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把生育人口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堅持計畫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市計畫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畫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的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各縣(市)、區計畫生育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計畫生育的日常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設立的計畫生育辦公室或配備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計畫生育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計畫生育協會是協助政府開展民眾性計畫生育活動,組織民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民眾團體。
第五條 各級計畫生育服務站是以服務為宗旨,面向基層,面向民眾,面向育齡婦女,提供宣傳、技術、藥具、培訓等服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六條 由計畫生育管理部門負責制訂各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職責,納入各級目標管理責任制,按職責分工定期考核,獎懲兌現,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醫療衛生部門應加強計畫生育的技術指導,開展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的諮詢服務工作。有條件的醫院經批准後可開展婚前健康檢查,並出具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辦理婚姻登記,同時積極做好提倡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區,應檢驗申請結婚登記者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個體工商戶的計畫生育工作,在審批、發放營業執照時,必須驗看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畫生育和落實節育措施情況的證明。
各級公安部門要加強戶口管理,做好出生登記工作。在辦理暫住登記時,對擬暫住三個月以上的育齡婦女,應檢驗其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畫生育和節育情況的證明。
第三章 計畫生育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計畫生育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層層制訂任期和年度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簽訂責任契約書,把人口指標與各項經濟指標一起承包,並作為考核各級政府政績和幹部實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責任指標包括:年末總人口、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長率、計畫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以及應節育率、一孩應報名領證率、無大月份引產等。
第九條 市、縣(市)、區統計局每年都要進行一次人口抽樣調查,核定並公布人均占有水平。
第十條 堅持計畫管理,嚴格實行計畫生育證制度。各縣(市)和嶗山區、黃島區按市下達的人口計畫科學制定本轄區生育計畫,核發生育證。市內五區按市統一規定的發證範圍,由女方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信,持戶口簿、結婚證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證。領證後方可懷孕生育。
第十一條 各醫院、婦產院、婦幼保健站(所)在建立產前保健卡片時,要協助審查有無生育證,優先給持有生育證者建卡。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監護人持生育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無生育證者,憑計畫生育管理部門證明信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二條 提倡優生優育。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台東區、四方區、滄口區的符合婚齡的男女雙方在進行結婚登記前,必須在指定的區級以上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婚前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單位報銷,假期一天。
第十三條 經衛生部門指定的縣以上醫院檢查診斷,具有下列共同特徵並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現嚴重缺陷或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痴呆傻人,禁止生育,要求結婚的,需持絕育手術證明方可登記;已懷孕的,應終止妊娠。
(一)由於家族遺傳、近親結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響等原因先天形成的;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的;
(三)語言、記憶、定向、思維等存在行為障礙的。
第十四條 女方年滿三十五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批准可抱養一個孩子(學齡前兒童):
(一)結婚多年未育,經檢查治療無效,並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不育症的;
(二)經診斷第一個孩子為遞傳性殘疾,不宜再生育的;
(三)經批准抱養的第一個孩子確診為病殘兒的。
凡申請抱養者,由女方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縣(市)、區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查同意,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 提倡鼓勵晚婚、晚育。
晚育系指女方初婚達到晚婚年齡並按計畫生育第一個孩子或結婚後滿二十三周歲九個月生育者。晚育可享受國家規定的九十天產假和增加兩個月產假的待遇。
晚婚後生育雙胞胎或女職工病休六個月以上生育一胎者,不影響晚育假的增加。
第十六條 按規定增加的婚假、產假和施行節育手術的假期,視為出勤,工資照發,不影響全勤獎(可按職工獎金的平均數發給)。農業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體義務勞動工。
施行人工流產手術,應按規定享受假期,不得按事假處理。
第十七條 建立獨生子女備用金保險制度。凡用每月五元獨生子女保健費參加獨生子女備用金保險的,再加發三元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費(按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列支渠道開支)。沒有參加獨生子女備用保險的,不加發保險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獨生子女從國小到高中(含職業班)的學費,按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規定的學費標準,憑學校開具的收據給予報銷。報銷的辦法是:獨生子女父母均為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報銷一個學期(上半年由男方單位報銷,下半年由女方單位報銷);一方系無業居民或在外地市(包括現役軍人)工作的,由本市在職一方全部報銷。父母均系無業居民的(包括退職)的,可從計畫生育事業費中報銷。
農村可參照上述辦法,從村集體留成中列支。
第十九條 對符合生育二胎條件,而自願終生只要一個孩子的,給予表彰並發給一次性獎勵四百元,由雙方單位分攤,按獨生子女保健費列支渠道列支。
農業人口、無業居民可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條 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可換髮《獨生子女證》,享受獨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一條 夫婦雙亡,獨生子女寄託親屬撫養的,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負責發給撫養費的單位發給。
第二十二條 男方系城市在職職工,女方系農業人口,在城市結婚居住滿兩年,生育一個男孩的,仍由女方原籍負責管理,簽訂不育契約後,給予出具證明,可由男方所在單位經予辦理《獨生子女證》,發給全部獨生子女保健費,享受獨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條 經過審批同意抱養一個孩子的,可領取《獨生子女證》,享受除兒童保健費以外的其他待遇。抱養後又懷孕的,可審批生育二胎。自願終止妊娠者,簽訂不育契約後,給予表彰獎勵,並享受獨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四條 對完成計畫生育責任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責任制和契約規定給予獎勵。對完不成責任指標的,對單位分管負責人和專(兼)職人員按照責任制和契約規定給予處罰。
對出現計畫外二胎的企業、事業基層單位,每出現一名扣罰三千元至五千元,多胎加倍處罰。款項按地區上繳計畫生育管理部門。
出現計畫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單位,不得被評為文明單位或先進集體。對已授予文明單位或先進集體稱號後又出現計畫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要撤銷其當年所授稱號。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生育二胎規定的,出生第一個孩子後,除自願終生不生二胎外,不再辦理《獨生子女證》。已領取《獨生子女證》又生育二胎的,收回其《獨生子女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的待遇。除審批的病殘兒二胎外,均追回已發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或多劃責任田的收益折款。
第二十六條 除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超生處罰嚴格按《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執行外,對農業人口、城鎮居民和個休工商戶的超生處罰,一次性徵收超生費的標準為:農業人口不低於上年度人均分配的五至十倍;城鎮無業居民不低於二千元;個體工商戶不低於年收入的一至二倍。
超生費徵收辦法:屬於農業人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徵收;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由區計畫生育委員會徵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主管部門徵收。
超生費由計畫生育部門負責管理,用於計畫生育事業。
第二十七條 嚴禁非婚生育和私自抱養孩子。對非婚生育者,計畫外生育加一個胎次的辦法,給予經濟處罰;對未經批准私自抱養孩子的,按其已有子女數累計胎次,給予經濟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招聘的幹部、民辦教師、計畫內臨時工以及招收的農民契約制工人,其生育政策和獎懲規定均按本辦法中對職工規定的條款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青島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布的《關於計畫生育政策方面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