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外匯管理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外匯管理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外匯管理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指導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及《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大力促進青海省貿易投資便利化,提升外匯管理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水平,切實增強對實體經濟的金融外匯支持力度,現結合全省外匯管理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一)鞏固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通過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進一步推動貿易便利化,增強企業對外貿易競爭力,促進對外貿易穩定增長。依託全國集中的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進出口收付匯及進出口貨物流的完整信息,實施總量核查、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
(二)實施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通過取消行政許可、簡化單證審核等措施大力推進便利化。加強主體監測,由對逐筆交易行為的監管轉變為對交易主體外匯收支的綜合性監管,構建更加便利、規範、透明、高效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體系。
(三)加快推進跨境人民幣結算。加強部門間協調和溝通,順暢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辦理渠道,增強企業使用人民幣結算的意願。切實增強銀行機構跨境人民幣產品的創新能力,支持銀行機構創新服務模式,擴大業務範圍,拓展服務區域。
(四)積極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提升外匯管理服務經濟發展的水平。對違法違規市場主體加強管理的同時,對遵紀守法的市場主體提供儘可能的政策便利。增強服務意識,積極最佳化流程和手續,改進對市場主體的服務,用服務促發展,用服務推進改革的深化,為貿易投資活動提供更多便利。
二、加大金融外匯支持力度,力促外向型經濟發展
(一)加強對進出口企業的融資支持。金融機構要根據涉外企業的實際需求多方面拓寬融資渠道,在出口信貸、票據貼現、押匯貸款和對外擔保等方面加大對涉外企業貿易活動的融資支持,切實滿足進出口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政策,明確服務涉外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落實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信貸政策,具體從貸款存量、增量兩個方面予以支持,確保新增貸款中有一定比例投向涉外中小企業,全部貸款中也有相應比例投向涉外中小企業,增強為涉外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的主動性。
(三)做好對“走出去”企業的金融服務。積極跟進“走出去”戰略實施,支持能源資源型企業開展跨國併購。加快產業升級,積極參與產業鏈上游的國際競爭。為企業提供商業信貸、投資銀行、直接投資、保險業務等綜合性的金融服務。
(四)積極引導政策性貸款投向高新產業。政策性商業銀行要充分發揮優勢,在大型設備進出口、企業境外投資、進出口信貸和進出口擔保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尤其要加大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和資源性、戰略性商品進口的支持力度。
三、著力簡化外匯管理程式,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
(一)簡化貿易進出口收付匯業務辦理手續和程式。取消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核銷,改為對企業貨物流、資金流實施非現場總量核查,並對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大幅簡化銀行為企業辦理收付匯的單證和流程。
(二)簡化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環節。取消大部分常規性業務的事前核准,銀行依據相關外匯業務系統登記信息為企業辦理跨境收支與匯兌業務。大幅取消或簡化歸併現有的管理環節,簡化企業申請材料,以統一的標準化格式申請表取代現行業務申請書,簡化流程,降低成本。
(三)簡化服務貿易單證審核。取消服務貿易購付匯核准,服務貿易購付匯業務可在金融機構直接辦理。服務貿易小額收付匯業務可在金融機構直接辦理,金融機構對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取消對絕大部分主管部門核准、備案檔案的審核要求。取消對外付匯稅務證明等。
(四)簡化境外投資審核手續。取消或下放境外放款的審批許可權,為企業境外投資創造寬鬆的環境,促進企業境外投資。完善境外投資審批管理,進一步簡化境外投資審批手續,提高境外投資審批效率。對於需核准的項目,進一步減少審批內容,提高審批透明度和審批效率。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後的服務,加大對企業“走出去”的後續支持力度。
(五)放寬貿易外匯收入境外存放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出口收匯存放境外,便利企業進行跨境資金運作,降低財務成本。放寬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境外存放的條件,允許企業集團將服務貿易外匯收入集中境外存放。
四、提升金融外匯服務水平,支持金融機構健康發展
(一)完善金融外匯服務措施。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申請結售匯綜合頭寸負頭寸管理,引導外匯指定銀行積極開展對客戶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和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申請開辦個人本外幣特許業務,提升個人用匯便利化程度。
(二)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支持各級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申請開辦結售匯業務。積極引導銀行利用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和自助終端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支持各銀行在政策允許範圍內開辦匯付託收、銀行保函、國際保理等業務,適當降低部分避險產品的準入條件。
(三)引導企業合理規避匯率波動風險。金融機構要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引導企業在充分運用現行外匯避險工具的基礎上,開展多結算幣種,為涉外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定製更加靈活可靠的匯率避險工具,並加強對企業運用避險工具的跟蹤指導。
(四)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金融機構要針對外貿企業特點,積極進行業務創新,降低外貿企業貸款門檻,拓寬抵押擔保範圍,提高抵押貸款比例,簡化外貿企業貸款手續。要豐富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渠道,便利個人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終端等非櫃檯渠道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五)積極扶持保險外匯市場發展。進一步完善保險外匯管理法規,簡化外匯收支手續,便利保險機構經營。支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快業務拓展和產品創新,擴大境內保險外匯市場份額。引導保險公司與重點涉外企業加強業務聯繫,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支持全省涉外企業加快發展。
五、提高外匯管理透明度,營造良好的外匯市場環境
(一)增強外匯收支形勢研判。當前國內外巨觀經濟金融形勢發展變化很快,加大了外匯收支形勢的不確定性。要重點關注和深入分析國內外巨觀經濟金融形勢對全省外匯收支的影響,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管,做好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與預警。加強調查研究與政策快速反饋,發揮好決策參考作用。同時應重點關注跨境短期資金流動發生轉向的苗頭和趨勢,增強對形勢預判的前瞻性。
(二)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將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與外匯存、貸款比率掛鈎。加強對進出口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分類管理,加大對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企業的核查力度。加大外匯管理核查檢查力度,強化監測分析和公開披露。繼續嚴厲打擊跨境資金違規流動,配合有關部門對“地下錢莊”、“網路炒匯”等開展持續高壓的打擊行動,維護外匯市場健康有序運行。
(三)加大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力度。進一步提高外匯管理政策透明度對新調整的外匯管理政策法規、業務處理程式和流程,通過信息網站、業務大廳的觸控螢幕和宣傳材料等多種渠道進行公示,方便企業查詢,打造“便捷、高效”的視窗形象,以優質高效的服務支持企業發展。
(四)加大外匯政策宣傳力度。針對當前經濟金融形勢變化較大、外匯管理政策調整較多的實際,充分發揮政策宣傳對涉外企業的引導作用,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對重大政策的宣講和解讀,尤其是加強對中小涉外企業的政策傳達和解讀。積極搭建銀企合作平台,拓寬政策宣傳渠道,組織商業銀行及時向企業推薦貿易融資和外匯避險產品,幫助企業及時規避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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