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在1998.04.0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4月0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修訂時間:2017年12月13日
《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在1998.04.0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在1998.04.0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修訂發布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青島市刻字業...
第二十條旅店業、舊貨業、印鑄刻字業及舞廳、錄像放映點等文化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部門和廣播電視部門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條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部門應當為社會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產品,會同公安...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一)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二) 制定並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三)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
青島市旅館治安管理細則 (1991年10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條 為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
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 政府令第39號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九號發布,2010年10月18日根據《關於修改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和廢止等14件規章的決定》修訂公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印刷、刻字業的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內從事印刷、刻字業的國營、集體、個體、私營、外商投資企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
(二)一些地方制定了本地印章治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具體申領特行證辦法,請向當地了解並遵照執行。2.1.2承制公章應當查驗登記 一、法律、政策依據 (一)《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二)《公安部關於加強刻字業治安管理打擊偽造...
第五條開辦刻字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場所,房屋建築符合治安安全標準;(二)具有與登記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力量;(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國家允許經營的範圍內經營;(四)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刷、刻字業的治安管理,保障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活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鞍山...
第二十九條(套用解釋部門)市公安局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進行解釋。第三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1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印鑄刻字業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遼寧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1997.1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刻字廠...
第十一條 非法印製淫穢書刊、畫片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有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印鑄刻字業管理...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經營刻字業、印刷業、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前款各行業從事非特種行業性質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公安機關主管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廳發布的《浙江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同時 廢止。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是武漢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檔案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最佳化營商環境,經研究,決定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等7部市人民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