單位隸屬關係和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分別負擔。
四、為保證此次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工作的順利進行,今年(2004年),省財政一次性對西寧市、海西州補助50%;對海東地區、海南州、海北州補助70%;對黃南州、果洛州、玉樹州補助100%。以後由各地在當年財力中統籌安排。
五、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中央駐青單位按規定報批後,可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
六、各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積極籌措資金,做足、做實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不得拖欠。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認真審核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和繳存比例,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
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到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結合貫徹落實《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4〕165號)精神,保證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工作順利進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