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1992年2月13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501
- 發布日期:1992-12-13
- 生效日期:1992-12-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1992年2月13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1992年2月13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1992年2月13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省人大常委會《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的要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具體組織、協調和指導。多年來,我省的見義勇為工作在政府的...
1.將本規章的名稱修改為:“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2.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基層社會治安,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平安山東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3.將第四條第一...
(八)對本單位發生的緊急治安事件,在採取控制措施的同時,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九)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本單位暫住人口; (十)積極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做好涉外活動中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做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治安保衛工作。
(六)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生態環境保護成效顯著。推進行業協會商會等與行政機關脫鉤,印發《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2016年11月,公布了第一批27家脫鉤試點單位名單。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綜治辦印發《加強全省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制定《關於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八)開展平安建設活動,預防、減少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案(事)件的發生;(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社會治安綜合理目標,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予以保障。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全文如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確保人民安居樂業、...
此次,山東規定,學校不得開除或以勸退等方式變相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因嚴重違反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可以實行留校試讀進行教育、幫助;被開除學籍或被勒令退學的,學校應出具情況報告,並報送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引人關注的是,上述條例中還特意提出,司法機關、教育行政...
解決好所需經費問題,對穩定治安隊伍,保證民眾性治安聯防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發〔1991〕7號)指出:“群防群治隊伍可以是義務的,也可以是有償服務的。對有償服務的,除地方財政適當撥款外,經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審批後,可以由企事業單位和居民適當...
1月15日至21日,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在山東省煙臺市召開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喬石主持會議並作重要講話。會議總結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基本經驗,明確了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並對各級黨委、政府提出了加強...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凡是未達到本地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的,不得評為年度精神文明單位;其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升職,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市、區、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前款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
第三十二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對未達到法治宣傳教育考核標準的單位,取消其法治宣傳教育先進單位的評選資格。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三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福建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於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發布信息 (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
第四十六條 公民應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第四十七條 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居民(村民)委員會、治安保衛組織或當地公安機關舉報。第四十八條 公民應見義勇為,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第七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及企事業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