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企業財務總監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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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頒布時間
  • 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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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總監工作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的內容對被監督企業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 企業財務總監日常管理機構,對企業財務總監的工作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後,報派出單位審定。
第十三條 企業財務總監日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財務總監工作檔案,對派出企業財務總監的工作業績進行評價,並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十四條 企業財務總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企業支付的報酬、提供的福利待遇和饋贈的物品;
(二)在被監督企業報銷與該企業業務無關的費用;
(三)參加由企業組織的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
(四)利用職權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牟取私利;
(五)在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兼職;
(六)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企業財務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財經制度的行為,未按規定製止或隱匿不報的;
(二)因決策失誤簽署聯簽事項或應當簽署而未簽署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四)泄露工作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內容的;
(五)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十六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企業財務總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不提供企業有關資料或者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三)向企業財務總監饋贈物品、支付報酬、提供福利待遇以及為其報銷與企業業務無關費用的。
第十七條 企業有關人員發現企業財務總監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其派出單位或市人民政府舉報。
第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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