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繳辦法》在1999.06.1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繳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6月10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繳辦法》在1999.06.1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繳辦法》在1999.06.1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簡介青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繳辦法於1999年5月3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具體辦法第一條 為規範行...
第五條青島市及各區(市)財政、物價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收繳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審計、監察、銀行以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財政、物價部門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責範圍內的日常公務活動,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收費標準。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全國或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施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批。(三)監督檢查許可權——價格主管部門為主...
《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綜合基金收繳使用管理規定》已於1996年1月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綜合基金收繳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農村投資環境,保障外商獨資企業...
二、除上條規定以外,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的,還是由事業單位收取的,均不徵收營業稅;未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一律照章徵收營業稅。 三、為了便於徵收管理,對於中央批准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由...
第二十三條 鄉統籌費票據、社會團體收取會費使用的票據和接受社會捐款使用的收據,以及其他各類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使用的票據或收據(不包括經營性收費)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辦理收入繳庫。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餘各項基金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託的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為做好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原則上仍按現行管理辦法收繳,即原由財政部...
行政編制 市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6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7名(含總會計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市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現任領導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青...
青島市城陽區財政局,是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並組織實施。(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區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
擬訂區財政局履行有關國有資產(資本)出資人職責的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建和群團工作。行政編制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區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現任領導 青島...
7.集資性收費。如:港口建設費、車輛購置附加費、教育費附加、電力建設基金等。亂收費問題 中國的行政收費廣泛存在於各個領域,名目繁多。有些是依法、必要的收費,有些則屬於亂收費。根據國家發改委有關部門公布的一組數字: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達4000多億元,加上各種基金徵收總額2000多億元,人頭均攤約...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和《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簡稱收費基金)管理,建立規範有序、公開透明的收費基金管理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關於印發《青島市交通建設基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2012〕11號)(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交通建設基金指從我市土地出讓金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統籌用於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資金。”(二)將第四條第四款修改為:“各縣級市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基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