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暫行規定

《青島市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暫行規定》在1995.11.2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1月20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管理,發揮註冊會計師對企業經濟活動的鑑證作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查並出具審計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的下列企業:
(一)國有企業;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三)外商投資企業、駐青外國企業。
第四條 青島市及各區(市)財政部門按其職責許可權負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向投資者、債權人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按照本規定承辦審計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第七條 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利潤分配表;
(五)財務情況說明書;
(六)有關的附表、說明及其他資料。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按照本規定承辦審計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統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接受企業委託。企業有權自主選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審計工作人員承擔該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工作,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註冊會計師。
註冊會計師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企業委託。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及其他審計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在委託企業擔任職務或工作,領取工資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
(二)與委託企業的負責人、財務主管人員或委託事項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三)本人與委託企業有直接利益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委託,應當與企業簽訂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審計工作人員的姓名、執業資格、職務;
(二)法定的審計內容;
(三)查看的檔案資料;
(四)審計的具體時間;
(五)計費依據和付費方式;
(六)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主動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及註冊會計師認為必要的資料,按註冊會計師的要求依據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調整應當調整的會計事項及會計處理方法。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審計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以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及協定、契約、章程為依據。對於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及協定、契約、章程沒有規定的,可依據委託企業抄報財政部門備案的董事會(或管理機構)的決議或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註冊會計師在處理同委託企業關係時,必須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提請委託企業按規定自行糾正;委託企業拒不糾正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揭示:
(一)以隱瞞實際情況,篡改憑證、帳目或報表等手段,有意做不實報告的;
(二)有關人員利用虛報冒領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的;
(三)在財務收支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行為的;
(四)採取的財務措施,違反協定、契約、章程規定,有損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
(五)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有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行為的。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發現委託企業會計帳目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數據、內容或處理方法有錯誤,應當提請改正;對會計處理不當或其他應該進行調整的事項,應當提請調整,或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審計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審計報告:
(一)委託企業示意其做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二)委託企業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的;
(三)因委託企業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在完成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後,應當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向委託企業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委託企業名稱;
(二)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日期、期間;
(三)依據的審計準則或有關規則;
(四)註冊會計師審計意見;
(五)註冊會計師簽章;
(六)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和地址;
(七)審計報告日期;
(八)附屬檔案和其他說明事項。
註冊會計師認為需要提請委託企業改善內部管理制度、改進經營方針的建議,可用管理建議書的形式另行提出。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委託企業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以指明;
(二)明知委託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委託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前款規定適用於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對在承辦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除委託企業允許或有關法律規定、職業責任要求公布者外,不得將其提供或泄漏給第三者。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附送的審計報告進行檢查,發現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項目的編報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可責令其糾正或宣布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無效,企業有權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另行指派審計工作人員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青島市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從事本規定範圍內的經營業務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予以撤銷。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青島市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承辦本規定範圍內的審計業務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吊銷其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規定,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未按期向財政部門報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報送;在限期內未報送的,可對企業負責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或由有關部門給予企業負責人行政處分;拒不報送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暫停營業。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定,給委託企業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對委託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按規定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境外上市公司的審計收費標準,按國務院證券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會計師是指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執業人員。
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註冊審計師依法經認定具有執業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可以承辦本規定的審計業務。
企業委託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須向市財政部門備案,否則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無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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