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政府委派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加強對財政性資金投資經營的財務監督和管理,確保財政性資金的安全,提高財政投資績效,制定《 韶關市政府委派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經韶關市人民政府十二屆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5日由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韶府辦〔2011〕21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任職資格、管理機構、市直資產經營單位財務總監的崗位職權、建設項目財務總監的崗位職權、財務總監的崗位責任、派駐單位的責任、職務任免與管理、考核與待遇、附則10章35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政府委派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印發日期:2011年12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任職資格,第三章 管理機構,第五章 建設項目財務總監的崗位職權,第六章 財務總監的崗位責任,第七章 派駐單位的責任,第八章 職務任免與管理,第九章 考核與待遇,第十章 附 則,

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韶關市政府委派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韶府辦〔2011〕218號
市府直屬和中省駐韶有關單位、有關企業:
《韶關市政府委派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市政府十二屆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韶關市政府委派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加強對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政府資源)投資經營的財務監督和管理,確保財政性資金的安全,提高財政投資績效,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辦法》(粵辦發〔1999〕25號)和《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01〕2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政府資源)投資和資產經營單位以及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重點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財務總監,是指按規定程式產生並派往以上單位代表市政府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財務總監依照本規定,維護政府所有者權益,以財務監督管理為核心,對派駐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四條 擔任財務總監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熟悉並自覺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於職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組織協調能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會計、審計、稅務、經濟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並有相應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從事經濟管理工作的副處級以上幹部;
2、任財政、審計、國資部門正科級職務5年以上;
3、任財政、審計、國資以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財務科長職務3年以上,並從事財務管理工作15年以上。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崗位工作,年齡一般男性在65周歲以下,女性在60周歲以下。因工作特需的,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財務總監:
(一)有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弄虛作假、貪污受賄、侵占挪用國有資產等違法違紀犯罪行為的;
(二)因瀆職給國家、企業、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按照有關規定不能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市財務總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級財務總監的具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財政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監察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同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小組下設市財務總監辦公室(以下簡稱總監辦),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與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辦合署辦公,負責市級財務總監管理的日常工作。總監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擬訂財務總監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承辦財務總監的選聘、委派、獎懲和解聘等相關工作;
(三)定期聽取財務總監的工作情況匯報和述職報告,檢查、考核財務總監的工作業績;
(四)負責財務總監的學習、培訓和資格管理工作;
(五)協調財務總監與派駐單位的關係,組織財務總監對重大資產問題和財務事項開展專項調研;
(六)負責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四章 市直資產經營單位財務總監的崗位職權
第七條 財務總監應列席派駐單位董事會、監事會、領導班子會議。
第八條 市直資產經營單位財務總監行使以下職權:
(一)了解和掌握派駐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有關業務情況,監督檢查派駐單位對財經法律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派駐單位及其下屬單位財務運作、資金收支情況,協助制訂和完善派駐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與派駐單位董事長或總經理聯簽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業務事項;
(三)調閱派駐單位各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四)參與擬訂派駐單位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參與擬訂派駐單位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六)參與審核派駐單位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七)參與重大財務問題決策的研究和制定,並提出財務管理和運作方面的建議;
(八)對派駐單位財會機構負責人及財會人員的任免、調動和獎懲享有建議權;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派駐單位的下列財務事項,實行財務總監與董事長或總經理聯審聯簽制度:
(一)重大資金的調度,單筆5萬元以上現金的提取,單筆5萬元以上費用的報銷;
(二)資產發生重大變動,包括派駐單位及其所屬全資、控股企業的改制、兼併、破產、解散、關閉、資產(產權、股權)轉讓;
(三)向境外轉出資金;
(四)各項資產處理;
(五)對外投資及對外貸款擔保業務;
(六)派駐單位大項資產的採購和處置;
(七)其它需要聯審聯簽的財務重要事項。
第十條 派駐單位及其下屬全資、控股企業發生的以下重要事項,除實行聯審聯簽制度外,財務總監還必須在派駐單位做出最終決定前,及時向市總監辦報告:
(一)派駐單位及其下屬全資、控股企業的資產重組;
(二)派駐單位及其下屬全資、控股企業解散、關閉;
(三)派駐單位增減資本;
(四)派駐單位及其下屬全資、控股企業單項超過淨資產10%或者500萬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五)派駐單位及其下屬全資、控股企業單項超過淨資產10%或者500萬元以上的對外擔保。
第十一條 財務總監每季度應向市財務總監辦報告派駐單位的財務經營情況。財務總監離任時,應向市總監辦報告該派駐單位概況、制度建設情況、經營管理狀況、存在問題及相應建議。總監辦應及時對財務總監履行責任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並出具意見報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定。

第五章 建設項目財務總監的崗位職權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財務總監從建設項目批准立項並落實資金後、設計初期階段派駐,至辦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手續後離任。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財務總監行使以下職權:
(一)參加建設項目有關會議,自始至終對基建項目投資實行全過程監督;
(二)對建設單位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執行政策、基本建設管理制度、財經紀律和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三)幫助建設單位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和監督;
(四)監督建設項目預算變動情況;
(五)監督建設項目的標底制定和招投標執行情況;
(六)監督建設項目建設工程契約有關撥款、結算等財務條款的擬訂和執行情況;
(七)監督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對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的初步審核提出意見;
(八)監督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以下財務重要事項由財務總監與建設單位負責人實行聯審聯簽制度。
(一)建設項目預算、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初審意見;
(二)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含工程結算尾款、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的支付請求;
(三)設備投資的支付請求;
(四)建設項目概、預算內容發生的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的支付請求;
(五)超出建設項目概、預算的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的申請報告;
(六)其它需要聯審聯簽的財務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建設項目財務總監應及時向市財務總監領導小組報告: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式;
(二)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和拖欠應繳稅費;
(三)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建設規模,造成投資出現缺口或資金損失的;
(四)重大設計變更引起投資變動較大的情況;
(五)超出建設項目概、預算;
(六)存在重大的質量問題;
(七)較大金額索賠;
(八)工期延誤對投資的影響情況;
(九)市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每季度應向市總監辦報告建設項目的資金到位、使用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20日內,財務總監應向市總監辦報告建設項目的概況、投資執行、建設管理及財務管理等情況。總監辦應及時對財務總監履行責任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並出具意見報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定。

第六章 財務總監的崗位責任

第十七條 財務總監應承擔下列責任:
(一)對派駐的市直資產經營單位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建設項目涉及有關財務報告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應承擔審查監督責任;
(二)對派駐單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負有及時制止和報告的責任;
(三)對由於失職,又不向市總監辦反映情況而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除協助派駐單位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完善各項會計核算基礎工作外,同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二)嚴格保守國家機密和派駐單位的秘密;
(三)不得超越職權範圍;
(四)不得利用職權牟取私利;
(五)不得在派駐單位兼任財務總監以外的其它職務。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對派駐單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決定,不得無理拒簽,審核聯簽(或提出不同意見)時間原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問題複雜、情況特殊的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及工程項目預決算的聯簽除外)。不同意簽署的應當向派駐單位及時說明理由。

第七章 派駐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條 派駐單位應在董事會、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議上充分聽取財務總監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派駐單位應主動如實向財務總監提供下列資料:
(一)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表及附表附註資料,財務分析資料;
(二)涉及財務及經營決策方面的檔案資料;
(三)有關擔保、貸款、資產處置、公司改制改造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凡規定聯審聯簽的事項,派駐單位在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後必須送財務總監聯簽。未經聯簽而付諸實施,派駐單位及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派駐單位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主動配合財務總監履行職責,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四條 派駐單位的內審部門、財務部門及有關部門應主動配合財務總監做好工作,確保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及時。
第二十五條 派駐單位應配合市總監辦做好對財務總監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對派駐的財務總監的德、能、勤、績等情況,應定期向市財務總監領導小組報告。

第八章 職務任免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財務總監實行聘用制。派駐的財務總監由市總監辦進行資格審查,報市政府批准後以市政府名義簽發聘書,聘任期最長不超過3年。財務總監在同一單位任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七條 財務總監實行迴避制度,不得派往有直系親屬任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財務部長(經理)、審計部長(經理)等重要職務的公司或下屬全資、控股公司任職。
第二十八條 財務總監有以下情況之一,由委派單位按有關程式予以解聘: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財務總監職責或濫用財務總監職權,給派駐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解聘;嚴重失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三)因違反規定被有關部門取消相應技術職稱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第九章 考核與待遇

第二十九條 財務總監實行考核評價制度。財務總監每年年終應向市總監辦作出述職報告。市總監辦每年應根據財務總監履責及上繳財政收入、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行、市委市政府交辦工作落實等情況對其進行考核評估並出具意見報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定。考核分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對財務總監聘用、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條 財務總監在日常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由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聘任的財務總監任職期間的待遇:工資及各項津貼由市財政局比照同類公務員待遇核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支付。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撥付、發放的財務總監任職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公用經費,由市財政納入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財務總監不得領取派駐單位的任何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
第三十四條 財務總監卸任或被解聘後,不再享受任職期間的待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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