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川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前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政府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政府職能,第四章政府決策,第五章依法行政,第六章政務公開,第七章行政監督,第八章工作部署和落實,第九章會議制度,第十章公文審批,第十一章廉政建設,第十二章紀律作風,

前言

青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川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竹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青川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川縣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廣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青川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發展第一要務,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縣委領導下,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縣政府工作準則是: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嚴格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四、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增強執行力,提高行政效能,紮實推動縣政府各項工作務實推進、有效落實。

第二章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五、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政府組成部門各局局長。
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執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七、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八、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依法應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縣長協調處理後,向縣長報告。
九、縣長或縣長委託副縣長代表縣政府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縣政府的工作部門受縣政府的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十、縣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行縣長職責。
十一、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開展外事活動。
十二、縣政府辦主任在縣長領導下,協助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縣政府辦公室的工作。
十三、縣政府各局、辦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各局局長、各辦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縣審計局在縣長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政府職能

十四、縣政府要全面履行發展經濟、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五、組織發展經濟。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改善投資環境,發揮比較優勢,推進優勢資源開發利用,深化開放合作,促進全縣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十六、加強市場監管。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
十七、完善社會管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八、強化公共服務。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

第四章政府決策

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財政預決算草案、城鄉發展規劃、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大額資金安排使用、重大國有資產經營與處置方案、重大項目建設和關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改革開放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項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一、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實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二、縣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團組織、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依法行政

二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遵守憲法和法律,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四、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清理、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縣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審定。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承辦。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依照有關規定開展評估工作。
二十五、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決定、命令。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力、義務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公布。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縣政府批准。部門和鄉鎮政府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備案審查。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修改、廢止,繼續執行的,應當將目錄公告。
二十六、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實行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複議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有錯必糾。

第六章政務公開

二十七、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程式化和公開透明;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公開民眾普遍關心、涉及民眾自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進一步改進政務服務,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為人民民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
二十八、創新政務公開方式方法,推行行政決策公開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健全政府信息(新聞)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加強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公開,深化基層政務公開。
二十九、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以及縣政府各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行政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辦事指南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行政監督

三十一、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縣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書面報告。
三十三、加強全縣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鄉鎮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報告縣政府。
三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民眾訴求渠道;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定期接待民眾、親自閱批處理重要的民眾來信和民眾網路留言。
三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創新績效評估機制,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要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工作部署和落實

三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八、縣政府按照縣委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工作措施和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形成縣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並組織實施。
三十九、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重大決策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落實情況,在年中和年末向縣政府報告工作落實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並適時作出通報。
四十、縣政府建立健全績效管理考核制度,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對縣政府重要檔案、重要會議、決議和決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要按規定及時向縣政府專題報告,並做好貫徹落實過程的跟蹤督查;對縣政府和縣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要認真辦理,一般應在半個月內辦結並報告批示領導或批示機關,急件必須急辦,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對縣委、縣政府重要檔案、重要會議、決議和決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要督促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並按期如實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縣政府領導及縣政府辦公室要及時了解掌握貫徹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認真總結經驗,採取有力措施,保證縣委、縣政府決策落實。對社會反映較多、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縣政府分管領導要主動督辦。對重大突發事件,縣政府分管領導要親自組織、領導、督促和處置。
四十一、縣政府應當客觀、科學總結上一年度工作,並形成書面報告,分別向市政府、縣委和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九章會議制度

四十二、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三、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政府工作部門各局局長組成。
鄉鎮長、縣政府各直屬機構和縣級有關單位(縣委工作部門及垂管單位)負責人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人武部、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縣政治經濟社會形勢;
(五)討論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六)討論通過按照法律規定需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四、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
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監察局局長和縣政府法制辦主任以及與議題有關的縣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縣政府常務會。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人武部的領導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特殊事項列席人員由主持常務會議的縣政府領導確定。涉及經濟發展重大事宜還將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民眾代表列席。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制定完成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下達的重要任務的措施,討論決定上報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請示、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縣經濟社會形勢。
(三)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安排、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和其他重要事項。
(四)討論和審議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財政預決算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及人事任免事項。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及縣政府管理的其他幹部的職務任免、獎懲、表揚等。
(六)討論決定以縣政府名義對集體、個人的表揚及授予榮譽稱號等,以及上報市政府表揚獎勵的先進個人和集體。
(七)討論決定由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八)討論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請示縣政府決定的重要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其他事項及縣長認為須經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四十五、縣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向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六、縣政府全體會議紀要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審定,如有需要,報辦公室主任或縣長審定。
四十七、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為縣政府新聞發言人。
四十八、副縣長受縣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有關縣政府工作方面的問題。受縣長或副縣長委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有關縣政府工作方面的問題。專題會議紀要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核後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簽發。
四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會議活動,控制會議規模,提高會議實效。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不得要求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鄉鎮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縣政府批准。全縣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縣級各部門召開全縣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五十、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副縣長、縣長充分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經縣政府辦主任平衡後報縣長確定。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上會議題材料於會前送達出席人員。
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公文審批

五十一、各鄉鎮政府、縣級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縣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由主要負責人簽發,送縣政府辦公室統一按規定程式辦理,一般不得直報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得多頭報送。
各鄉鎮政府、縣級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報告或報請縣政府批准下發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鄉鎮、部門工作的,主辦鄉鎮、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其他鄉鎮、部門要積極配合,不得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報縣政府;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鄉鎮、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議意見報縣政府。
五十二、各鄉鎮政府、縣級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送分管副主任初審後,按照領導分工提出擬辦意見送有關副縣長審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由縣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在交辦時間內向縣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五十三、縣政府重要發文包括上報市委、市政府的請示、報告等青川府檔案,縣內發文中的青川府發檔案、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縣政府商請支持、協調解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檔案,縣政府部署安排綜合性或重要專項工作的檔案,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等,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署或簽發。一般發文按分工由分管副縣長簽發。
縣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縣政府領導對發文和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五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性以及貫徹市政府部門有關工作部署的,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充分運用電子政務系統,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五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必要時可打破常規、減少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十一章廉政建設

五十六、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推進懲防體系建設,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
五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廉潔從政、勤勉行政。對屬於本職工作範疇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要求認真辦理,對非職能範圍內的事項要負責介紹辦理程式,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違規辦理;對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風,失職、瀆職等不作為行為和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五十八、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有關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廉政承諾,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等公權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從嚴要求,嚴禁其利用特殊身份謀取私利。
五十九、縣政府領導班子要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責任制,認真抓好分管(聯繫)部門、單位、系統、行業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因責任制不落實導致不正之風長期得不到治理、出現重大腐敗行為的鄉鎮和部門,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十二章紀律作風

六十、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令行禁止,確保政令暢通。
六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市委“六個帶頭”和縣委“八條要求”,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
六十二、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六十三、除縣政府統一安排外,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個人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一般不為出版物作序。
六十四、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查,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六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健全並堅持縣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六十七、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縣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縣長離青外出,應事先報告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縣長、副縣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動情況應及時告知縣政府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其他領導同志。
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縣外出,必須經分管副縣長、縣長同意,並抄送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六十八、縣政府實行節假日和雙休日領導帶班制度。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縣政府領導輪流帶班,負責處置突發事件和處理緊急事務。
縣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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