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7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7年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 根據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2001年0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8月18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1997年9月17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7年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 根據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
1997年9月17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7年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 根據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
(二)供熱設施,是指用於供熱的各種設施設備,包括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泵站、閥門室(井)、計量器具、室內供熱管道、散熱設備及附屬檔案等。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促進城市集中供熱發展,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將由集中熱源所生產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供給城市或部分地區生產和生活使用的供熱方式。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青島市市南、市北、台東、四方...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山東省供熱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立法的必要性 供熱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是重要的民生事業。近年來,我省供熱事業得到快速發展。截至2012年底,全省47個設市城市、50個縣城實現了集中供熱,供熱總面積6.79億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築面積5.39億平方米,...
第十七條 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按規定的程式報批。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該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青島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按規定的程式報批。經批准的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報市規划行政主部門備案。青島市城市規劃...
《青島市觀象山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資金收繳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檔案來源】青島市觀象山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資金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籌集供熱建設資金,加快觀象山集中供熱工程建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觀象...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青島市和各區(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
本條例所稱資源節約,是指通過科學管理、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合理化等途徑,更有效地合理利用資源,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資源節約工作,促進資源節約事業的發展。第五條 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區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按其管理許可權負責...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的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餘熱等熱源通過熱網向若干個街區乃至整個城市的熱用戶供熱。第四條 濟南市供熱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稱供熱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供熱...
第四條 青島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物業管理工作。青島市物業管理部門和各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物業管理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對涉及城市管理...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前款規定的區域內因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市人民政府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各縣級市(以下稱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搬遷項目需要遷讓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含旅客運輸、貨物運輸、運輸服務)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和城陽區、黃島區、嶗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待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航運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水路運輸行業的管理工作。與水路運輸行業管理...
根據1995年8月1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1995年7月28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7年8月1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十件...
《青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是為了規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經過審查,...
第二十二條 貨運計程車輛應當統一標誌,安裝里程計價器,不得從事客運經營。貨運計程車輛營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搬運裝卸 第二十三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裝卸質量。因搬運裝卸經營者過錯造成貨損貨差事故的,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