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觀象山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資金收繳管理辦法

《青島市觀象山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資金收繳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5-09-0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青島市觀象山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資金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籌集供熱建設資金,加快觀象山集中供熱工程建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觀象山集中供熱工程供熱規劃範圍內參加集中供熱的用熱戶均須按照本辦法,繳納集中供熱建設資金。
第三條青島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熱建設資金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熱建設資金用於觀象山集中供熱工程的熱源廠、供熱管網(指從熱源廠、站至單位用熱戶院牆外一米止,至居民用熱戶樓前入口閥門井出口閥門法蘭止)、公共熱交換站等供熱建設工程和已有住宅建築中居民用熱戶的用熱設施的建設。
第五條供熱建設資金收繳標準是:
(一)使用壓力為1MPa(兆帕)以下的飽和蒸氣的,按每小時最大熱負荷每噸90萬元收繳;用熱戶對供熱壓力、溫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每小時最大熱負荷每噸90萬元乘以蒸氣熱值修正係數收繳。
(二)普通民用住宅按每建築平方米100元收繳;其他建築按普通民用住宅收繳標準乘以熱耗指標修正係數〔熱耗指標修正係數=建築物熱耗指標/50(千卡/小時)〕收繳。
(三)單位用熱戶原有鍋爐設施按供熱規劃確定為集中供熱調峰鍋爐房和公用熱交換站的,可免繳原鍋爐容量70%的建設資金,其鍋爐房設施交由供熱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使用。
第六條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供熱建設資金自籌解決;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按經費管理渠道專項撥款和差額補助。
居民用熱戶的供熱建設資金由戶主所在單位繳納。戶主屬非正式職工或戶主所在單位確無力負擔的,依次由其同居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所在單位交納;個體經營者自行負擔。
第七條用熱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時間繳納供熱建設資金:
(一)自1995年9月份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繳納應繳額的50%;距供熱實施1年前,繳足應繳額的70%;距供熱實施半年前,繳足剩餘資金。
(二)其他用熱戶須於1995年9月底前繳納應交額的50%;1995年12月底前繳足應繳額的70%;1996年底前繳足剩餘資金。
第八條收繳供熱建設資金應當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收繳的供熱建設資金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九條對不按規定時間繳納供熱建設資金的用熱戶,每延長一天按欠繳額的1‰加收滯納金。
第十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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