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23日四川省公安廳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9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印刷、刻字業的合法經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印刷、刻字的單位(廠、社、室、所)和個體戶,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印刷、刻字業,須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申報,發給治安管理登記證,再向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能營業。開業後,因故歇業、轉業、合併或變更登記項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的同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 印刷、刻字業,應接受公安機關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按規定繳納公安管理費,協助公安機關查控違法犯罪。要設定治安保衛組織或治安保衛人員,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防特、防盜、防火和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安全防範工作。
(一)製作公章、鋼印,由縣級公安機關指定的製作單位承制,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承制。
(二)對承制機關、團體、學校、軍隊和國營企事業單位的公章,應憑縣級公安機關核准的證明。
(三)對承制集體企業公章、個體工商業戶圖章的,應憑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縣級公安機關核准的證明。
(四)承制鋼印的,應憑縣級公安機關核准的證明。
第五條 印刷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接印刷證明身份的各種證件、證書、介紹信等,須憑當地公安機關核准的證明,並詳細登記備查。印刷宗教的經、像用品,需持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核准的證明,由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二)印刷書、報、雜誌、商標、廣告等,按工商出版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印刷檔案、圖紙、資料和有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箋,及有價證券、票據等,要憑委託單位出具的證明。
(四)印刷單位要遵守紙印品統一編號的規定。
第六條 要教育職工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令,不得失密泄密,仿印仿造;不得擅自多印多刻,私拿成品或半成品;不得印製反動、淫穢、荒誕及迷信書刊、畫片。
第七條 凡承擔印刷、拍攝保密檔案、圖紙、書刊、資料、重要票證、證件的企業,要設立保密車間,指定專人拍攝印製,委託單位要派人監印、監銷,嚴防泄密、被盜和丟失。
第八條 印刷、刻字業的職工,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行任務。發現違法犯罪人員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九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突出的單位,由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可對單位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非法印製淫穢書刊、畫片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有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印鑄刻字業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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