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整頓治安聯防收費秩序的通知

《山東省政府關於整頓治安聯防收費秩序的通知》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0月2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整頓治安聯防收費秩序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92-10-29
  • 生效日期:1992-10-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29
【生效日期】1992-10-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整頓治安聯防收費秩序的通知
(1992年10月29日魯政發〔1992〕142號)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門:
近年來,我省民眾性治安聯防工作迅速發展,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衛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開展這項工作所需的經費問題還沒有解決好,個別地方出現了借籌集治安聯防經費之名亂收費、超量收費的現象。為統一治安聯防收費辦法,鞏固、加強民眾性治安聯防工作,現就整頓治安聯防收費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統一思想認識。治安聯防隊伍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民眾性組織,是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力量。解決好所需經費問題,對穩定治安隊伍,保證民眾性治安聯防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發〔1991〕7號)指出:“群防群治隊伍可以是義務的,也可以是有償服務的。對有償服務的,除地方財政適當撥款外,經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審批後,可以由企事業單位和居民適當集一點資,出一點人,用於維護本單位或本地區的社會治安。但要堅持自願、受益、適度、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儘可能減輕企業和民眾的負擔。”因此,組織治安聯防隊,適當收取治安聯防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合理的,必要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給予支持。但是,有的地方藉此為名,搞超量收費,甚至硬性攤派,並將經費挪作他用,這是不允許的,必須堅決糾正。各地要認真做好工作,統一廣大幹部、民眾的認識,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使治安聯防收費合理而又有章可循。
二、統一收費標準。以城市街道、鄉鎮為單位設立的專職治安聯防隊所需的經費,可採取向所在地企事業單位(不含學校)、個體經營者少量收取和地方財政適當撥款的辦法解決:
(一)企事業單位,按在職職工人數每250人選派1人的比例抽調治安聯防人員,派出人員視同出勤,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不派人員的,由單位按在職職工人數,每人每月交納治安聯防費0.5元至0.8元,所需資金從單位自有資金中開支。每個單位每月所交治安聯防費最高不超過1萬元。
(二)個體經營者,每人每月交納治安聯防費3至5元。
(三)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給予解決。
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制定。
三、嚴格經費管理、使用。治安聯防費一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收取。收取治安聯防費時,必須向交費單位或個體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凡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一律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儲存,由公安部門掌握使用,銀行、審計部門監督。治安聯防費的使用,必須專款專用,厲行節約,確保重點。主要用於解決治安聯防隊員的報酬、辦公開支,購置必要器材和表彰獎勵有功人員等。對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半年要向駐地單位和民眾公布一次,同時報告當地政府,並納入年度財務大檢查範圍。
四、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現行收費辦法和標準,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予以保留,標準高的要降下來,不合理的要取消,重複收取的要合併。收取治安聯防費,嚴禁強迫命令、硬性攤派,不準藉機“搭車”搞其他收費。對違反規定繼續搞亂收費、超量收費的,要嚴肅查處。
各市地貫徹本通知的情況,於今年十二月底以前報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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