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第三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第三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1996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第三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6年05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5月31日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我省全民普法工作已經進行了十年,取得了顯著成效,公民法律意識明顯增強,有力地促進了全省的社會穩定、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為了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全面貫徹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關於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的精神,促進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順利實施,特作如下決議:
一、認真制定和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三個五年規劃。
從1996年起到2000年,在全省範圍內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三個五年規劃。開展第三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要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憲法、基本法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為主要內容,進一步增強全省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全面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要從實行和堅持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出發,緊密結合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實際,圍繞我省“改革開放,治窮致富,開發資源,振興青海”的經濟發展戰略、“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制定好全省的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和特點,確定具體的目標和要求。要把五年規劃與年度計畫結合起來,以計畫保證規劃的全面落實。當前要特別注意做好啟動工作,為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創造良好的開端。
二、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青少年。
廣大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在深入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理論的基礎上,重點了解和掌握憲法、地方組織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牢固樹立憲法意識和法制觀念,嚴格依法辦事,做到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在學法、用法和守法中發揮表率作用。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要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要著重掌握公司法、勞動法、經濟契約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市場經濟法律意識,增強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的自覺性,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經營。要大力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大中專院校、中國小校要把法制教育列為學生的必修課,基層組織要抓好社會青少年的法律常識教育,不斷增強他們遵紀守法的觀念。要採取通俗易懂、切實有效的方法,加強對農村、牧區、城鎮居民和流動人口的法制教育。要結合我省實際,對廣大幹部、民眾繼續進行民族宗教、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加快資源開發,促進經濟發展。
三、堅持學法與用法相結合,全面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
法制宣傳教育要與促進經濟體制、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緊密結合,與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緊密結合,與促進反腐倡廉、維護社會穩定緊密結合。要把是否依法辦事和遵法守紀作為考核法制宣傳教育效果的主要標準,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濫用職權的現象,推進依法治縣、依法治市(州、地)、依法治省、依法治理各項事業。
四、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領導。
要在省委和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按照統一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類指導的原則,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機構和各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要加強領導,精心部署,認真搞好本系統、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部門要積極主動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創造法制宣傳教育的社會氛圍。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的監督檢查。要進一步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法制宣傳教育經費要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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