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23日四川省公安廳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9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23日四川省公安廳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23日四川省公安廳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加強治安管理...
《四川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1985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23日公安廳發布;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修改)。三 《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程式規定》(1989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保障印鑄刻字業的合法經營,防範不法分子偽造假冒,特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凡經營鑄造廠、製版社(製造鋼印、銅版、膠版、石印版、珂羅版、火印、鋅印、證明牌號等)、印刷局(以機械或化學材料印刷簿冊、證券、...
為了規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硬體、軟體開發與套用,便於數據處理,實現網路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防偽能力唯一識別性。同時,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特寫本辦法。草案名稱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草案)內容細則 第一章 總則...
公安人員到印刷、刻字單位執行公務時,應文明執勤,依法辦事。印刷、刻字業工作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積極協助工作。第十六條 對模範執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
本辦法所稱印刷、刻字業是指從事專營或兼營排版、製版、印刷、裝訂、複印、油印、影印、謄寫、列印、刻字等經營業務的行業。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治安職能部門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印刷、刻字業的...
浙江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 (經省人民政府1991年1月4日同意,由省公安廳頒發,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加強刻字業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刻字業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城鄉...
(國法函〔2017〕84號)和全省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要求,經認真清理,現決定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等27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
《遼寧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1997.1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刻字廠...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長 2018年1月17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 (1998年4月3日...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公安廳發布的《浙江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同時 廢止。
第二十九條(套用解釋部門)市公安局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進行解釋。第三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1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印鑄刻字業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⒈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公共複雜場所、重要地區和企事業單位的治安秩序管理,對旅館業、刻字業、印刷業、舊貨業、機車修理業等特種行業的管理,對民用危險物品和違禁品的管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